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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第三批清理规范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和调整县级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06-09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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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第三批清理规范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和调

整县级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第三批清理规范17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17〕2号),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县政府有关部门对清理规范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进行了衔接。根据事权范围和我县实际,此次衔接国务院和省政府清理规范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1项。同时,由于组建县行政审批局和参照河北省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规范县级行政许可事项等原因,县级行政许可事项有较大调整,经过此次衔接和调整后,县本级保留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共计46项(其中,县行政审批局31项,县国土资源局2项,县规划局10项,县气象局3项)。

各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的衔接和公开公示。对取消的中介服务事项,审批过程中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评估、论证、鉴定、证明等有关材料;对纳入行政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一律由审批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开展,不得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机构提供相关材料,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对保留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审批部门不得指定中介服务。要加快推进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附件:1.衔接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第三批清理规范的行政

        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2.高邑县政府部门保留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

        汇总清单

 

                     高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9     


附件1

 

衔接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第三批清理规范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共1项)

 

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部门
名称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调整结果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编写节能专项报告

县行政审批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 
2.《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第七条
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函〔2008〕20号)第二条、第八条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节能评估文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附件2

高邑县政府部门保留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汇总清单

序号

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部门
名称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备注

1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编写节能专项报告

行政审批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 
2.《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第三条、第七条
4.《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冀政办函〔2008〕20号)第二条、第八条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程序不变

2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评估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0年国家发改委令第6号)第十一条
2.《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冀政办函〔2008〕20号)第十一条

石家庄市节能监察中心


程序不变

3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行政审批局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三条
3.《河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实施办法》(冀政〔2014〕120号)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程序不变

4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评估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
3.《河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实施办法》(冀政〔2014〕120号)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程序不变

5

社会组织登记(市属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公募基金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注册登记时,验资报告

行政审批局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河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基金会管理条例》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程序不变

6

变更法人时,离职审计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程序不变

7

注撤销时,清算审计报告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程序不变

8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程序不变

9

排污许可证(大气、水)核发

环境监测报告

行政审批局

《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11月12日省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4年12月4日以河北省政府令公布)第五条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程序不变

10

排污技术服务

《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11月12日省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4年12月4日以河北省政府令公布)第五条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取消指定

11

商品房预售许可

房产面积测算

行政审批局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字第131号)

具有测绘资质的机构


取消指定

12

建筑(含市政)工程施工许可

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行政审批局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8号)

具有图审资质的机构


程序不变

13

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备案、建设工程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

招标代理

行政审批局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
2.《河北省建筑条例》

具有工程建设招投标代理资质的机构


程序不变

14

建筑工程最高限价及竣工结算备案

造价咨询

行政审批局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工程最高限价和竣工结算备案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建法〔2007〕315号)

具有造价咨询资质的机构


程序不变

15

民用建筑节能审核

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行政审批局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8号)

具有图审资质的机构


程序不变

16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备案

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报告

行政审批局

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
2.《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
3.《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建安〔2010〕119号)
4.《石家庄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管理制度》(石政办函〔2010〕49号 )

具有检验检测资质的机构


程序不变

17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备案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

行政审批局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

具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机构


取消指定

18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

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行政审批局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第168条;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11条、第22条;                 
3、《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第8条、第9条、第10条;       
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5号)第2条、第9条、第10条;                 
5、《河北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冀水资〔2003〕3号)第2条、第6条。

具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编制能力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取消指定

19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审批

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报告

行政审批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
2、《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第五条

具有编制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能力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取消指定

20

主要行洪河道的河道采砂许可

河道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

行政审批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第二十五条;
3、《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08〕第3号公布,省政府令〔2011〕第17号、〔2013〕第2号修正)
4、《河北省河道采砂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编制规程》3.4

具备河道整治规划设计相应资质的单位


程序不变

21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设施验收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具有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相应能力和水平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取消指定

22

水土保持监测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一条

具有从事水土保持监测相应能力和水平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取消指定

23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报告

行政审批局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


程序不变

24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

放射诊疗设备及场所放射防护检测

行政审批局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河北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六条

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


程序不变

25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评价报告

行政审批局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

具有甲级或乙级资质的相关中介机构


程序不变

26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行政审批局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

具有甲级或乙级资质的相关中介机构


程序不变

27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危化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

行政审批局

1.《安全生产法》
2.《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4号)

具有甲级、乙级或者丙级资质的相关中介机构


程序不变

28

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行政审批局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

甲级--国家安监总局;   乙级--省安监局


程序不变

29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许可

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

行政审批局

1.《安全生产法》
2.《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4号)

具有甲级、乙级或者丙级资质的相关中介机构


程序不变

30

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行政审批局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

甲级--国家安监总局;   乙级--省安监局


程序不变

31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

粮食收购仪器设备检验报告

行政审批局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八条、第九条
2.《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06〕1号)第七条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程序不变

32

建设项目预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压矿证明

国土局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


程序不变

33

临时用地审批

勘测定界报告及定界图

国土局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

石家庄市土地利用规划院等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


取消指定

34

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规划报建地形图测绘

规划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2.《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3.《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三条
4.《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程序规定》第十九条

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机构


程序不变

35

选址论证、交通影响评价、市政基础设施承载能力评价

规划局

具有规划、交通、市政相应设计资质的机构


程序不变

36

出具规划条件(规划要点)

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图测量

规划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
2.《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四条
3.《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4.《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机构


程序不变

37

规划报建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及地形图测绘

规划局

 

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机构


程序不变

38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含临时用地同意)

用地红线图测量

规划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2.《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
3.《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四十条
4.《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

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机构


程序不变

39

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定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日照分析(高层建筑)、日照分析建筑测量、交通影响评价(重大项目)等方案技术支持性文件

规划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2.《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
3.《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六十三条

具有相应规划、建筑、交通设计资质或规划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


程序不变

40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建筑类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包括总平面定位图、立面图、剖面图及外立面图等)

规划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2.《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3.《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四条
4.《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

具有相应规划、建筑设计资质的机构


程序不变

41

市政类建设工程技术设计图

规划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2.《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3.《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五条
4.《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八条

具有相应市政设计资质的机构


程序不变

42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日照分析(高层建筑)、交通影响评价(重大项目)等方案技术支持性文件

规划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2.《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二条
3.《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条
4.《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程序规定》第七十四条

具有相应规划、建筑、交通设计资质或规划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


程序不变

43

新申请宅基地用地红线图测量

规划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2.《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三条
3.《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一条
4.《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五条

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机构


程序不变

44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

气象局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第21号令)第九条

高邑县防雷中心


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

45

防雷装置检测

气象局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第21号令)第十六条

高邑县防雷中心


程序不变

46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和施放气球活动审批

当地气象台出据的施放期间天气情况证明

气象局

中国气象局第9号令第十七条第四款

当地气象台(指定中介)


程序不变

 

来源:高邑县编办
责任编辑:高邑县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