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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一)负责组织拟定全县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的政策措施和办法并监督实施;管理和指导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的机构编制工作;管理和指导全县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工作。

   (二)负责组织拟订全县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总体方案并组织实施;审核县委、县政府各部门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审核各乡镇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审核并管理全县各级各类人员编制总额;协调县、乡镇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承担推进、指导行政综合执法改革工作。

   (三)协调县委、县政府各部门的职能配置及其调整;协调县委各部门之间、县政府各部门之间、县委各部门与县政府各部门之间以及县直各部门与乡镇之间的职责分工;研究提出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的行政管理职能认定意见。

   (四)审核县委、县政府及县直各部门派出机构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审核县级开发区、管委会、产业集聚区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审核全县股级以上机构设置和调整事宜,并报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备案;审核县直及乡镇机构编制分类。

   (五)审核县人大、县政协、县法院、县检查院、县级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审核县人大、县政协、县法院、县检查院、县级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股级以上机构设置和调整事宜,并报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备案。

   (六)组织拟订全县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方案,制定各类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管理办法;审核全县事业编制总量和结构;审核县委、县政府直属事业机构或直属事业单位、县直部门及乡镇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宜;负责全县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审核全县股级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宜,并报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备案;审核县委、县政府及县直各部门联系的人民团体的机构编制事宜;负责全县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七)负责机构编制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机构编制总量控制、动态管理和机构编制标准化工作;负责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以及编制使用核准等工作;建立健全机构编制部门与有关部门的配合制约机制。

(八)负责对全县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及机构编制执行情况的跟踪评估和监督检查;负责受理违反机构编制法规、纪律的检举、控告和投诉,对违反机构编制法规、纪律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九)负责全县机构编制信息管理系统、电子政务和机构编制网站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全县机构编制统计工作;指导全县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非营利性单位网上名称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全县机构编制部门电子政务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承担《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职能,负责全县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全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交办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十二)承办县委、县政府和县机构编制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