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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开发区(园区、景区)机构编制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Sep 6, 2015 4:58:57 PM 作者:保定编办

保定市开发区(园区、景区)机构编制

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创新机构编制管理,提高机构编制资源效用,充分发挥体制机制保障作用,更好地促进开发区(园区、景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分类管理范围

全市已经批准设置管理机构的开发区(园区)以及实行开发区(园区)管理体制的景区。

二、分类管理原则

(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按照“小机构、大服务”的要求,科学合理的确定开发区(园区、景区)机构编制。

(二)因地制宜、探索创新的原则。从实际出发,适应开发区(园区、景区)发展需要,实行分类管理,提高体制机制保障水平。

(三)动态管理、有利发展的原则。根据开发区(园区、景区)发展水平,严格机构编制总量控制,对开发区(园区、景区)机构编制实行动态管理,激励竞争。

(四)简便宜行的原则。管理措施力求简单适用,便于操作,易于执行。

三、分类方法及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配备

()分类方法

 根据管辖地党委、政府行政层级和管理机构规格,将开发区(园区)划分为4种类型、景区划分为2种类型。

1、由保定市管理、管理机构规格为副厅级的省级以上(含省级)开发区(园区)。

2、由保定市委托县(市、区)管理、管理机构规格为正处级的省级开发区(园区)。

3、由县(市、区)管理、管理机构规格为副处级的省级开发区(园区)。

4、由县(市、区)管理、管理机构规格为正科级的市级开发区(园区)。

5、由保定市委托县(市、区)管理、管理机构规格为正处级的景区。

6、由县(市、区)管理、管理机构规格为副处级的景区。

(二)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配备

按照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开发区(园区)机构编制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冀机编〔20101号)精神,根据开发区(园区、景区)发展需要,确定各类开发区(园区、景区)机构编制:

由保定市管理、管理机构规格为副厅级的省级以上(含省级)开发区(园区),内设机构一般不超过8个,内设机构规格为副处级;党工委和管委会机关人员编制一般控制在40-60名;党工委、管委会领导职数一般为4-6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一般为11副。

由保定市委托县(市、区)管理、管理机构规格为正处级的省级开发区(园区),内设机构一般不超过5个,内设机构规格为正科级;党工委和管委会机关人员编制一般控制在20-40名;党工委、管委会领导职数一般为3-5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一般为11副。

由县(市、区)管理、管理机构规格为副处级的省级开发区(园区),内设机构一般不超过5个,内设机构规格为副科级;党工委和管委会机关人员编制一般控制在20-40名;党工委、管委会领导职数一般为3-5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一般为11副。

由县(市、区)管理、管理机构规格为正科级的市级开发区(园区),内设机构一般不超过2个,内设机构规格为股级;党工委和管委会机关人员编制一般不超过10名;党工委、管委会领导职数一般为2-3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一般为1名。

由保定市委托县(市、区)管理、管理机构规格为正处级的景区,内设机构一般不超过5个,内设机构规格为正科级;党工委和管委会机关人员编制一般控制在15-30名;党工委、管委会领导职数一般为3-5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一般为11副。

由县(市、区)管理、管理机构规格为副处级的景区,内设机构一般不超过4个,内设机构规格为副科级;党工委和管委会机关人员编制一般控制在10-20名;党工委、管委会领导职数一般为3-4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一般为11副。

按照“从严从紧”的方针,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开发区(园区、景区)可设置必要的事业单位,上级有关部门可在开发区(园区、景区)设置派出机构。

四、建立评价机制,完善激励措施

加强开发区(园区、景区)机构编制动态管理,建立评价机制,市编委办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对开发区(园区、景区)机构编制管理和职能作用发挥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依据评价结果“奖优罚劣”。

(一)评价方法

对开发区(园区)、景区实行百分制评价,并分别确定等次。其中,机构编制管理情况占50分、职能作用发挥情况占50分。

1、机构编制管理情况(满分50分)

建立开发区(园区、景区)机构编制管理台账,根据实地调研、工作跟踪掌握的情况,采取半年初评、年底总评的方法,对开发区(园区、景区)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等机构编制情况进行评价。

1)职能配置(满分20分):已准确定位党工委、管委会职能,并对内设机构职责进行合理分工的得20分;党工委、管委会职能定位不准确、不规范或内设机构职责分工交叉、缺项的,每项减1分,最多减10分;未完成党工委、管委会职能配置的不得分。

2)机构设置(满分15分):按省市文件规定完成机构组建工作的得15分;未按规定完成机构组建工作的不得分;擅自增设机构的不得分。

3)人员编制(满分15分):已配备必要工作人员,不存在超编制配备人员、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得15分;未配备工作人员的不得分;超编制配备人员或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不得分。

2、职能作用发挥情况(满分50分)

1)开发区(园区)。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县(市、区)和市直单位年度主要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的《通报》中的园区建设年度目标完成情况为依据,评价开发区(园区)职能作用发挥情况。将《通报》中的开发区(园区)年度目标完成情况的“综合得分”(百分制),按50分制换算后作为其职能作用发挥情况的评价得分。

2)景区。依据景区年度 “旅游收入”完成情况,评价景区职能作用发挥情况。按景区“旅游收入”和“旅游收入增长率”两项指标分别进行排位,每项指标排位第一名的各得25分,以下依次各减2分,以两项指标得分之和作为其职能作用发挥情况的评价得分。

(二)评价结果

根据综合计分结果分别对开发区(园区)、景区进行排位,并依次确定优秀、良好、较差3个等次。优秀等次开发区(园区)、景区的数量一般不超过开发区(园区)、景区数量的15%;综合评价得分低于80分的,一般不评为优秀等次。综合评价得分60分以下的一般评为较差等次。其他开发区(园区、景区)为良好等次。

(三)结果运用

1、对“优秀”等次开发区(园区、景区),在机构编制服务保障上给予政策倾斜,保证开发区(园区、景区)亟需的机构编制及时得到补充。规模较大、各项经济指标特别突出的,其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增加。

2、对“良好”等次的开发区(园区、景区),加强跟踪指导,在保持高度精简的前提下,优化和调整机构编制,及时解决制约发展的体制机制问题,激发其发展活力。

3、对“较差”等次的开发区(园区、景区),从严控制机构编制,保持机构编制高度精简,降低行政成本。对于职能萎缩、各项经济指标特别落后的,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削减其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五、附则

本办法自201441日开始施行。

本办法由保定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