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衔接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
发布时间: 2017-06-26 点击次数:?
沽编办字[2017]5号
沽源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衔接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等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县政府有关部门:
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县政府有关部门,对《国务院审改办 国土资源部 文化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保密局 国家测绘地信局 国家人防办关于取消25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等事项的通知》(审改办发〔2017〕1号)、《河北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衔接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等事项的通知》(冀审改办〔2017〕1号)和《张家口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衔接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等事项的通知》(张审改办[2017]1号)进行了衔接,决定对应取消1项县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不再
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其他事项因事权在省、市政府部门,无需衔接。
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快推进配套改革和相关管理制度建设,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强化相关监管措施,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各相关部门要在本通知印发后10日内完成衔接落实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动态调整本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附件:衔接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
沽源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6月2日
印发
附件
衔接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
序号 |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
审批部门 |
监管部门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设定依据 |
备注 |
1 |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核发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许可证件补办声明 |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49号)第三十八条:因行政许可证件遗失或者损毁,被许可人申请补办的,应当按照要求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行政许可证件补办声明。声明中应当明确补办原因、六十日异议期限、异议受理电话等内容。 |
对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件遗失或者损毁申请补办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办声明。 |
沽源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6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