蠡政办字〔2018〕125号
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通 知
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18〕7号)文件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应省政府衔接国务院取消11项行政许可等事项,我县衔接取消行政许可等事项6项。为做好衔接工作,确保取消事项全部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衔接工作要求
对于取消的行政许可等事项,县政府有关部门要立即停止审批,不得拆分、合并或重组以新的名义、条目变相审批。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河北省行政许可目录管理办法》规定及时做好取消工作。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衔接取消事项的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确保将每一个具体事项落实到位,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三、强化督导问责
县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清单管理制度,抓紧做好衔接落实工作,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在本通知印发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事项的调整工作并向社会公布。对不认真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衔接落实不到位、不及时,应取消未取消的,对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要进行严肃问责。
附件:蠡县衔接国务院取消的行政许可等事项目录(共6项)
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8日
附件:
蠡县衔接国务院决定取消
的行政许可等事项目录
(共计6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类别 |
审批部门 |
设定依据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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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企业集团核准登记 |
行政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
取消审批后,市场监管局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按照市场监管总局修订的有关法规规定,明确在名称中使用“集团”字样的标准和要求。2.强化企业母公司(集团公司)的信息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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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县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取消审批后,交通运输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建立健全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制度,及时公布相关信息。2.要求机动车维修企业严格按照标准开展维修业务,维修服务完成后应提供明细单,作为车主追责依据。3.加强对机动车维修行为的监管,对维修企业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4.建立黑名单制度,深入推进维修诚信体系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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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县农业局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1.加强对农机维修经营者的监管,确保维修质量。对维修使用的零配件加强检查,确保符合标准。严禁拼装、改装整机、承揽维修已达报废条件的农机;2.加强修理人员技能培训,提高维修能力和水平;3.农机维修企业要加强自律,畅通农机维修质量投诉渠道,有效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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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类别 |
审批部门 |
设定依据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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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设立分公司备案 |
部门日常管理事项,未列入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和权力清单。 |
县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取消该事项后,县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设维护好信息系统,完善规章制度,明确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信息要及时推送、及时更新、及时掌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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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分支机构备案 |
部门日常管理事项,未列入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和权力清单。 |
县行政审批局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原工商总局令2014年第63号) |
取消该事项后,县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设维护好信息系统,完善规章制度,明确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信息要及时推送、及时更新、及时掌握,加强部门协同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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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营业执照作废声明 |
部门日常管理事项,未列入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和权力清单。 |
县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取消该事项后,县市场监管部门采取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营业执照遗失或损毁申请补领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作废声明,改为在审批部门官方网站免费发布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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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