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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有关要求

信息来源:开平区编办 发布时间:2018-09-28 发布者:唐山开平区编办

关于做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有关要求


    为落实中央编办关于加强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监管工作有关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市编办《关于做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唐机编办[2018]6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现就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做出如下要求:

    一、做好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工作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11日至331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条例和本细则情况的年度报告。各主管部门、单位要通过多种方式督促指导下属事业单位法人在331日前全面完成2017年度报告有关工作。

    二、做好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工作

    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宗旨和业务范围、经费来源的,应当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开办资金比原登记的开办资金数额增加或减少超过20%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三、做好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工作

    根据《条例》、《实施细则》和市编办相关文件已经撤销的事业单位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上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和单位印章。

    四、加强监管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依法做好事业单位法人监督和各类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加强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监管工作。按照《实施细则》第七十条规定,事业单位法人不及时进行年度报告、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限期改正、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的处罚。


 

 

                                                         唐山市开平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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