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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城县机构编制管理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信息来源:容城县编办 发布时间:2015-05-13 发布者:容城县委编办

为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监督检查,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和人员增长,切实维护机构编制管理的严肃性、权威性,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和《河北省机构编制管理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监督检查的范围

机构编制管理监督检查的范围是:县直党政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群团机关以及各乡镇和全县所有事业单位。

二、监督检查的内容

(一)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编制和实有人员等情况,是否向本单位工作人员或者社会公开;

(二)县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每年组织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开展机构编制管理自查自纠,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遇有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三)是否违反规定干预下级职能配置、机构设置或者编制、职数配备的;

(四)是否违反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职责范围和权限的;

(五)是否擅自设立、撤并机构以及提高机构规格或者变更机构名称、隶属关系和经费渠道的;

(六)是否超职数配备内设机构或者下属机构领导干部的;

(七)是否擅自超过核定的编制使用工作人员或者改变编制使用范围的;

(八)是否为超编人员核拨经费或者办理录用、调任、社会保障等手续的;

(九)统计信息是否失实或者不按规定报送统计数据的;

(十)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监督检查的方法

(一)监督检查采取自查、抽查、普查、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各相关机关、事业单位负责本部门、本单位机构编制的自查自纠;县监督检查领导小组负责各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工作的抽查、普查,并结合机构编制管理年终统计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年检进行监督检查。由县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安排。

(二)实行机构编制管理公开监督。县机构编制部门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工作原则、审批程序等,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各机关、事业单位的定编定岗定员情况,应向本单位干部职工公开,并通过适当方式向外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使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公开透明,杜绝违规操作。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机构编制工作中的违规行为,有权向机构编制部门投诉、举报,县监督检查举报电话“5612310”,也可向上级党委、政府举报,党委、政府及机构编制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三)建立机构编制审批、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各机关、事业单位每年必须按规定向机构编制部门报告机构编制执行情况。县机构编制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向党委、政府和上级机构编制部门报告本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审批、执行情况,主动接受党委、政府和上级机构编制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实行机构编制审计和考核制度。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相关审批机构编制的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和离任审计,对本级各部门机构编制使用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和离任审计。对有严重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问题的领导干部,不得任职和提拔使用,并按有关规定追究领导干部责任。将财政供养人员总量控制工作实施情况和机构编制审批、执行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终考核内容。

四、责任与追究

(一)在县机构编制委员会领导下,编办、纪检、组织、财政、劳动人事等相关部门成立机构编制联合监督检查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开展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

(二)县机构编制管理监督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深入实际,如实反映检查情况。监督检查人员要公道正派,保守秘密,廉洁自律,对违反纪律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三)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向机构编制部门报告机构编制执行情况,提供有关材料。凡弄虚作假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按照“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机构编制管理责任制。凡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设置机构、增加编制和人员、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由机构编制部门责令其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主管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机构编制部门违反规定审批机构和编制的,组织人事、财政部门违反规定办理调配录用人员手续或者拨付人员经费的,由县委、县政府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

 

附: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

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严肃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纪律,处理机构编制违纪行为,保障机构编制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现对机构编制违纪行为中负有责任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以下简称有关责任人员),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责任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一、超机构限额设置机构或者变相增设机构,擅自设立机构或者变更机构名称、规格、性质、职责、权限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二、违反规定增加编制或者超出编制限额录用、调任、转任人员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同上)

三、擅自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十四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四、违反规定干预下级部门机构设置、职能配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配备,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强令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违反有关规定行使职权,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强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违反法律规定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五、具有机构编制审批权的机关在履行机构编制管理职责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一)超越权限审批机构的;

(二)超越权限审批编制种类、编制的;

(三)违反规定核定领导职数和非领导职数的。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从重处理。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六、伪造、篡改、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机构编制统计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同上)

七、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财政拨款、退税款或者补贴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的钱款合伙私分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八、妨碍、干预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或者机构编制违纪责任追究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一百六十三条 妨碍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依纪依法执行公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九、在机构编制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明确规定的外,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十二条 有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十、经集体研究决定,导致机构编制违纪行为发生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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