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蠡县民政局三定规定

信息来源:蠡县编办 发布时间:2015-05-15 发布者:蠡县编办

蠡县民政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保定市委、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蠡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保字[2009]64号)和中共蠡县县委、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蠡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蠡字[2010]16号),设立蠡县民政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县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和强化以下职责:

1、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和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统筹城乡社会救助。

2、农村社区建设;

3、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表彰;

4、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

5、强化涉外民间组织管理和执法监察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订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负责民政政务信息和政策理论研究工作;负责民政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复议工作。

(二)负责全县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年度检查和执法监察工作;负责市民政局委托管理的民间组织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组织、指导全县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活动;负责全县抚恤优待和烈士褒扬工作。

(四)指导全县退役士兵、复员干部、伤病残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参与县级国防动员、兵员征集、预备役人员管理工作。

(五)负责军队移交本县管理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役士官、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全县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

(六)组织、协调全县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全县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全县救灾捐赠工作;负责国内外对我县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管理和分配使用。

(七)牵头拟订社会救助规划和标准,承担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和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参与拟订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等相关办法。

(八)提出加强和改进全县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推进村(居)民自治,村(居)务公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城乡社区建设及服务管理工作;承担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干部的表彰工作。

(九)负责乡镇的设立、撤销、调整、界线变更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的调查论证和审核申报工作;负责全县地名管理,组织实施地名公共服务;负责全县地名规范、地名规划、地名标志设置和数字地名建设工作;负责重要自然、人文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审核申报工作;负责编辑和审定全县行政区划和标准地名的书图资料;负责县级行政区划界线管理工作;组织、指导行政区划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

(十)拟订全县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各类福利机构的管理服务标准;管理县级福利资金;拟订政府对福利机构资助办法;负责本级福利机构的认定和全县福利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县社会福利企业审核、申报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拟订全县慈善事业发展规划和措施,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老年人、孤儿、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工作。

(十二)负责全县婚姻管理、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工作;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工作;指导全县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和措施;推进全县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四)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蠡县民政局设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综合协调处理机关日常工作;拟订全县民政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局机关文电、督查督办、机要保密、档案管理、办公自动化、安全保卫及会务、后勤保障等工作;组织实施民政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培训及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和行政复议有关工作;承办和指导民政信访工作;组织协调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和调研工作;负责民政政务信息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群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民政系统干部培训教育工作;负责民政系统目标管理和表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社会工作发展规划和措施;推进全县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办法;指导和监督中央、省、市、县拨付的民政事业资金管理;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和基建工作;指导和监督直属单位财务和基建工作;负责民政系统统计管理工作;提出全县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指导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区干部培训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推进村(居)民自治,村(居)务公开;承担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干部的表彰工作;会同县社区管理部门拟订全县社区建设规划,指导城乡社区建设及服务管理工作。

(二)双拥优抚安置股

组织、指导全县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活动,协调军地关系;贯彻落实各项拥军优属、优待抚恤、烈士褒扬政策和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负责残疾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参战民兵民工伤残等级的审核、申报工作;承办革命烈士审核、申报和褒扬工作;负责全县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审核、申报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革命烈士史料的收集、整理、编纂;指导优抚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承担蠡县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贯彻执行退役士兵、复员干部、伤病残退役士兵接收安置政策;指导全县退役士兵、复员干部、伤病残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组织、指导全县退役士兵管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指导全县退役士兵、复员干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及稳控工作;参与县级国防动员、兵员征集、预备役人员管理工作;负责军队移交本市管理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役士官、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县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建设、管理。

(三)救灾救济股

牵头拟订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承担中央、省、市和县级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和临时救助资金的分配和监管工作;指导全县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负责全县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算的管理工作;参与拟订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等相关办法;承担全县社会救助工作信息化建设工作;组织、协调全县救灾工作;组织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全县灾情;承办上级及县拨付的救灾款物分配和监管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指导农村灾民损毁房屋恢复重建和灾民生活救助工作;承办县级救灾物资储备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县救灾捐赠工作;指导县救灾捐赠中心建设和管理;承办国内外对本县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工作。

(四)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股

贯彻执行婚姻管理、殡葬管理、收养工作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登记管理工作;负责等级殡仪馆的审核、申报工作;负责经营性公墓的审核申报和监督管理;指导和监督殡葬事业单位建设、管理和殡葬用品市场清理整顿;承办县直、涉华侨和港澳台同胞的儿童收养登记和管理工作;拟订全县流浪乞讨人员和未成年人救助政策,指导救助管理站的建设和管理;负责本级福利机构的认定和全县福利机构的监督管理;拟订政府对福利机构资助办法;负责本级福利资金资助项目的审批工作;负责全县社会福利企业审核、申报和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全县慈善事业发展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老年人、孤儿、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核定蠡县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1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4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1名。

五、其他事项

蠡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蠡县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局长兼任,设专职副主任1名。

六、附则

本规定由蠡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蠡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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