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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布时间: 2020-02-19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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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石家庄市委办公厅、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鹿泉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石办字〔2018〕8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简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科级,加挂区知识产权局牌子。

第三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区委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市场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规范,起草全区市场监督管理有关规范性文件草案,组织实施质量强区战略、食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市场监督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信用建设工作,负责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依法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负责全区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负责维护消费者权益;根据上级授权,负责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工作。指导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

(五)负责全区宏观质量管理工作,拟订全区质量发展制度和措施并组织实施;统筹全区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质量事故调查,组织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六)负责全区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区级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七)负责全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八)负责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政策,推动健全食品安全地方党政同责和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负责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和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参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按职责分工负责特殊食品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

(十)负责统一管理全区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全区标准化工作,宣传贯彻强制性、推荐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依法协调指导和监督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制定工作;组织开展标准化国际、区域合作和参与制定、采用国际标准工作。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全区检验检测工作,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协调全区认证认可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

(十四)负责推进全区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拟订加强知识产权强区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的政策和制度并组织实施。

(十五)负责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织实施严格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按照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方案,推动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负责商标、专利执法工作,负责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承担京津冀知识产权执法协作工作。

(十六)负责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工作,贯彻落实知识产权运用和规范交易管理办法,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规范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工作;负责知识产权中介服务发展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七)负责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利用便企利民、互联互通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利用。

(十八)承担上级授权的知识产权代办工作任务,组织实施原产地地理标志统一认定制度。

(十九)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对外交流与合作;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负责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承担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有关工作。

二十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市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法律法规,以及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新技术新产品的管理与服务政策,拟订监督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十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管理工作,依职责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二十二)组织开展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药物滥用监测工作,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二十三)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检查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检查制度,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经营、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

(二十四)组织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二十五)推动落实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考核有关工作。

(二十六)推进全区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负责制定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的安全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完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和重大信息直报制度,公布重大安全信息。

(二十七)承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区级实施的管理事项。

(二十八)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转变职能:

(一)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全区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组织实施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对标国际国内提高区内标准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区建设。

(二)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快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促进优化营商环境。贯彻落实国家进一步放宽知识产权服务业准入相关政策,扩大专利代理领域开放,大力培育知识产权品牌服务机构,改善服务质量。

(三)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加强对商标抢注、非正常专利申请等行为的信用监管,规范商标注册和专利申请行为,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五)提高服务水平。加快整合消费者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加快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

(六)促进京津冀知识产权协同发展。强化京津冀执法协作,促进京津冀一体化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推进京津冀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建设。加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培育。

第五条  有关职责分工:

(一)与区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区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二)与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区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含水果)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农药、肥料等其他生产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食用农产品(含水果)质量抽检。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果品(水果部分除外)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农药、肥料等其他生产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果品质量抽检。

食用农产品、果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

2、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3、三个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三)与区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卫生健康局配合上级机关做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跟踪评价工作。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应当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区卫生健康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药物滥用相互通报和联合处置机制。

(四)与区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是区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负责流通领域盐业行业管理和食盐专营管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区政府食盐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负责流通领域食盐质量安全监管执法工作。区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依法处理权限的涉嫌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两部门要实现信息共享,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制度。

(五)与区委宣传部(区新闻出版局、区版权局)的职责分工。有关著作权管理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关于版权管理职能的规定分工执行。

(六)与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商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商务局)负责拟定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流通的监督管理,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商务局)负责拟订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调味品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七)与区教育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教育局将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工作计划及体育卫生专项督导评估指标,对师生和食堂从业人员开展食品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督促学校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配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卫生健康局开展学校食品卫生安全检查和调查处理学校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学校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督导、检查,调查处理学校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建立和完善信息通报制度。

第六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举报受理科)。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查,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信息、信访、政务公开、后勤保障等工作,承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答复工作;承担市场监督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组织协调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拟订市场监督管理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推进市场监督管理等方面深化改革工作,组织开展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政策研究和综合分析,承担重要综合性文件、文稿的起草工作;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统计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外事工作。整合消费者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承担市场监管投诉举报电话平台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受理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咨询、投诉、举报并协调、督办、反馈结果;负责相关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拟订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公布制度,负责新闻宣传、新闻发布工作;组织市场监督管理舆情监测、分析和协调处置工作;协调组织大型宣传活动。拟订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质量基础设施科技研发、技术引进、成果应用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基本建设、各类资金、制装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组织起草市场监督管理方面规范性文件,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及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方面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负责行政执法合法性法制审查工作,负责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等工作,负责行政执法人员资质管理工作。

(三)执法协调科。组织协调全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指导查处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协调、督查督办有全区性影响或跨区域的大案要案,指导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拟订全区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直销市场监管、禁止传销的政策措施和具体办法,组织指导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负责市场不正当竞争状况的调研和动态分析;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负责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和打击传销以及投诉举报处理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上级授权,协助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违法实施集中案件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拟定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监督管理制度和措施,依法对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网络市场监测工作,组织开展电子商务交易商品质量的抽查检验;组织指导协调网络市场行政执法工作。负责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平台的建设,固定、提取涉嫌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的电子数据证据,为网络市场监管提供技术指导。

(四)信用监督管理科。拟订市场主体(外资企业除外)信用监督管理的措施办法,负责市场主体登记事项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负责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承担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工作。组织实施区本级内资市场主体的年度报告信息公示和即时信息公示工作;负责内资市场主体的“双随机、一公开”和抽查工作;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列入、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和修复工作;长期未经营企业强制退出的管理工作;处理违反登记管理和信息公示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 市场维权科。依法负责合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工作;组织指导查处不平等格式条款(霸王条款),负责“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拟订有关价格收费监督管理的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监管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事业性收费行为,推行价格、收费公示制度,建立健全价格社会监督和举报制度,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拟订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消费环境建设,组织指导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负责调解消费纠纷工作;指导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六)知识产权监管科。拟订全区广告业发展规划和广告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组织指导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指导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承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审查政策和授权确权判断标准。组织实施商标、专利侵权判断标准及保护执法的检验、鉴定和其他相关标准。承担原产地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特殊标志和奥林匹克标志、世界博览会标志等官方标志相关保护工作。组织驰名商标认定案件启动及其相关推荐工作。承担对商标侵权、假冒专利等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负责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纠纷调处工作,指导维权援助工作。拟订和实施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知识产权交易的政策措施、办法。拟订和组织实施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发展与监管的政策措施。拟订知识产权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知识产权相关政策研究和综合分析,组织起草知识产权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工作。承担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利用相关工作。承担指导和规范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统计调查分析发布工作。指导、促进地理标志商标、国际注册商标等商标发展工作,推进商标品牌化建设。负责组织专利申请资助、评奖等申报工作。组织实施全区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承担知识产权信息加工标准实施相关工作。承办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负责对非正常专利申请等行为的信用监管。组织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建设知识产权强区的相关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知识产权风险预测预警工作。负责商标注册咨询服务,办理商标专利质押登记和转让许可备案管理等有关工作。按照上级部署承接京津冀知识产权合作任务。

(七)食品安全协调科。拟订推进国家、省、市食品安全战略的重大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统筹协调食品全过程监管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健全食品安全跨地区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工作。督促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区直有关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承担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拟订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公布相关信息;负责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召回;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组织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八)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科。分析掌握生产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和食品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指导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

(九)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科。分析掌握流通和餐饮服务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全区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和食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食品经营单位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落实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建立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联动协作工作机制,负责协调区内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指导对学校、幼托机构、医院、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以及旅游景区、高速公路服务区、车站等人员流量较大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分析掌握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领域安全形势,贯彻落实特殊食品注册、备案和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开展特殊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指导特殊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承担流通领域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拟订食盐经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食盐经营单位健全食盐安全可追溯体系;拟订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指导食用农产品销售单位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

   (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按照特种设备目录实施安全监察、监督,组织落实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组织指导查处相关违法行为,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科技研究并推广应用;负责全局安全生产工作的汇总上报工作。

(十一)质量标准计量监管科。拟订推进质量强区战略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统筹全区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及应用工作,提出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措施;组织实施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制度、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组织实施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和产品防伪工作,开展服务质量监督监测,组织质量事故调查;承担石家庄市鹿泉区质量强区战略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拟订全区重点监督的产品目录并组织实施,负责产品质量区级监督抽查、风险监控和分类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地方和专业性监督,负责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承担全区计量标准、计量标准物质和计量器具管理工作,组织全区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比对工作;负责全区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计量仲裁检定和计量技术机构及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计量数据使用。拟订全区标准化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对标采标相关工作,组织指导查处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等违法行为;组织参与国际、国家、行业、省、市级地方标准制修订相关工作,负责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制修订相关工作,推动创新技术转化为标准;贯彻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商品条码工作;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组织参与国际、国家、区域标准化活动,创新标准管理模式。组织实施国家认证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国家认证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对各类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协助查处认证违法行为;组织实施国家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制度,组织协调全区检验检测资源整合和改革工作,负责对全区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指导查处认可与检验检测违法行为。

(十二)药械监督管理科。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依法对药品零售企业经营二类精神药品、药用罂粟壳、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全区医疗机构药品质量进行监管,组织实施药品质量抽检。承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的药品流通环节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依法对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环节监督管理。负责全区医疗机构医疗器械质量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医疗器械质量抽检和不良事件监测工作。承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环节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化妆品经营环节安全管理有关规范,依法对化妆品经营环节监督管理。负责化妆品质量抽检及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承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的化妆品生产、经营环节监督管理工作。按照职责权限,承担药品生产环节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十三)人事科。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教育培训和老干部服务工作,负责市场监督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建、宣传、思想政治、精神文明建设及群团等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具体工作。负责区本级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党建工作,指导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建立健全党内生活制度和发展党员工作。

第七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38名。股级职数13名。

科级领导职数设置另行明确。

第八条  派出机构。

设立5个市场监督管理所,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派出机构,机构规格股级。

主要职责是: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领导下,负责所辖区域内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获鹿市场监督管理所,核定行政编制4名,股级职数2名。

铜冶市场监督管理所,核定行政编制4名,股级职数2名。

上庄市场监督管理所,核定行政编制4名,股级职数2名。

大河市场监督管理所,核定行政编制4名,股级职数2名。

宜安市场监督管理所,核定行政编制4名,股级职数2名。

第九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十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石家庄市鹿泉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石家庄市鹿泉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9220日起施行。

来源:鹿泉区委编办
责任编辑:中共石家庄市鹿泉区委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