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蠡县环保局三定规定

信息来源:蠡县编办 发布时间:2015-05-15 发布者:蠡县编办

蠡县环境保护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保定市委、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蠡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保字[2009]64号)和中共蠡县县委、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蠡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蠡字[2010]16号),设立蠡县环境保护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县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责。加强全县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目标控制,加强环境保护监管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基本制度。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环境保护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辖区内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乡镇政府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县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负责组织督促全县污染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并监督实施。提出全县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负责督办、核查有关单位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环保目标考核、总量减排考核并提请县政府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县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按县政府规定的权限,审批、核准全县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实施和监督。负责推进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组织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参与指导和推动全县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受县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省和市规定审核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本县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

(七)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全县自然环境和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负责水源地、河流质量的监督管理。

(八)负责全县排污申报登记与排污费征收;负责排污许可证的审批核发;负责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三同时”的监管;负责污染源限期治理等环境管理制度的实施;负责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制度检查。

(九)负责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管理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十)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县级环境监测网和全县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要环境信息。

(十一)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二)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环境保护局设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等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印发工作;承担机关和下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工作;负责机关和下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二)环境管理股
   拟订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组织实施;提出总量控制计划;考核总量减排情况;承担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环保产业发展。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拟订和组织实施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的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组织拟订有关污染防治规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组织开展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生态示范创建与生态农业建设;承担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承担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对放射源安全和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行监督管理;起草拟订有关政策规定;组织拟订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三)规划财务股
  组织全县综合性环境保护规划、计划编制管理并监督实施;负责制定排污费征收计划和环保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编制;负责国家、省、市下拨的环保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参与指导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承担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核定蠡县环境保护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3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1名。

五、其他事项
  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的职责分工。蠡县水利局对水资源保护负责,蠡县环境保护局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蠡县环境保护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蠡县水利局发布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蠡县环境保护局协商一致。
  
六、附则
  本规定由蠡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蠡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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