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无子项时无需填写) | 权力类型 | 地方权力编码 | 行使主体(所属部门) | 承办机构(实施主体) | 实施依据 |
再生育审批 | 行政许可 | 涞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 法制与审批股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19条 | ||
执业及助理执业报名考试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涞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 医政医管股 | 《执业医师法》第8条 | ||
对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行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涞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 卫生监督所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4、44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77条 | ||
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涞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 卫生监督所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3、46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79条 | ||
对使用非卫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涞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 卫生监督所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8、48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81条 | ||
对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涞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 卫生监督所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7、47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80条 | ||
对出具虚假证明文件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涞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 卫生监督所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2、49条;《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28、38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82条 | ||
对未经注册或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从事诊疗活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涞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 卫生监督所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4、44条;《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9、42条;《护士管理条例》第7、28条; | ||
对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涞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 卫生监督所 | 《执业医师法》第22、39条 | ||
对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或隐瞒、谎报、缓报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涞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 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66、68、69条 | ||
对医疗机构未按规定对传染病人、疑似传染病人提供医疗救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涞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 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69条 | ||
1、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行为的处罚2、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行为的处罚3、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行为的处 | 行政处罚 | 涞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 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73条 | ||
对未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涞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 卫生监督所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45、46、47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 ||
对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设施或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涞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 卫生监督所 | 《医疗费物管理条例》第64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 ||
对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或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涞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 卫生监督所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60条 | ||
对无公共场所许可证营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涞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 卫生监督所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8、第14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22条第2款、第35条 | ||
对未对公共场所空气采光等检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涞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 卫生监督所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3条第1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11、12、13、36条 | ||
对公共场所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涞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 卫生监督所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3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14、36条 | ||
对公共场所从业人员无有效健康证及未培训上岗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涞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 卫生监督所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7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10条第1款、第38条 | ||
对公共场所新改扩建项目未办理预防性审查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涞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 卫生监督所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3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26条第1款、第37条 | ||
对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评价不合格投入使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涞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 卫生监督所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3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11条第2款、第37条 | ||
1、对非法为他人实行计划生育手术行为的处罚2、对利用超生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处罚3、对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涞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 卫生监督所 |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36条;《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8条 | ||
对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涞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 综合监督股 |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37条;《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9条 |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的处理 | 行政强制 | 涞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 卫生应急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54、5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33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34条;《河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实施办法》第27条 | ||
取缔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开展的诊疗活动 | 行政强制 | 涞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 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39条 | ||
对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实行强制措施,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进行查封、扣押 | 行政强制 | 涞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 卫生监督所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60条 | ||
对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或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采取控制措施 | 行政强制 | 涞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 卫生监督所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40条 | ||
指定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救治任务 | 行政强制 | 涞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 医政医管股、中医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50条;《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23、24、35条 | ||
取缔非法采血、出售血液、组织卖血、未经批准擅自采集、提供脐带血行为 | 行政强制 | 涞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 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18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25条 | ||
在职责范围内对已确认的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药品群体不良事件采取相关的紧急控制措施 | 行政强制 | 涞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 卫生监督所 |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9条 | ||
在履行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职责时,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的强制 | 行政强制 | 涞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 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55条 | ||
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 行政强制 | 涞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 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65条 | ||
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消毒、涉水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 行政强制 | 涞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 卫生监督所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15条 | ||
查封或暂扣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 行政强制 | 涞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 卫生监督所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39、40条 | ||
封闭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实验室或者可能造成病原微生物扩散的场所 | 行政强制 | 涞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 卫生监督所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46条 | ||
封存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 | 行政强制 | 涞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 卫生监督所 |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40条 | ||
对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而生育子女的公民,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 行政征收 | 涞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 综合监督股 |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41条;《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3条 | ||
独生子女死亡、伤残一次性救助;独生子女父母退休3000元奖励;农村及城镇无业独生子女父母10元奖金;放弃再生育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计划生育贫困家庭救助 | 行政给付 | 涞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 计划生育家庭发展股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0、31条; | ||
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 | 行政确认 | 涞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 计划生育家庭发展股 | 省人口计生委《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冀人口办[2006]8号文件 | ||
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 | 行政确认 | 涞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 计划生育家庭发展股 | 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在全省计划生育家庭实施特别扶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冀人口联[2009]1号文件 | ||
病残儿童的医学鉴定 | 行政确认 | 涞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 计划生育家庭发展股 | 国家计生委《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第17.18.19条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19条第1款、河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改进病残医学鉴定管理工作的意见》 | ||
参加中考农村独生子女身份审定 | 行政确认 | 涞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 计划生育家庭发展股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2条第 4、5款;《河北省计划生育委员会 河北省教育委员会 河北省普通高校招生委员会河北省劳动厅关于农村独生子女升学、招工考试照顾10分办法的通知》(冀育联字[1997]第6号) | ||
独生子女死亡、伤残一次性救助;独生子女父母退休3000元奖励;农村及城镇无业独生子女父母10元奖金;放弃再生育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计划生育贫困家庭救助 | 行政确认 | 涞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 计划生育家庭发展股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0、31条 | ||
医师定期考核 | 行政确认 | 涞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 医政医管股、中医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31条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第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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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人员医德考评 | 行政确认 | 涞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 医政医管股、中医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31条 | ||
医疗机构校验 | 行政确认 | 涞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 医政医管股、中医股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2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35、36、37条 《河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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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评审 | 行政确认 | 涞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 医政医管股、中医股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40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77、78、79、80、81、82条 《河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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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审核 | 行政确认 | 涞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 医政医管股 |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第30条 | ||
成立、变更、注销中医类别民办非企业、中医类别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审查 | 行政确认 | 涞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 中医股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12、15、16条 | ||
全县卫生计生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奖励表彰 | 行政奖励 | 涞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 办公室、党办室 | 涞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涞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涞政办发[2015]27号) | ||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行政奖励 | 涞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 卫生应急办 | 《河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实施办法》第4条 | ||
对在传染病防治、精神卫生、地方病和爱国卫生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 行政奖励 | 涞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 疾病预防控制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1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12条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9条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8条 5.《河北省爱国卫生条例》第2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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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偿献血先进单位及个人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涞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 医政医管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17条 | ||
对事迹突出医师、护士的表彰和奖励 | 行政奖励 | 涞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 医政医管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33条、《护士条例》第6条 | ||
对医护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 | 涞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 医政医管股 | 《护士条例》第5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62条;《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3条第2款;《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3条 | ||
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 | 涞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 医政医管股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5条第2款、第40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5条;《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5条第2款、第30条;《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4条;《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4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66条;《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4、32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3条第2款;《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管理办法》第4条;《医疗机构预检分诊管理办法》第10条;《处方管理办法》第3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3、37条《河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第2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第4条;《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6条;《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4条第2款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第3条;《河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第2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第4条;《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6条;《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4条第2款;《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第4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第3条" | ||
对献血工作、采供血、临床用血及原料血浆采集供应行为和单采血浆站的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 | 涞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 医政医管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4条;《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3条;《血站管理办法》第6、50条;《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5条;《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2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4条第3款 | ||
对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 | 涞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 医政医管股 |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4、30条 | ||
对医疗美容服务的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 | 涞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 医政医管股 |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4条 | ||
对人体器官移植技术及临床应用的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 | 涞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 医政医管股 |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4条;《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第6、37条 | ||
对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的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 | 涞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 医政医管股 | 《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管理办法》第8条 | ||
对医院感染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 | 涞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 医政医管股 |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4条 | ||
对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 | 涞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 妇幼健康服务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31条 | ||
对爱婴医院的管理与评估检查 | 行政监督 | 涞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 妇幼健康服务股 | 《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儿童与健康策略措施”;《河北省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儿童与健康策略措施”;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爱婴医院复核的通知(国卫妇幼函〔2014〕185号) | ||
对《出生医学证明》等母婴保健法律证件的发放检查 | 行政监督 | 涞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 妇幼健康服务股 | 《河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 ||
对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活动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 | 涞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 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8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3、34条;《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4条 | ||
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 | 涞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 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6、53条 | ||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 | 涞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 卫生监督所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49条 | ||
对母婴保健工作的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 | 涞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 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34条 | ||
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 | 涞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 卫生监督所 |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4条 | ||
对预防接种工作的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 | 涞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 卫生监督所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7条 | ||
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 | 涞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 卫生监督所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34、35条 | ||
对公共场所的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 | 涞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 卫生监督所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5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4条 | ||
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 | 涞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 卫生监督所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28条 | ||
对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的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 | 涞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 卫生监督所 | 《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6条 | ||
对饮用水卫生的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 | 涞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 卫生监督所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16条;《河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4条 | ||
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 | 涞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 卫生监督所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22条 | ||
对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 | 涞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 卫生监督所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3条 | ||
对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 | 行政监督 | 涞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 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63条;《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52、53条 | ||
对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采购的督导检查 | 行政监督 | 涞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 医政医管股 | 《关于印发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第7条、《关于印发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第12条 | ||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 | 涞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 医政医管股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3、6、49、50、56、59、60、61、62、65、66、67条;《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第23、29条 | ||
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评估调查 | 其他类 | 涞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13条 | ||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答复 | 其他类 | 涞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 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
信访事项处理 | 其他类 | 涞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 信访办 | 《信访条例》 | ||
突发公共卫生应急队伍建设(专家)和培训 | 其他类 | 涞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 卫生应急办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18条《河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实施办法》第15、20条 | ||
突发公共卫生应急事件志愿者的组织和管理 | 其他类 | 涞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 卫生应急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26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