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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省、市政府部门再取消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蠡县编办 发布时间:2016-10-21 发布者:蠡县编办

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省、市政府部门再取消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

 

县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关于省政府部门再取消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1623)和《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省政府部门再取消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保政办发【201629号)文件精神,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县政府有关部门,对文件中取消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进行了认真衔接。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取消下放行政权力事项共7项,其中衔接取消2项,衔接下放5项。为做好上下衔接工作,确保省、市政府取消下放事项衔接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衔接要求。县政府有关部门衔接取消的2项行政权力事项,要全部予以取消,立即停止实施,不得与保留实施的审批事项合并、重组或以新的名目取代搞变相审批。衔接下放的5项行政权力事项,县政府有关部门要立即制定承接方案,规范管理措施,确保衔接到位。县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与上级部门协调,将下放事项的审批条件、运行程序等与上级部门搞好对接,防止出现审批脱节、管理缺位。 

二、确保精准落地。县政府有关部门对接收的事项,要从行政权力的事项管理、流程、服务、受理场所、监督检查等方面,全面规范行政行为。要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特别是涉及安全生产和维护公共安全的,要进一步细化措施,明确责任主体,创新工作方式,提高监管效能。

三、及时向社会公开。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通知明确的衔接和调整事项,相应调整本部门行政审批(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行政权力清单,并在本通知印发15日内,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应调整县政府部门行政审批(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行政权力清单汇总清单,在县政府、县政务服务中心、县编委办网站进行公开。

 

                          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1020

 

附件:1. 蠡县衔接省、市政府部门取消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共2项)

2. 蠡县衔接省、市政府部门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共5项)

附件1
蠡县衔接省、市政府部门取消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共2项)
序号 实施部门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对象 权力类别 备注
1 县民政局 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审批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县属社会团体 行政许可 2015年底公布行政审批清单时已取消。
2 县卫计局 特殊情况再生育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十九条
符合《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属于特殊情况申请再生育的育龄夫妻 行政许可 2015年底公布行政审批清单时已取消。


附件2
蠡县衔接省、市政府部门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共5项)
序号 省实施部门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下放后实施部门 权力类别 下放方式 备注
1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有关住宅建筑设计文件审查 《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建设部、公安部令第49号)第八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监督 下放  
2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十六条
《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3号) 第二十六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其他类 下放  
3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管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颁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
《河北省建筑条例》(2004年5月2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四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4〕第18号)第二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许可 下放 市级衔接后进一步下放到县级。
4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 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偿调解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2号)第三十八条
《河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9号)第二十五条
县农业局 行政裁决 下放  
5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 林木种子采种林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县农业局(林业局) 行政确认 下放 原省市县三级均有此项权力,现将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权力明确给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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