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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衔接落实省...

发布时间: 2017-05-08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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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新政办字[2017]28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衔接落实省政府对应国务院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

 

区政府各部门:

按照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衔接落实省政府对应国务院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沧政办字[2017]50号)要求,区编办会同区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第三批清理规范17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进行了认真衔接。根据事权范围和我区的实际情况,此次共衔接国务院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2项,其中,衔接取消0项,纳入政府部门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0项,保留实施2项。为做好衔接工作,确保取消和调整事项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区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衔接落实工作,对衔接取消的中介服务事项,审批过程中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评估、论证、鉴定、证明等有关材料;对衔接纳入行政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一律由审批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开展,不得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机构提供相关材料,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对衔接保留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审批部门不得指定中介服务。

    二、本《通知》印发后10日内,区政府相关部门要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开本部门调整后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区编办在沧州市新华区机构编制网公开调整后的事项汇总清单。

    附件:衔接保留的区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8

 衔接保留的区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目录.xls

来源:沧州新华区编办
责任编辑:沧州新华区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