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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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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三定”规定有关内容的意见

时间:Jul 1, 2016 4:11:34 PM 作者:临西县编办

冀机编办[2010]12

 

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三定”规定
有关内容的意见

 

各设区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三定”规定是部门行政的依据,对约束部门行为、协调工作运转具有重要作用。一般包括职责调整、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其他事项和附则六部分。为便于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时把握,现就规范“三定”规定有关内容提出如下意见:

一、职责调整

一是要落实职能转变的各项要求,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资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二是要理顺部门职责关系,将机构改革方案明确的职责调整划转到位。主要包括新增的职责、取消的职责和加强的职责等内容。新增的职责包括划入的和根据新形势新任务增加的职责;取消的职责包括划出的、下放的、政府不再管理的职责以及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加强的职责是指部门已有但需要进一步强化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职责依据。一是机构改革方案明确的职责;二是法律法规和党委、政府文件作出的规定;三是原“三定”规定中应当保留的职责;四是机构编制部门批复调整的职责。五是需要明确的其他职责。上级交办的临时性事项、阶段性工作以及部门规章和文件规定的事项不列为部门职责。

(二)职责表述。部门主要职责的表述要全面、具体、准确,内设机构的职责不得超出部门的职责范围。

(三)内部管理事项。政务、人事、资产、党务、后勤管理和离退休干部工作等,主要职责部分不予表述,在相关内设机构的职责中明确。

(四)表述顺序。按发展规划、政策法规、专项业务、交办事项顺序进行表述。

(五)规范用语。1.制定、拟订、提出……建议。部门有决定权的事项,用“制定”。部门不具有决定权的事项,用“拟订”。需要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事项,用“组织制定”或“组织拟订”。只有建议权没有决定权的事项,用“提出……建议”。在职责表述中,不用“制订”、“拟定”、“研究制定”、“研究拟订”、“提出……意见”。

2.负责、指导、监督、监督管理。对相关事项负完全责任的,用“负责”;强化责任的,用“承担××责任”。对同级部门或下级政府的某方面工作进行指导,具体管理工作和直接责任由同级部门或下级政府承担的,用“指导”。对同级部门和下级政府主管部门的某方面工作进行监督,不取代同级部门和下级政府主管部门具体管理工作的,用“监督”。部门既实施行业管理又负责执法的,用“监督管理”。

3.牵头、会同、参与。牵头强调主办,会同强调合办,参与强调协办。对涉及多部门的事项,主办方在征求其他部门意见后单独承办并承担主要责任,主办方用“牵头”,其他方用“参与”;主办方统筹协调其他部门意见后,与其他部门联合承办有关事项,其他部门根据分工承担相应责任,用“会同”。

4.审批、核准、审核、安排。对申请事项符合规定条件可以做出是否批准决定的,用“审批”。对申请事项符合规定条件应予批准的,用“核准”。对申请事项提出处理意见,但不具有决定权的,用“审核”。除对财政性资金的分配外,不用“安排”。

三、内设机构

(一)内设机构名称。应当体现所承担的主要任务,做到概括、简练,非主要职责不体现在名称上。内设机构称谓要规范。省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内设机构一般称处,设区市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内设机构一般称科(室);个别内设机构称局,必须是相对独立行使职权(如盖章有效)且历史上长期称局。管理多个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的内设机构可称办公室。

(二)内设机构加挂牌子。内设机构要严格控制加挂牌子,特别要严格控制挂对外行使行政职能机构的牌子。

(三)内设机构排序。按照综合处(科)、业务处(科)、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处(科)顺序表述。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不列序号。

四、人员编制

表述为:“××机关行政编制××名(含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名)。其中:厅长(主任、局长)1名,副厅长(副主任、副局长)×名;处(科)级领导职数×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领导职数以及与内设机构同级的其他领导职数)。”行政机构不得使用事业编制。

五、其他事项

这部分内容主要是“三定”规定前几部分难以涵盖但需要专门说明的事项。重点是明确多部门负责事项的职责分工和配合机制、牵头部门和主次责任。涉及多部门负责事项的分工,在相关部门“三定”规定中的表述要一致。没有需要专门明确的事项,可省略此部分。

六、附则

统一表述为:“本规定由××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201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