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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衔接落实省、市政府部门取消下放行政权力

发布时间: 2016-11-08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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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衔接落实省、市政府部门取消下放行政权力

事项和取消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

 

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县政府有关部门对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省政府部门取消下放行政权力事项和取消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63号)进行了衔接,对应市政府取消下放50项市政府部门行政权力事项和取消3项市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我县相应取消行政权力事项2项,承接下放9,取消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3项。为做好上下衔接,确保取消下放事项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县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下放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从行政权力的事项管理、流程、服务、受理场所、监督检查等方面,全面规范行政行为。要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特别是涉及安全生产和维护公共安全的,要进一步细化措施,明确责任主体,创新工作方式,提高监管效能。

各部门要及时动态调整本部门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并在政府和部门门户网站、政务服务中心(审批大厅)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

1.衔接市政府部门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共2项)

2.衔接市政府部门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共9项)

3.衔接市政府部门取消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3项)

 

 

 

高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1027

 

 

 

 

 


附件1

衔接市政府部门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共2项)

序号

衔接部门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对象

权力类别

备注

1

县民政局

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审批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县级所属社会团体

行政许可

取消

2

县林业主管部门

《林权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四条、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

《退耕还林条例》(国务院令第367号)第四十七条

使用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

行政确认

取消。取消林业主管部门《林权证》的核发,改由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相关登记发证工作

 

 

 

 

 

 

 

 

附件2

衔接市政府部门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共9项)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原实施部门

权力类别

下放方式

下放后实施部门

备注

1

有关住宅建筑设计文件审查

《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建设部公安部令第49号)第八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行政监督

下放

县住建局

 

2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十六条

《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根据20107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07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的《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3号)第二十六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其他类

下放

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3

省管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颁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

《河北省建筑条例》(200452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四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4〕第18号)第二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行政许可

下放

项目所在地县住建局

 

4

在通航河流上设置专用标志的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45号修订)第二十一条

省交通运输厅

行政许可

下放

县交通运输局

 

5

在航道上(内)建设过船、过木、过鱼建筑物的设计任务书、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的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45号修订)第十五条

省交通运输厅

行政许可

下放

县交通运输局

 

6

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修订)第二十三条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第八条、第十二条

省农业厅

行政许可

委托

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暂不涉及

7

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偿调解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2号)第三十八条

《河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9号)第二十五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

行政裁决

下放

县农机安全监理机构

 

8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第7号)第二十九条

省畜牧兽医局

行政许可

下放

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9

林木种子采种林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114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

行政确认

下放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附件3

衔接市政府部门取消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3项)

序号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审批部门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取消依据

中介机构提供的要件名称

备注

1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

市安监局

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7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

县级对应取消

2

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7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县级对应取消

3

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7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

县级对应取消

 

 

来源:高邑县编办
责任编辑:高邑县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