按照省委《关于推进市县纪检监察机构改革和党委巡察机构建设的意见》(冀办发[2016]53号)文件要求,经编委会审议,核减你单位原纪检监察人员所占行政编制1名,所核减编制收归县纪委使用,核减后你单位行政编制为8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