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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阳光机构编制人员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15-08-14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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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控制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员增长,减轻财政负担,按照党的十八大“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精神和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围绕我市打造阳光政治,实施“五五三一”战略工作大局,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机构编制人员管理应当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第三条  全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员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机构编制委员会

 

第四条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以下简称编委会)是市委、市政府常设议事协调机构,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负责全市行政体制改革和机构人员编制管理的日常领导工作。市长任编委会主任,常务副市长、市委组织部长分别任副主任。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编委办)是市编委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既是市委的工作机构,又是市政府的工作机构,负责全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人员编制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  编委会管理范围是全市党政群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市委、市政府派出机构及直属事业机构、乡镇街道机关及全市事业单位内部及下属机构设置、名称规范、机构规格、编制员额、领导职数、职责范围、经费来源的确定及人员出入编等相关事宜。

    第六条  编委会实行会签制与会议纪要制。凡涉及管理范围内的工作均通过编委会议研究确定,各部门依据会议纪要内容严格执行。

 

第三章  机构管理

 

第七条  机构管理实行市编委会集体审批制度。凡属于行政事业机构设立、升格、撤销、合并、划转、更名,均由市编委会研究,按权限进行审批。

(一)全市各类机关机构设立、升格,由市编委办提出方案,经市编委会研究,提交市委、市政府通过,报沧州市编委审批。

行政机关内设机构的设立,由市编委办提出方案,报市编委会研究审批;行政机关内设机构的撤销、合并、划转、更名,由市编委办核准。

(二)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实行下管一级审批制度。

副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的设立、升格,由市编委办提出方案,经市编委会研究,提交市委、市政府通过,报沧州市编委审批。

股级事业单位的设立、升格,由主管部门写出申请,市编委办提出方案,经编委会研究通过,报沧州市编委审批;股级事业单位的撤销、合并、划转、更名由市编委办核准。

(三)事业单位经批准设立、升格、撤销、合并、划转、更名的,应按照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第四章  编制管理

 

第八条  编制管理主要程序:

(一)我市行政编制和政法编制总额的分配及各机关行政编制的核定,由市编委办提出方案,报市编委会审定。

(二)事业单位编制实行总量控制,以2012年底统计数为基数,并有所减少。上级没有制定编制标准的,根据其职责任务,按照精简的原则由市编委办进行确定。事业编制分配由市编委办提出方案,经市编委会审定。

(三)事业单位编制实行总量控制下的动态管理,根据事业单位的发展现状适时调整编制,有增有减,但不得突破总量。

事业单位编制性质的逆向划转需报经沧州市编委会审批。

(四)市编制部门按照编制的不同类别和使用范围审批编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混用、挤占、挪用或自行设定其他类别编制。

    (五)对机关事业单位实行《机构编制管理证》、个人实行《编制使用证》管理,并录入市机构编制信息平台。“两证+平台”是作为组织、人社、财政部门对人员调配、录用、政策性人员分配、核拨经费、核定工资、办理社会保险的依据。市编委办负责“两证+平台”的审核管理工作。

    第九条  职务职数管理

    (一)全市各类科级机关及级别相当的事业单位科级领导职数及全市科级领导职数总量的核定,均由上级编制部门审批、备案。

    (二)科级行政机关内设机构、直属事业机构及级别相当的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股级事业单位干部职数的配备比例和标准由市编委会核准。

    (三)科级和股级干部配备必须控制在市编委核准的职数限额内。

 

第五章  人员管理

 

    第十条  人事计划管理

    (一)每年根据上级要求和工作需要,全市各机关事业单位要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向组织、人社部门申报年度增人计划。

    (二)市人社部门会同组织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对各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制限额内上报的年度增人需求进行汇总分析,依据本年度全市人员变化及编制超缺情况,编制全市下年度机关公务员招录和事业单位人员招聘计划,提交市编委会审核后,报沧州市组织、人社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人员调配管理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配要严格按照《河北省机关事业工作人员调配办法》和我市《党政系统增(减)人员流程表》、《教育、卫生系统内人员流动程序表》、《党群系统增(减)人员审批表》、《政府系统增(减)人员审批表》,坚持“空编先核准后补充,满编先出后进,超编只出不进”的原则,确保按编进人,做到人员身份与所在单位编制类别、岗位相一致。

    (二)机关事业单位调动工作人员,在不超编制限额的情况下,属党群系统的,由市长、常务副市长、组织部部长、财政局局长、编办主任“五人”当面会签批准;属市政府系统的,由市长、常务副市长、人社局局长、财政局局长、编办主任“五人”当面会签审批。

    (三)严格控制工作人员占编不在岗,借调科级干部或借调人员至党群系统工作的,一律由市委常委会议研究批准;借调人员至市政府系统工作的,一律由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准。所有借调经审批后,一律报编制部门备案。

    (四)各单位工作人员考取研究生、调出本市及自然减员,其主管部门需在当月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编制、组织(人社)、财政部门核准会签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新增人员

新增公务员严格按照《公务员法》及相关规定执行。除国家政策性安置军转干部、公务员调任以外,必须坚持“凡进必考”。

事业单位新增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公务员调动到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人员外,严格遵照《河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执行,一律实行公开招聘。

    (一)按照市编委会研究的招聘计划,人社部门制定具体招聘方案,成立市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并具体负责实施。

    (二)组织、人社部门在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录用调配人员。

    (三)在职工作人员考取研究生后,停发工资保留编制,如回本市工作,本着“专业对口”原则,由组织、人社部门安排相应工作。

 

第六章  编制实名制和“清人核编”制

 

    第十三条  在编制限额内配备工作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严格按以下程序操作:

    (一)本单位召开会议,研究本单位编制、人事、财政开支情况,并形成纪要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上报。

    (二)组织、人社、财政、编办分别召开会议,对上报单位的人员调入、列入财政开支、个人身份编制等情况进行核查,并形成纪要。

    (三)组织、人社、财政、编办等部门将情况核实无误后,与纪委和实名制单位共六部门起草《XX单位实名制情况的通知》,由书记、市长、常务副市长、纪委书记、组织部长及六部门主要负责人签阅后,全市印发文件并报四大班子领导和相关单位及实名制涉及人员。

    第十四条  清人核编制是指定期由组织、人社、编制、财政部门对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人员和经费管理进行清理核实,监察部门全程实施监督,是编制、人员、经费管理协调制约工作机制。

    (一)每年分两次由编办牵头,组织、人社、编制、财政部门对全市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人员、经费情况进行审核清理,分别形成会议纪要上报市编委会。

    (二)经编委会研究后,将各单位编制人员经费清查情况,通报各主管部门,并在部门公示。

    (三)市财政局每月向各单位发放工资,应先由编制、组织、人社部门提供各单位变动人员名单,财政部门核实无误后,发放工资。

    (四)全市各机关事业单位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七章  纪律和监督

 

    第十五条  严格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严肃机构编制纪律的通知》(冀办字〔2014〕71号)要求,进一步强化相关纪律责任。

    (一)严肃机构设置纪律。不准超出规定的机构限额设置机构,不准擅自更改机构的性质、规格和职责权限,不准擅自变更机构层级、调整机构隶属关系和经费渠道,不准超机构规格配备设置内设机构,不准擅自变动、变更机构名称。

    (二)严肃编制管理纪律。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行政编制,不准擅自改变行政编制的使用范围。严格控制事业编制的使用范围,不得把事业编制用于党政机关,不得混合使用事业编制与行政编制。   

    (三)严肃职务职数管理纪律。严禁超出核定的领导职数配备干部;严禁超机构规格提拔干部;严禁违反规定自行设置领导职务名称配备干部;严禁用职务和职级待遇奖励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提高干部职级待遇;严禁突破比例限额、超出规定范围,变相设置非领导职数干部。

    (四)严肃审批管理纪律。业务部门不准干预下级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配备。不准以业务部门的工作要求和行业标准作为审批机构编制的依据。上级业务部门提出的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要求,一律无效,机构编制部门要坚决予以抵制。 

    (五)严肃违法违纪查处纪律。认真贯彻落实和严格执行中央和上级有关机构编制工作的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各单位严禁私自进人,特别是干部调整期间,一律实行人事冻结。涉及单位“一把手”离任的,要实行干部离任人事审计制度。编委办和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协调机制,加大对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单位,要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纠正并进行通报批评。对于需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由有关机关或部门按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机关是指党的机关、国家机关、民主党派和群众团体机关。所称事业单位是指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登记的单位。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黄骅市编办
责任编辑:黄骅市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