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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东光经济开发区责任清单

发布时间: 2017-10-16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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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东光经济开发区责任清单

序号

责任事项

依据

责任部门

责任划分

追责情形

应负责任

1

大气污染热点网格监督管理

1、《党正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

2、《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3、环保局《大气污染热点网格监管工作手册》

 

T85361大气网格大气污染热点网推进办法室

属地管理

沧州市政府大气污染热点网格工作推进领导小组《大气污染热点网格工作问责办法(试行)》第四条。

沧州市政府大气污染热点网格工作推进领导小组《大气污染热点网格工作问责办法(试行)》第七条、第八条。

2

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和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八条第三款

2.《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五条:

 

综合执法局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组织开展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监督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出示有关证件。
2.处置责任:发现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制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并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3.信息公开责任:检查结束后,及时将有关信息予以公开。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
2.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法定行政执法证件实施检查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的;
4.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1.《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检查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一)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二)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法定行政执法证件实施检查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的;(四)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五)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2.2.同2。
3同2。

来源:东光县编办
责任编辑:东光县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