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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鹿泉区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布时间: 2020-02-19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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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石家庄市委办公厅、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鹿泉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石办20188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石家庄市鹿泉区医疗保障局(简称区医疗保障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科级。

第三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区委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生育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法规、规章以及政策、制度、规划和标准。按照政策规定拟订本辖区具体医疗保障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建设维护网络信息系统和智能监控平台,按上级部署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并组织实施。

(三)贯彻落实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参保筹资和保障等相关待遇政策。贯彻落实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及政策并组织实施。


(四)贯彻落实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支付标准。

(五)按照政策规定制定和调整公立基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贯彻落实上级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政策。依法管理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组织实施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价格监测信息发布工作。

(六)贯彻落实石家庄市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定点医药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医疗费用和医药价格,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七)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贯彻落实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八)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转变职能。贯彻落实城镇职工医保筹资和待遇动态调整机制,以及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贯彻落实全市统一的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的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确保医保资金稳定可持续、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医价“四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第五条  有关职责分工。区卫生健康局、区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医价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


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第六条  区医疗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查,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政务公开、后勤保障、应急管理等工作,负责起草机关重要文件和综合文稿;承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答复工作;负责信息宣传,组织网络與情监测及应对工作,负责办事窗口建设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建、宣传、思想政治、精神文明建设、群团、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教育培训、老干部服务等工作。

(二)监督管理科。落实医疗保障工作规划,负责全区医疗保障综合统计工作,负责编制全区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医疗救助资金预决算草案和年度财务报告,推进全区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建设维护区域内网络信息系统和智能监控平台。

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法律事务工作。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医疗救助方面法规、规章,组织实施石家庄市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统筹推进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组织实施慢性病、特殊病等病种和特殊规定药

品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组织实施石家庄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监督检查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支付标准执行情况,以及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和支付管理、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和结算政策执行情况,按上级部署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配合上级组织开展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技术的经济性评价。

组织实施上级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组织实施石家庄市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一次性医用耗材目录。按照职责权限,组织监督检查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依法管理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法规执行情况。组织实施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价格监测信息发布,落实石家庄市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配送及结算管理办法。

拟订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规范医保经办业务,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区医疗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8名。股级职数2名。

科级领导职数设置另行明确。

第八条  区医疗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石家庄市鹿泉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石家庄市鹿泉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9年1月26日起施行。

来源:鹿泉区委编办
责任编辑:中共石家庄市鹿泉区委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