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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城县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

信息来源:容城县编办 发布时间:2015-05-13 发布者:容城县委编办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县机构编制管理,规范审批程序,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和人员增长,按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和《河北省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结合容城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机构管理

(一)科级机构

全县行政、事业机构(含副科级机构)严格按照规定设置。除上级编制部门明确规定外,全县原则上不再增设行政、事业机构(含副科级机构);在上级批准的机构限额内,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对机构进行适时调整,并严格履行报批程序。

1、县委、政府工作部门,人大、政协机关内设机构,直属事业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必须在上级批准的机构限额内,由编办提出方案,经编委会审核,提请县委常委会议审定后,报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

县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撤销、合并,按规定程序批准后,由县政府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2、副科级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升格,由编办提出方案,提请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报请市机构编制部门批准。

(二)股级机构

1、县委、政府工作部门及直属事业机构的内设机构要严格按照“三定规定”设置。确因工作需要增减内设机构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增减内设机构的一律无效。

内设机构的撤销、合并、更名和领导职数的核定,由单位提出申请,报编办审批;对因工作任务增加、编制增加确需设立的内设机构,由单位提出申请,经编办审核后报编委会批准。

2、事业单位实行“上管一级”审批制度。除上级编制部门明确要求外,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公益服务事业发展需要增加事业单位的,要具备法人资格,并按照“撤一建一”的原则进行调整;确需增加的,要严格按程序审批。具体由单位提出申请,经编办审核,提请编委会议研究,增设事业单位的报请市机构编制部门批准。

按照国务院关于修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的有关规定,新设立、变更、注销的事业单位要及时到编办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办理法人登记的有关手续。

(三)非常设机构

严格控制非常设机构的设立。要充分发挥常设机构的作用,凡是常设机构能承担的任务,不得另设临时机构。确需设立临时领导小组或委员会的,要由县编委审核,报县委、政府批准,任务完成立即撤销。建立的临时机构原则上不设办事机构、核定专门编制,其日常工作由领导小组或委员会确定一个职能部门承担。

二、编制管理

机构编制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凡涉及职能调整,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的增减,都要严格按照审批程序,报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提交机构编制委员会或党委、政府审批。

(一)行政编制

1、行政编制和专项政法编制总额的分配、各部门行政编制及领导职数的核定,由编办提出方案,经编委会议审核,报请县委常委会议决定。

2、“三定规定”中核定的行政编制,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不得擅自改变使用范围。

(二)事业编制

事业编制实行全县总量控制,因单位职责任务增加确需增加编制的,在“同类编制”总量中调剂解决。具体由单位提出申请,经编办审核,提请编委会议研究。

因单位职责任务减少或职能弱化、转移的,要根据实际工作变化情况适当减少编制。

(三)按照上级要求,继续实行乡镇编制和实有人员特别是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

三、人员管理

为克服多渠道进人的弊端,机构编制委员会对进人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全县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调配人员,严格执行“空编进人”的原则,严禁超编进人。

(一)关于人员流动

在不超过同类编制总量的情况下,按照“满编控死不进人、空编可从编制性质相同的超编单位调配”的原则,允许编制性质相同、开支渠道相同的人员合理流动。具体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组织、人事、编制部门审核,填写“人员调动审批表”,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请主管编委副主任审批。

2、事业单位人员逆向流动,由单位提出申请,经编办审核,报请编委会议研究,并填写由编办、财政局审核的《增人增资卡》,有关部门凭卡办理相关手续。

(二)关于新增人员

继续实行机关、事业单位进人计划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各类进人计划包括军转干部安置计划、复退军人安置计划、公务员招录计划等必须经编办审核,提请编委会议研究。

1、行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

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编制调整,按照县委任命办理。一般人员岗位编制空缺补员,首先在满超编单位中调剂或接收政策性安置人员;其次是按照《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坚持“凡进必考”的原则,通过公开招考的方式予以录用。

2、财政拨款事业单位

编制空缺需要补员,在不突破县财政供养人员总量的前提下,本着“人员结构合理、专业对口”的原则,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编办审核,提请编委会议研究,并填写由编办、财政局审核的《增人增资卡》,组织、人事部门凭卡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3、自筹自支事业单位

在单位编制范围内,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编办审核,并填写《事业单位自收自支列编通知单》,人事部门凭此通知单办理相关手续。

(三)关于借调人员

各单位不得擅自借调人员和招聘临时人员。如确因工作需要借调人员,必须在调出单位同意,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报请人事主管部门同意,经编办审核,报请编委领导同意。

县委、县政府组建的临时机构借调人员除外。

四、管理程序

1、凡涉及职能调整及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增减的,均由机构编制部门一家承办,机构编制委员会集体研究,机构编制委员会主任一支笔审批,机构编制部门一种文件下达。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机构编制事项。

2、单位上报的有关机构编制请示件,必须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严格把关,坚决杜绝上报任何不负责任的请示。

五、强化相关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制约机制

1、编制与组织、人事、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形成合力。强化机构编制管理与组织(人事)管理、财政管理等的综合约束机制。只有在编办审核同意设置的机构和核批的编制范围内,组织(人事)部门才能配备人员和核定工资,财政部门才能列入政府预算并核拨经费,银行才能开设账户并发放工资。

2、充分发挥《机构编制管理证》的作用。编办核发的《机构编制管理证》作为各单位编制预算、核拨经费、核定工资、制定人事计划、人员调配录用、政策性人员分配、医疗保险、社会保障以及认定单位和人员性质的依据。

3、建立健全人事、编制、财政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加强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数据库建设,建立统一的数据库,确保人员同级口径一致,数字统一准确,实现数据共享。建立人事、编制、财政部门间的有效协调机制,对重大问题及时沟通、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定期通报情况,加强工作联系,共同把好人员进口关。

六、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

按照保定市编办、监察局《关于转发省编办、省监察厅冀机编办【200750号文件的通知》(市编办字[2007]28号)及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文件要求,县编办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大对各单位机构编制执行情况以及县委、政府有关机构编制的重大决策、任务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实行机构编制检查专项查办制度,建立机构编制监督检查机制。对违反《通知》和《条例》等机构编制规定的,发现一起纠正一起,对触犯法律和纪律的,坚决依法依纪处理。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县编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今后上级如有新的规定,按照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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