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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三定

发布时间: 2019-03-26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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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石家庄市委办公厅、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州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石办字〔201867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晋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简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为正科级。

第三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石家庄市委和晋州市委关于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和草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和草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地、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林业和草原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监督检查自然资源、空间资源、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林业和草原等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组织城市发展战略研究,探索城乡统筹发展模式,推动城乡一体化进程。

(二)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国家、省、石家庄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统计标准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负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和维护。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负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石家庄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负责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全市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组织开展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落实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负责建立全市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市建设行业涉及本部门的相关专业规划的编制和城市设计、建设工程规划工作。指导乡村建设规划的编制和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贯彻执行国土空间规划政策,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负责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工作。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六)负责统筹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采矿用地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实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七)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执行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负责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工作。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落实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八)负责管理全市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地质矿产勘查专项。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九)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工作,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

(十)负责全市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按规定权限依法管理矿业权的登记上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落实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一)负责全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规划勘察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二)推动全市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贯彻执行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三)查处全市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国土空间规划(含城乡建设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实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国土空间规划(含城乡建设规划)、测绘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指导监督执法队伍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十四)负责有关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审查、实施、修改工作。

(十五)负责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全市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全市森林、草原、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和评价。

(十六)负责全市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负责全市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划定和管理。组织、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负责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

(十七)拟订全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执行采伐限额。管理市属森林资源。拟订全市湿地生态保护修复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十八)拟订全市防沙治沙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组织沙尘暴灾害应急处置。

(十九)负责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工作。组织开展资源调查,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

(二十)负责全市各类自然保护地管理工作。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地的建议并按程序报批。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工作。负责全市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二十一)负责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负责开展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工作。

(二十二)负责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等林业产业计划。负责林产品质量监督。负责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二十三)负责组织开展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

(二十四)负责查处林业违法案件。拟订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督导防火巡护、火情监测、火源管理及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以及初期林火扑救等工作,实现打早、打小、打了。组织开展全市森林和草原防火宣传教育、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负责全市森林防火队伍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市应急管理局,以市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二十五)负责对上级拨付林业和草原资金及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林业和草原预算内投资、省级和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权限审核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贯彻执行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

(二十六)负责林业和草原科技推广、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二十七)承担晋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十八)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对外交流合作。

(二十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转变职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落实中央、省、石家庄市和晋州市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要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对森林、草原、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全市生态安全。

第五条 有关职责分工。

(一)与市农业农村局职责分工。果树(除水果之外部分)、蚕桑、花卉管理职责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果树(水果部分)管理职责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

(二)与市水利局职责分工。关于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按照《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查督办。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宣传、后勤保障、人事、财务等工作。承担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答复等工作。负责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综合改革有关工作。协调开展重大问题调查研究,负责起草局重要文件、综合文稿和领导讲话。承担综合统计、行业信息统计和内部专业统计归口管理。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协调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项目及创新能力建设。承担科技成果和信息化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建、宣传、思想政治、精神文明建设及群团等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具体工作。负责上级交办事项和局重点工作的督办落实。 

(二)政策法规科。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推进依法行政,组织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培训,协调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的有关工作。负责协调开展政策咨询工作。负责全市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国土空间规划(含城乡建设规划)及测绘执法监督工作。负责行政执法合法性法制审查工作。依法行政,组织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培训,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的有关工作,负责政策咨询工作。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违法案件形势研判,组织协调全市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国土空间规划(含城乡建设规划)、测绘、林业和草原执法工作,指导查处自然资源、国土空间、测绘、林业和草原有关违规违法行为,协调、督查、督办有全市性影响的大案要案。指导全市自然资源执法队伍建设,组织自然资源执法人员业务培训。负责初期林火扑救及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实现打早、打小、打了。负责全市森林防火队伍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自然资源和规划有关信访工作,协调处理信访事件。

(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负责实施国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定期组织实施全市性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开展自然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贯彻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组织实施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管理登记资料。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相关考核标准。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承担报市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负责自然资源方面行政审批工作。

(四)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科(地质矿产管理科)。拟订全市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并监督实施,配合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和交易平台,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拟订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工作。负责管理全市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承担地质灾害的预防治理工作,监督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贯彻落实矿业权管理政策。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承担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工作。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和信息发布矿产地战略储备工作。实施储量动态管理,组织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协助做好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

(五)国土空间规划科(地理信息科)。贯彻执行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承担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工作。组织编制全市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报省政府、石家庄市政府和晋州市政府审批的市、各乡镇村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起草、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市内重大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负责全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计划的制定。负责全市各类国土空间规划的公布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负责指导并监督实施各乡镇开展乡镇村相关规划编制工作,指导各乡镇涉及国土空间规划管理的其他相关工作。负责本级建设项目选址及用地预审工作。拟订全市基础测绘规划、计划。贯彻执行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组织实施全市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资源建设等项目。建立全市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监督管理民用测绘航空摄影与卫星遥感。贯彻执行测绘行业管理政策,监督管理测绘活动、质量,管理测绘资质资格,承担监督外国组织、个人来晋州测绘。负责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审核市级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负责地图管理,审查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监督互联网地图服务,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提供地理信息应急保障,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

(六)耕地保护监督科(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科)。贯彻落实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承担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其他自然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建立健全全市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负责全市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贯彻落实自然资源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各类土地用途转用的审核、报批工作。承担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研究工作,拟订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指导各乡镇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

(七)详细规划科(城市景观风貌及基础设施规划科)。根据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组织研究控规编制及动态维护;重要区域修建性详细规划等规划编制任务。研究拟订有关规划实施和用地规划管理的政策和规章制度。根据控规和上位规划科学划定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土地收储以及征地的规划实施范围,落实地块用地性质、容积率、高度等技术指标,合理安排地块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规划要求,并提出实施建议。负责城市景观风貌的研究工作。负责城市特色风貌相关规划的组织编制及技术标准的制定工作。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片区实施规划的组织编制与审查工作。负责组织重大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专家评审与技术审查工作。承担专家咨询委员会和城乡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综合交通、道路网、市政地下管网综合规划的编制工作。统筹、研究市政各专项规划的空间布局。配合城区内交通、市政基础设施的选址、选线及规划设计方案研究、论证工作。负责城市规划红线、绿线的管理,城市地下管线管理系统的动态更新工作。负责规划方面行政审批工作。

(八)林业管理科。承担全市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工作。拟订全市国土绿化措施,综合管理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负责植树造林、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拟订全市防沙治沙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组织沙尘暴灾害应急处置。负责全市古树名木保护、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部门绿化工作。负责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监督执行森林采伐限额。组织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监督检查林木采伐、运输工作。拟订公益林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公益林划定、调整和管理工作。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负责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负责督导防火巡护、火情监测、火源管理及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开展森林和草原防火宣传教育、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监督管理全市各类自然保护地,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资源调查、保护建设、生态修复、监督评价工作。拟订全市湿地保护规划,组织实施湿地生态修复、生态补偿工作,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申报工作。承办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和资源状况评估。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工作。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病源监测、防控工作。承担林木种子、草种管理工作。组织种质资源收集、评价利用和种质资源库建设。组织良种选育审定、示范推广。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指导良种基地、保护性苗圃建设。监督管理林木种苗、草种质量和生产经营行为。指导森林旅游工作。负责林业和草原综合执法行政监督工作。组织开展林业和草原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标准化、质量检验、监测等相关工作。负责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负责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经济林、花卉行业管理工作。拟订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计划、林业产业和林下经济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林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第七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机关行政编制20名,股级领导职数8名。

科级领导职数设置另行明确。

第八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晋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晋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9226日起施行。

来源:晋州市委编办
责任编辑:晋州市委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