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衔接落实沧州市本级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5-09 点击次数:?
任政办字﹝2018﹞32号
任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衔接落实沧州市本级取消和下放一批
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本级取消、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沧政办字﹝2018﹞46号)要求,我市衔接落实上级取消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为做好上下衔接,确保下放事项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衔接取消下放事项
此次,沧州市本级取消下放行政权力事项共28项,下放27项,取消1项:
(一)衔接下放事项:沧州市本级下放行政权力共27项,涉及我市20项。其中,审批局3项,民政局1项,沧州市环保局任丘分局2项,国土资源局1项,水务局6项,卫计局4项,供销社1项,农业局2项。(详情见附件)。
(二)衔接取消事项:不涉及任丘。
二、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积极落实,认真做好衔接工作,做到权责一致,切实提高工作效能,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二)确保衔接到位。各承接部门要做好各项下放事项的衔接,提高履职能力,确保衔接事项接好、管好。承接部门要及时调整机构职责和权力清单、行政许可目录、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和实施清单等有关清单内容。承接部门要在本通知印发后15日内完成,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强化指导监督。承接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简化审批环节,明确审批时限,优化审批服务。承接部门要针对下放后可能出现的问题,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和办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监管缺位。
附件:任丘市承接沧州市本级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目录清单
任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9日
附件 任丘市承接沧州市本级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目录清单(共20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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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 类别 |
原实施部门 |
设定依据 |
下放方式 |
下放后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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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行政 许可 |
沧州市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第七十七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第三条 |
委托下放 |
任丘市审批局 |
委托下放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1000(含)吨标准煤-5000(含)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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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电梯、场(厂)内机动车辆、气瓶、车用气瓶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行政 许可 |
沧州市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主席令第四号)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11日国务院令第373号,2009年1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 |
部分下放 |
任丘市审批局 |
电站锅炉、移动式压力容器、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工地(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除外)起重机械仍由市审批局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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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粮食加工品,食用植物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批 |
行政 许可 |
沧州市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主席令第九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五条 |
部分下放 |
任丘市审批局 |
肉制品、乳制品、冷冻饮品、速冻食品、酒类、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其他食品、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生产许可仍由市审批局审批。对于同一家企业生产多个类别食品的,由相应的具有审批权限的最高许可机关对企业所有类别食品的许可申请进行受理、审查和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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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 类别 |
原实施部门 |
设定依据 |
下放方式 |
下放后 部门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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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由人社局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 |
其他类 |
沧州市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 |
部分下放 |
任丘市民政局 |
其他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仍由市民政局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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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排污许可(《固定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中未到规定时限及名录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行政 许可 |
沧州市环保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主席令第二十二号,2014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五条 |
下放 |
沧州市环保局任丘分局 |
其他排污许可仍由市 环保局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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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1、应编制环境评价报告表的项目[除跨县(市、区)的项目];2、开发区(产业园区、工业聚集区)内的项目〕 |
行政 许可 |
沧州市环保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2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重新修订)第三条 |
下放 |
沧州市环保局任丘分局 |
其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仍由市环保局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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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 类别 |
原实施部门 |
设定依据 |
下放方式 |
下放后 部门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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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本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的提供、使用审批(提供内容除本级基础测绘成果外,经省地理信息局授权,可提供各等级控制点成果) |
行政 许可 |
沧州市国土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453项 |
直接下放 |
任丘市国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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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违反取水许可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沧州市水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六十九条 |
直接下放 |
任丘市水务局 |
市、县(市、区) 分级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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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沧州市水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 |
直接下放 |
任丘市水务局 |
市、县(市、区) 分级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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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水利工作方针政策执行督查督办 |
行政 监督 |
沧州市水务局 |
《沧州市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直接下放 |
任丘市水务局 |
市、县(市、区) 分级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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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水土保持 监督检查 |
行政 监督 |
沧州市水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颁布,2010年主席令第39号修订)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三条至四十五条 |
直接下放 |
任丘市水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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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监督水利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的实施 |
行政监督 |
沧州市水务局 |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沧政办字〔2015〕149号) |
直接下放 |
任丘市水务局 |
市、县(市、区) 分级管理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 类别 |
原实施部门 |
设定依据 |
下放方式 |
下放后 部门 |
备注 |
13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 |
其它类 |
沧州市水务局 |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20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办法》(水办〔2008〕366号) |
直接下放 |
任丘市水务局 |
市、县(市、区) 分级管理 |
14 |
对《河北省卫生行政执法案件办理工作规范》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实施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
行政强制 |
沧州市卫计委 |
《河北省卫生行政执法案件办理工作规范》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冀卫规监督[2012]7号) |
直接下放 |
任丘市卫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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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搜集证据时先行登记保存的行政强制措施 |
行政强制 |
沧州市卫计委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
直接下放 |
任丘市卫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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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对当事人不履行处罚的加处滞纳金、财物拍卖或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强制措施 |
行政强制 |
沧州市卫计委 |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
直接下放 |
任丘市卫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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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 类别 |
原实施部门 |
设定依据 |
下放方式 |
下放后 部门 |
备注 |
17 |
对《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一条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行政强制措施 |
行政强制 |
沧州市卫计委 |
《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一条 |
直接下放 |
任丘市卫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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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对流通环节盐政违法案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沧州市供销社 |
《河北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监督条例》第二十三条 |
执法下移 |
任丘市供销社 |
市、县(市、区) 分级管理 |
19 |
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沧州市农牧局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直接下放 |
任丘市农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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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沧州市农牧局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直接下放 |
任丘市农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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