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新县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县政府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
发布时间: 2015-11-25 点击次数:?
安新县人民政府
关于取消县政府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
决 定
县政府有关部门:
按照国务院、省、市全面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有关精神,经研究论证,县政府决定,取消或调整县级实施的65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取消5项,将6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条件的直接转为行政许可,将6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将48项调整为县政府部门行政权力事项。今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
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事项或调整为县政府部门行政权力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管理真空,且不得以事前备案、核准性备案等任何形式变相审批。调整为
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不得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审批;审批部门要严格规范审批行为,明确政府内部审批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时限等,严格限制自由裁量权,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公布清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决定明确的取消和调整事项,相应调整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清单、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并在本决定印发15日内,在本部门网站进行公开。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应调整县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清单、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汇总清单,在安新县机构编制网公开。
附件:1.安新县政府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2.安新县政府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
3.安新县政府调整为行政许可的事项
4.安新县政府调整为政府部门行政权力的事项
安新县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25日
附件1
安新县政府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序号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审批部门 |
设定依据 |
共同审批 部门 |
审批对象 |
国务院/省政府对应事项 |
备注 |
1 |
110005 |
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社会事业与服务业、房地产类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核定 |
县环保局 |
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继续加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河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冀政〔2010〕158号),第九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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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 |
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社会事业与服务业、房地产类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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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40009 |
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审批 |
县水利局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110项。2、《水利旅游项目管理办法》(水综合〔2006〕102号)第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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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机关、事业单位 |
水利旅游项目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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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0006 |
冶金等工贸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备案: |
县安监局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总局36号令)第五条;第十条:本办法第七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形成书面报告,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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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350003 |
外省组织或个人到本市从事雷电灾害防护装置设计或安装作业的备案 |
县气象局 |
《河北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11号,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具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到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工程设计或者安装活动的,应当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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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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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280011 |
对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和注销)的核准 |
县地税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十六条,第十二条,十四条 |
|
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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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安新县政府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
序号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审批部门 |
设定依据 |
共同审批 部门 |
审批对象 |
国务院/省政府对应事项 |
备注 |
1 |
010005 |
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审批 |
县档案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五条 鉴定档案保存价值的原则、保管期限的标准以及销毁档案的程序和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禁止擅自销毁档案。部委规章:《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第十二条 各机关应根据本规定,结合本机关职能和各部门工作实际,编制本机关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执行。有垂直领导关系的中央、国家机关应依据本规定,结合本系统工作实际,编制本系统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并经国家档案局审查同意后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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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 |
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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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030013 |
举办体育竞赛及变更的审批 |
县教育局 |
《河北省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7〕第12号)第十条:“举办设区的市或者县级的国家实行强制性体育服务标准的体育竞赛,应当报体育竞赛举办地设区的市体育行政部门审批。”第十一条“ 举办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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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或公民个人 |
举办全省综合性和涉外体育竞赛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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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060012 |
救灾捐赠物资变卖的审批 |
县民政局 |
部委规章:《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5号)第六条第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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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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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080002 |
县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设立审批 |
县财政局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1号)第一条《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48号)第十四条,《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冀财库〔2010〕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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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
县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设立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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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080003 |
安新县行政事业单位小汽车编制及购置审核 |
县财政局 |
《河北省小汽车编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3〕第二号)第八条:核定小汽车编制,应当依照下列管理权限审批:(一)省级机关的小汽车编制,由省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省直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小汽车编制,由省财政部门批准;(二)设区的市级机关的小汽车编制,由设区的市小汽车编制管理机构审核后,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设区的市直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小汽车编制,由设区的市小汽车编制管理机构批准;(三)县(市、区)、乡(镇)及其所属单位的小汽车编制,由县(市、区)小汽车编制管理机构审核后,报设区的市小汽车编制管理机构批准。、第十三条:购置小汽车的单位,必须持小汽车定编文件和购车款来源证明等材料,向有审批权的小汽车编制管理机构办理购置审批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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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
行政事业单位小汽车编制及购置 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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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290002 |
宗教团体负责人审批 |
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170项 |
|
宗教团体 |
宗教团体负责人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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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安新县政府调整为行政许可的事项
序号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审批部门 |
设定依据 |
共同审批部门 |
审批对象 |
国务院/省政府对应事项 |
备注 |
1 |
030021 |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 |
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八条“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依照有关消防、卫生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文化部关于做好取消和下放营业性演出审批项目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3〕2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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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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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030022 |
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 |
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条“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个体演员可以持个人身份证明和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个体演出经纪人可以持个人身份证明和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明,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常驻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申请备案,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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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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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060011 |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审核 |
县民政局 |
《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三款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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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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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40011 |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
执法局 |
《城市绿化条例》第11条:《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1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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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和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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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240012 |
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验收 |
执法局 |
《城市绿化条例》第16条:《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1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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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和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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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280010 |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
县地方税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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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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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安新县政府调整为政府部门行政权力的事项
序号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行政权力类别 |
实施主体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国务院/省政府对应事项 |
备注 |
1 |
020006 |
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含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和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备案 |
其他类 |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2004年7月25日颁布)第二部分第三条健全备案制;省政府文件:《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冀政〔2005〕32号2005年4月18日颁布)第二条。地方性法规:《河北省信息化条例》(2012年9月26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 |
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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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水泥、汽车玻璃、焦化、铸造等特殊行业按行业准入政策规定,逐级报批 |
2 |
020007 |
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含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和外商工业投资)项目核准 |
其他类 |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2004年7月25日颁布)第二部分第二条规范政府核准制; |
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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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030020 |
依法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批准 |
其他类 |
县教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14条第2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
全县中小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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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030014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审核转报 |
行政确认 |
县教育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1号令)第二十条第三款: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号)第四条第四款: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 |
民办非企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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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030015 |
体育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审核转报 |
行政确认 |
县教育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 |
体育社会团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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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030016 |
幼儿园等级评定 |
行政确认 |
县教育局 |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幼儿园分类评定标准>(试行)、<河北省农村幼儿园分类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冀教基)〔2009〕61号)第二条:“省教育厅负责评估认定省级示范性幼儿园,设区市教育局负责评估认定城市一类幼儿园,县(市、区)教育局负责评估认定其他类级城市幼儿园”。 |
全县中小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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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030017 |
学生休学、缓学的批准 |
行政监督 |
县教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十一条: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
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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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030018 |
民办学校章程修改备案 |
行政监督 |
县教育局 |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第二十条(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民办学校修改章程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 |
全县各类民办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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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030019 |
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 |
其他类 |
县教育局 |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一条: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
全县各类民办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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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030023 |
美术品经营单位备案 |
其他类 |
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四条“符合设立从事美术品经营活动的申请人,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第五条“符合设立从事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单位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第六条“企业或者其他经营单位增设美术品经营业务,应当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并在变更登记之日起15日内到住所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美术品经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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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060005 |
城乡医疗救助审批 |
其他类 |
县民政局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三十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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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060006 |
农村籍60周岁退役士兵认定审定 |
行政确认 |
县民政局 |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二、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由本人户籍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调查、审定和审报。 |
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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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060007 |
烈士子女认定 |
行政确认 |
县民政局 |
《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2012〕3号 二、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由本人户籍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调查、审定和审报。 |
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和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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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060008 |
城乡低保审批 |
行政确认 |
县民政局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
生活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的城乡困难群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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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060009 |
农村五保供养审批 |
行政确认 |
县民政局 |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6号)第七条 |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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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060010 |
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 |
其他类 |
县民政局 |
《河北省地名管理规定》2010年河北省人民政府7号令第十三条 居民区的命名,由建设单位在项目立项前提出申请,居民区的更名,由建设单位或者产权所有人提出申请,城镇街巷的命名、更名,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农村街区式聚落街巷的命名、更名,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方案,经乡级人民政府同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
行政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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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060013 |
福利企业资格审核 |
其他类 |
县民政局 |
《保定市民政局关于规范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和监管办法的通知》(保民〔2015〕25号)一、企业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应向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县(市、区)民政部门受理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上报有关材料的审核,并指派两名工作人员到申请资格认定企业进行实地勘查。 |
提出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申请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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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090003 |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审批 |
其他类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关于印发《安新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县政府〔2001〕25号 |
医疗机构、药店 |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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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100015 |
出让、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查 |
其他类 |
县国土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九条,第十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河北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第三条:省、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租赁的管理工作。第七条,第八条。《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国土资发〔2006〕114号) |
企事业单位、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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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100016 |
国有土地划拨供地审核 |
其他类 |
县国土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
机关单位或事业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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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100017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审核 |
其他类 |
县国土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
企事业单位、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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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100018 |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申请审核 |
行政确认 |
县国土资源局 |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 |
自然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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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120015 |
民用建筑节能审查 |
其他类 |
县住建局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十三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
建设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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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120016 |
建设工程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 |
其他类 |
县住建局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
使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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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120017 |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核准 |
其他类 |
县住建局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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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120018 |
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资格审核登记 |
其他类 |
县住建局 |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十七条 |
城镇低收入家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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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120019 |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承租)资格审核 |
其他类 |
县住建局 |
《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四条 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认定的标准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
城镇低收入家庭 |
|
|
28 |
120020 |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或者租金减免 |
其他类 |
县住建局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要切实落实现行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
城镇中等收入家庭 |
|
|
29 |
120021 |
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资格审核 |
其他类 |
县住建局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 |
城镇中低收入家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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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120022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 |
其他类 |
县住建局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
建设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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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120023 |
建设工程(含地下管线)档案预验收和移交 |
其他类 |
县住建局 |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
开发、施工、监理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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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150013 |
育林基金 |
行政征收 |
县农业局 |
《河北省育林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第九条“凡在我省采伐、收购和销售木材干鲜果品及林副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交纳育林基金。” |
单位、个人 |
|
冀财综字(2009)71号。1、国营林业单位的育林基金按销售额的10%计征, 2、集体和个人的育林基金按销售额的6%计征。 |
33 |
200003 |
危险化学品经使用单位备案 |
其他类 |
县安监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
生产经营单位 |
|
|
34 |
200004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三类)经营单位备案 |
其他类 |
县安监局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号,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第三条 |
生产经营单位 |
|
|
35 |
200005 |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备案 |
其他类 |
县安监局 |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51号)第四条 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
生产经营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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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200007 |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及重大危险源备案 |
其他类 |
县安监局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 |
生产经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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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220009 |
乡村兽医登记 |
行政确认 |
县水产畜牧局 |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六条 国家实行乡村兽医登记制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兽医登记:(一)取得中等以上兽医、畜牧(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或水产养殖专业学历的;(二)取得中级以上动物疫病防治员、水生动物病害防治员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三)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连续5年以上的;(四)经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 |
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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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
250007 |
动产抵押登记 |
行政确认 |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 》第二条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 |
|
|
39 |
250008 |
公司股权出质登记 |
行政确认 |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 |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
|
|
40 |
280013 |
社会保险费缓缴审批 |
行政征收 |
县地方税务局 |
《河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省政府令〔2001〕第25号)第十四条: |
纳税人 |
|
|
41 |
280014 |
社会保险缴费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
行政确认 |
县地方税务局 |
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
纳税人 |
|
|
42 |
280004 |
企业所得税批准类优惠办理 |
|
县地方税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2条,2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8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 |
|
|
|
43 |
280005 |
个人所得税批准类优惠办理 |
|
县地方税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
|
|
44 |
280006 |
房产税批准类优惠办理 |
|
县地方税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
|
|
45 |
280007 |
土地使用税税批准类优惠办理 |
|
县地方税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河北省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审批类减免税管理办法》 |
|
|
|
46 |
280008 |
土地增值税批准类优惠办理 |
|
县地方税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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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280009 |
资源税批准类优惠办理 |
|
县地方税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河北省资源税减免税管理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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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280012 |
不动产销售、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 |
|
县地方税务局 |
国家税务总局《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6〕128号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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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安新县政府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序号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审批部门 |
设定依据 |
共同审批 部门 |
审批对象 |
国务院/省政府对应事项 |
备注 |
1 |
110005 |
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社会事业与服务业、房地产类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核定 |
县环保局 |
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继续加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河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冀政〔2010〕158号),第九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
|
企业、事业单位 |
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社会事业与服务业、房地产类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核定 |
|
2 |
140009 |
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审批 |
县水利局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110项。2、《水利旅游项目管理办法》(水综合〔2006〕102号)第三条 |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 |
水利旅游项目审批 |
|
3 |
200006 |
冶金等工贸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备案: |
县安监局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总局36号令)第五条;第十条:本办法第七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形成书面报告,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
|
|
|
4 |
350003 |
外省组织或个人到本市从事雷电灾害防护装置设计或安装作业的备案 |
县气象局 |
《河北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11号,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具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到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工程设计或者安装活动的,应当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
|
5 |
280011 |
对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和注销)的核准 |
县地税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十六条,第十二条,十四条 |
|
纳税人 |
|
|
附件2
安新县政府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
序号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审批部门 |
设定依据 |
共同审批 部门 |
审批对象 |
国务院/省政府对应事项 |
备注 |
1 |
010005 |
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审批 |
县档案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五条 鉴定档案保存价值的原则、保管期限的标准以及销毁档案的程序和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禁止擅自销毁档案。部委规章:《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第十二条 各机关应根据本规定,结合本机关职能和各部门工作实际,编制本机关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执行。有垂直领导关系的中央、国家机关应依据本规定,结合本系统工作实际,编制本系统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并经国家档案局审查同意后执行。 |
|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 |
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审批 |
|
2 |
030013 |
举办体育竞赛及变更的审批 |
县教育局 |
《河北省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7〕第12号)第十条:“举办设区的市或者县级的国家实行强制性体育服务标准的体育竞赛,应当报体育竞赛举办地设区的市体育行政部门审批。”第十一条“ 举办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 |
|
单位或公民个人 |
举办全省综合性和涉外体育竞赛审批 |
|
3 |
060012 |
救灾捐赠物资变卖的审批 |
县民政局 |
部委规章:《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5号)第六条第二十七条。 |
|
捐赠人 |
|
|
4 |
080002 |
县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设立审批 |
县财政局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1号)第一条《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48号)第十四条,《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冀财库〔2010〕2号) |
|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
县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设立审批 |
|
5 |
080003 |
安新县行政事业单位小汽车编制及购置审核 |
县财政局 |
《河北省小汽车编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3〕第二号)第八条:核定小汽车编制,应当依照下列管理权限审批:(一)省级机关的小汽车编制,由省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省直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小汽车编制,由省财政部门批准;(二)设区的市级机关的小汽车编制,由设区的市小汽车编制管理机构审核后,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设区的市直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小汽车编制,由设区的市小汽车编制管理机构批准;(三)县(市、区)、乡(镇)及其所属单位的小汽车编制,由县(市、区)小汽车编制管理机构审核后,报设区的市小汽车编制管理机构批准。、第十三条:购置小汽车的单位,必须持小汽车定编文件和购车款来源证明等材料,向有审批权的小汽车编制管理机构办理购置审批手续。 |
|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
行政事业单位小汽车编制及购置 审核 |
|
6 |
290002 |
宗教团体负责人审批 |
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170项 |
|
宗教团体 |
宗教团体负责人审批 |
|
附件3
安新县政府调整为行政许可的事项
序号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审批部门 |
设定依据 |
共同审批部门 |
审批对象 |
国务院/省政府对应事项 |
备注 |
1 |
030021 |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 |
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八条“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依照有关消防、卫生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文化部关于做好取消和下放营业性演出审批项目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3〕27号。 |
|
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
|
|
2 |
030022 |
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 |
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条“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个体演员可以持个人身份证明和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个体演出经纪人可以持个人身份证明和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明,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常驻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申请备案,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 |
|
个人 |
|
|
3 |
060011 |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审核 |
县民政局 |
《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三款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
|
行政机关 |
|
|
4 |
240011 |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
执法局 |
《城市绿化条例》第11条:《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14条: |
|
单位和个人 |
|
|
5 |
240012 |
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验收 |
执法局 |
《城市绿化条例》第16条:《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18条: |
|
单位和个人 |
|
|
6 |
280010 |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
县地方税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
|
纳税人 |
|
|
附件4
安新县政府调整为政府部门行政权力的事项
序号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行政权力类别 |
实施主体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国务院/省政府对应事项 |
备注 |
1 |
020006 |
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含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和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备案 |
其他类 |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2004年7月25日颁布)第二部分第三条健全备案制;省政府文件:《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冀政〔2005〕32号2005年4月18日颁布)第二条。地方性法规:《河北省信息化条例》(2012年9月26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 |
企业 |
|
钢铁、水泥、汽车玻璃、焦化、铸造等特殊行业按行业准入政策规定,逐级报批 |
2 |
020007 |
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含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和外商工业投资)项目核准 |
其他类 |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2004年7月25日颁布)第二部分第二条规范政府核准制; |
企业 |
|
|
3 |
030020 |
依法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批准 |
其他类 |
县教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14条第2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
全县中小学 |
|
|
4 |
030014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审核转报 |
行政确认 |
县教育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1号令)第二十条第三款: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号)第四条第四款: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 |
民办非企业单位 |
|
|
5 |
030015 |
体育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审核转报 |
行政确认 |
县教育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 |
体育社会团体 |
|
|
6 |
030016 |
幼儿园等级评定 |
行政确认 |
县教育局 |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幼儿园分类评定标准>(试行)、<河北省农村幼儿园分类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冀教基)〔2009〕61号)第二条:“省教育厅负责评估认定省级示范性幼儿园,设区市教育局负责评估认定城市一类幼儿园,县(市、区)教育局负责评估认定其他类级城市幼儿园”。 |
全县中小学 |
|
|
7 |
030017 |
学生休学、缓学的批准 |
行政监督 |
县教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十一条: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
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
|
|
8 |
030018 |
民办学校章程修改备案 |
行政监督 |
县教育局 |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第二十条(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民办学校修改章程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 |
全县各类民办学校 |
|
|
9 |
030019 |
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 |
其他类 |
县教育局 |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一条: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
全县各类民办学校 |
|
|
10 |
030023 |
美术品经营单位备案 |
其他类 |
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四条“符合设立从事美术品经营活动的申请人,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第五条“符合设立从事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单位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第六条“企业或者其他经营单位增设美术品经营业务,应当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并在变更登记之日起15日内到住所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美术品经营单位 |
|
|
11 |
060005 |
城乡医疗救助审批 |
其他类 |
县民政局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三十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
|
|
12 |
060006 |
农村籍60周岁退役士兵认定审定 |
行政确认 |
县民政局 |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二、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由本人户籍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调查、审定和审报。 |
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
|
|
13 |
060007 |
烈士子女认定 |
行政确认 |
县民政局 |
《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2012〕3号 二、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由本人户籍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调查、审定和审报。 |
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和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 |
|
|
14 |
060008 |
城乡低保审批 |
行政确认 |
县民政局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
生活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的城乡困难群众 |
|
|
15 |
060009 |
农村五保供养审批 |
行政确认 |
县民政局 |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6号)第七条 |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
|
|
16 |
060010 |
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 |
其他类 |
县民政局 |
《河北省地名管理规定》2010年河北省人民政府7号令第十三条 居民区的命名,由建设单位在项目立项前提出申请,居民区的更名,由建设单位或者产权所有人提出申请,城镇街巷的命名、更名,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农村街区式聚落街巷的命名、更名,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方案,经乡级人民政府同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
行政机关 |
|
|
17 |
060013 |
福利企业资格审核 |
其他类 |
县民政局 |
《保定市民政局关于规范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和监管办法的通知》(保民〔2015〕25号)一、企业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应向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县(市、区)民政部门受理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上报有关材料的审核,并指派两名工作人员到申请资格认定企业进行实地勘查。 |
提出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申请的企业 |
|
|
18 |
090003 |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审批 |
其他类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关于印发《安新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县政府〔2001〕25号 |
医疗机构、药店 |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审批 |
|
19 |
100015 |
出让、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查 |
其他类 |
县国土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九条,第十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河北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第三条:省、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租赁的管理工作。第七条,第八条。《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国土资发〔2006〕114号) |
企事业单位、公民 |
|
|
20 |
100016 |
国有土地划拨供地审核 |
其他类 |
县国土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
机关单位或事业组织 |
|
|
21 |
100017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审核 |
其他类 |
县国土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
企事业单位、公民 |
|
|
22 |
100018 |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申请审核 |
行政确认 |
县国土资源局 |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 |
自然人 |
|
|
23 |
120015 |
民用建筑节能审查 |
其他类 |
县住建局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十三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
建设企业 |
|
|
24 |
120016 |
建设工程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 |
其他类 |
县住建局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
使用单位 |
|
|
25 |
120017 |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核准 |
其他类 |
县住建局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 |
|
|
26 |
120018 |
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资格审核登记 |
其他类 |
县住建局 |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十七条 |
城镇低收入家庭 |
|
|
27 |
120019 |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承租)资格审核 |
其他类 |
县住建局 |
《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四条 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认定的标准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
城镇低收入家庭 |
|
|
28 |
120020 |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或者租金减免 |
其他类 |
县住建局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要切实落实现行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
城镇中等收入家庭 |
|
|
29 |
120021 |
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资格审核 |
其他类 |
县住建局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 |
城镇中低收入家庭 |
|
|
30 |
120022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 |
其他类 |
县住建局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
建设单位 |
|
|
31 |
120023 |
建设工程(含地下管线)档案预验收和移交 |
其他类 |
县住建局 |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
开发、施工、监理单位 |
|
|
32 |
150013 |
育林基金 |
行政征收 |
县农业局 |
《河北省育林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第九条“凡在我省采伐、收购和销售木材干鲜果品及林副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交纳育林基金。” |
单位、个人 |
|
冀财综字(2009)71号。1、国营林业单位的育林基金按销售额的10%计征, 2、集体和个人的育林基金按销售额的6%计征。 |
33 |
200003 |
危险化学品经使用单位备案 |
其他类 |
县安监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
生产经营单位 |
|
|
34 |
200004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三类)经营单位备案 |
其他类 |
县安监局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号,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第三条 |
生产经营单位 |
|
|
35 |
200005 |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备案 |
其他类 |
县安监局 |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51号)第四条 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
生产经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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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200007 |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及重大危险源备案 |
其他类 |
县安监局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 |
生产经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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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220009 |
乡村兽医登记 |
行政确认 |
县水产畜牧局 |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六条 国家实行乡村兽医登记制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兽医登记:(一)取得中等以上兽医、畜牧(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或水产养殖专业学历的;(二)取得中级以上动物疫病防治员、水生动物病害防治员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三)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连续5年以上的;(四)经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 |
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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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250007 |
动产抵押登记 |
行政确认 |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 》第二条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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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250008 |
公司股权出质登记 |
行政确认 |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 |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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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280013 |
社会保险费缓缴审批 |
行政征收 |
县地方税务局 |
《河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省政府令〔2001〕第25号)第十四条: |
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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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280014 |
社会保险缴费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
行政确认 |
县地方税务局 |
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
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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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280004 |
企业所得税批准类优惠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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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地方税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2条,2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8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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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280005 |
个人所得税批准类优惠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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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地方税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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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280006 |
房产税批准类优惠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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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地方税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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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280007 |
土地使用税税批准类优惠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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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地方税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河北省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审批类减免税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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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280008 |
土地增值税批准类优惠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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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地方税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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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280009 |
资源税批准类优惠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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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地方税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河北省资源税减免税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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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280012 |
不动产销售、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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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地方税务局 |
国家税务总局《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6〕128号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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