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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区商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布时间: 2020-02-21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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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石家庄市委办公厅、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石家庄市长安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石办字〔20188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长安区商务局(简称区商务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科级。

第三条  长安区商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区商务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合作、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趋势并提出建议。

(二)拟订全区国内贸易发展规划。促进城乡市场发展,提出引导国内外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建议;负责大宗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工作;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

(三)提出流通体制改革建议。负责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培育商贸流通主体,推动流通企业改革、商贸服务业和社区商业发展,提出促进商贸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商贸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负责全区流通领域信息网络和电子商务建设。

(四)配合推进市商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市商务诚信公共服务平台。规范商贸企业交易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对拍卖等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对成品油经营等进行监督管理;指导督促商贸流通行业安全生产;牵头推动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配合上级部门对酒类流通发展进行指导。

(五)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分工负责开展重要消费品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

(六)执行国家制定的进出口商品、加工贸易管理办法和进出口商品、技术目录。贯彻执行国家促进外贸增长方式转变的政策措施,配合上级部门推进国家制定的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进出口总量计划,配合有关部门协调大宗进出口商品,组织指导贸易促进活动和外贸促进体系建设。

(七)贯彻执行国家对外技术贸易、进出口管制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进出口的贸易政策。拟订和推进全区科技兴贸战略,依法监督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国家限制出口技术。

(八)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促进服务出口和服务外包发展的规划、政策,牵头拟订全区服务贸易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九)负责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工作。执行对外经济合作政策,依法管理和监督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等,负责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的权益保护工作;拟订全区对外投资管理办法,指导境外经贸园区有关工作,负责对外援助有关工作,负责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促进工作。

(十)配合上级部门调查国(境)外对我国出口商品实施的歧视性贸易政策、法律法规及做法。配合上级部门协调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调查以及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工作,指导协调出口产品贸易摩擦应对和进口产品贸易救济申诉工作,跟踪调查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措施对全区相关产业的影响,建立产业安全预警机制。

(十一)负责上级交办的涉及世贸组织相关工作。贯彻执行上级制定的对自由贸易区国家和地区的经贸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二)负责会展业促进与管理工作。拟订会展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境内外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和赴境外非商业性办展活动。

(十三)负责经贸交流合作工作。建立联系国内友好关系城市,协助市外单位在我区设立办事机构的备案工作。

(十四)监测分析全区商务运行情况,承担全区商务系统对外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

(十五)负责拟定招商引资、利用外资、区域协作、开发区管理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拟定投资促进政策,组织起草投资促进方面地方性政策草案,承担区投资促进日常工作。

(十六)负责建立投资促进工作体系、工作机制,对利用国内外资金和经济技术合作、开发区发展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分析。

(十七)负责促进资金、技术、人才、项目引进和产业对接,争取招商引资相关政策、资金和项目支持。

(十八)负责投资环境营销和宣传推广,负责重点区域、重点产业、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谋划、包装、推介;负责国(境)内外投资项目信息的收集、筛选工作,负责投资促进平台和信息网络相关工作;负责对国(境)内外重要招商项目的谋划、包装、发布、推介工作,建立项目库。

(十九)负责国(境)内外重大投资促进活动的谋划、方案制定和组织实施;牵头组织专业性、行业性投资促进活动;指导、协调开发区和商务楼宇开展招商活动。

(二十)负责与国(境)内外大集团、大企业合作及重大项目的洽谈、签约、选址、流转的统筹和协调,规范招商引资布局和秩序,协调处理有关问题;负责利用国内外资金项目洽谈、签约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调度,负责签约项目的履约落实。

(二十一)负责对国(境)内外客户的联系拓展、重要团组和客户来访考察、洽谈的组织。

(二十二)组织和促进委托招商、代理招商、中介招商、专业招商、网上招商等多种形式的招商活动,制定并落实奖励政策;加强招商引资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二十三)负责引进央企资金、项目及各项合作,促进合作项目的建设,负责为央企服务工作;负责外商投资项目建设的跟踪、协调和服务工作,负责引进资金到位统计工作。

(二十四)负责指导全区经济技术交流与区域经济技术合作工作,负责区域间资金、项目、人才、科研成果及产业合作工作,开展与省外重点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合作。

(二十五)指导经济开发区(园区)管理工作,负责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建立、升级、扩区工作,指导经济开发区(园区)建设、招商引资和体制、机制创新,负责对经济开发区(园区)招商引资工作的调度和绩效评估、考核认定工作。

(二十六)完成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十七)有关职责分工。与区行政审批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商务局负责外商投资企业和项目到位资金统计上报及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报相关工作,区行政审批局负责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工作及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的备案工作。

第四条  长安区商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商贸科:负责机关日常文件收发、公文处理、印章使用、机要保密、党建、政务公开、档案管理、信息汇报、沟通信息、网络电子平台使用管理,机关财务、后勤保障、司机管理、机关各项会务、接待咨询、接访群众、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纪检监察工作;监测、分析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承担生活必需品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加强对应急商业网点布局和重点商品供应的监控;拟订促进流通业发展有关政策措施,推动连锁经营等现代流通方式发展;承担行业等级评审和资格认定等工作;指导社区商业发展工作;组织实施全区夜经济建设工作;推进商务领域诚信体系建设;配合相关部门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按有关规定对二手车交易、报废汽车回收行业进行监督管理相关工作;按有关规定对依法取得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成品油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配合相关部门指导重点商贸流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联系行业协会,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企业联合会的自律、协调和中介作用;指导协调全区货物进出口工作,承担全区进出口业务和数据分析、汇总上报工作;参与拟订全区进出口商品相关政策;负责组织指导贸易促进活动和外贸促进体系建设工作;负责全区外贸企业的业务培训;协助进出口企业进行国际品牌、质量、环保、安全等注册认证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对外经济合作的相关政策措施,组织企业参加对外经济合作相关培训;落实服务贸易相关政策、措施,促进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工作;拟订全区电子商务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推进电子商务现代流通方式发展,推进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建设,培育重点电子商务平台和企业,推进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基地)和重大项目建设;组织开展商务领域信息化培训与交流活动;拟定重点商贸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并指导实施,推进商贸物流体系建设;统筹协调全区会展业发展,落实上级会展业发展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招商科:负责建立投资促进工作体系、工作机制,加强招商引资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负责开展国(境)内外招商引资工作,国内外重要客商和团组的接待和考察、洽谈工作,负责产业招商工作,负责国内外重要客户拓展,引进国(境)内外大客户、大企业、大项目,开展国(境)内外招商引资工作,负责促进项目的谋划、对接、洽谈、签约、选址和项目落实,负责谋划全区性招商引资活动,负责投资环境的营销和推广,负责促进资金、项目引进和项目对接,争取招商引资相关政策、资金和项目支持。负责重点区域、重点产业、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谋划、包装、推介;牵头组织专业性、行业性招商引资活动;协助开发区、重点商务楼宇开展招商活动;负责利用国内外资金项目洽谈、签约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对经济技术合作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分析;负责全区招商项目布局的分析、汇总;负责开发区管理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建立、升级、扩区和开发区(园区)建设、招商引资和体制、机制创新,负责对开发区(园区)、产业聚集区招商引资工作的调度和绩效评估、考核认定工作。负责全区外资企业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外商投资的营业网点开设现场勘验工作。负责牵头组织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工作,协调外资项目签约、履约和资金到位工作,负责外商投资统计和综合分析工作。负责拟订国内外招商引资、参与研究拟订投资促进方面有关政策;负责国(境)内外投资项目信息的收集、筛选工作,建立项目库;负责对签约项目的专人跟踪、协调和服务,推动项目履约落实工作;负责招商签约项目的台账式管理和成果上报工作。

第五条  石家庄市长安区商务局机关行政编制8名,股级领导职数2名。

科级领导职数设置另行明确。

第六条  石家庄市长安区商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石家庄市长安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石家庄市长安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214日起施行。

来源:长安区编办
责任编辑:石家庄长安区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