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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严肃机构编制纪律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04-10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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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严肃机构编制纪律的通知

                

石编〔2009〕8号


各县(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市直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  (厅字〔2007〕2号)、中央编办、监察部《关于印发<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7〕5号,以下简称《规定》)和中央纪委颁布的《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09〕15号,以下简称《解释》,经市编委会研究确定,进一步加强我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严肃机构编制纪律,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禁超越权限或者违反规定程序设立、撤并各类机构,提高机构规格或者变更机构性质、名称、隶属关系和经费渠道;

    二、严禁违反规定干预下级职能配置、机构设置或者编制、职数配备;

    三、严禁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干部;严禁超职数配备内设机构或者下属机构领导干部;

    四、严禁超编制限额配备人员;严禁擅自超过核定的编制使用工作人员或者改变编制使用范围;

    五、严禁为超编人员核拨经费或者办理录用、聘用(任)、调任、社会保障等手续;

    六、严禁伪造、篡改、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机构编制统计资料;

    七、严禁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领资金;

    八、严禁妨碍、干预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或者机构编制违纪责任追究。

    各县(市)、区和市直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编制就是法规”的意识,增强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机构编制的自我监督约束,要把党纪处分规定延伸到机构编制工作领域。建立健全防范机构编制违纪行为发生的长效机制,切实做到不擅自增加机构编制、不突破编制随意增人、不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不干预下级的机构编制工作、不违规审批等。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和完善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制度,研究建立领导干部离任机构编制审计制度和机构编制考核制度,建立编制使用核准制度和健全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要围绕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切实抓好监督检查工作。要进一步加强“12310”举报电话受理工作,加大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问题的查处力度,严格责任追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迁就。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由机构编制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规定》和《解释》严肃查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切实维护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为我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服务和保证。

来源:平山县机构编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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