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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全省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试点工作...

信息来源:曹妃甸区编办 发布时间:2015-05-14 发布者:曹妃甸区编办

关于推进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

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设区市编委办、市委组织部、教育局、财政局、人社局、卫计委,各县(市、区)编委办、县(市、区)委组织部、教育局、财政局、人社局、卫计委: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和《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办发〔201144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推进我省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精神,按照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合理界定政府、相关部门和事业单位在人事、资产、财务等方面的责权关系,以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益服务为目的,重点解决落实事业单位自主权不充分和监管体制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坚持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着力构建功能明确、治理完善、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和经济社会发展对公益服务的需求。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解放思想,创新体制机制。围绕满足群众需求、激发事业单位活力、保护社会公众和政府投资者利益,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现各利益相关者权利分配与制衡的有机统一。

(二)实行政事分开,推进管办分离。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减少对事业单位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把对事业单位具体管理职责交给事业单位决策层,实现政府部门由“办事业”向“管事业”转变。

(三)强化公益属性,完善监管制度。吸收利益相关者等外部人员参加理事会,扩大参与事业单位决策和监督的人员范围。建立完善信息披露、信用、公示、听证等制度。事业单位法人在依法开展业务和维护国家秘密的前提下,面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党的领导,改善管理方式。实现党管干部原则和落实理事会用人权的协调统一。充分发挥党组织在促进事业发展、完成本单位中心任务中的作用,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事业单位贯彻执行。

三、主要内容

选择具备条件的事业单位,探索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体现各方利益的决策机制,实现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科学运行,相互协调。

(一)建立完善决策机构

主要模式是以理事会为决策层及其领导下的管理层为主要架构的治理模式,也可探索董事会等组织形式。理事会是事业单位的决策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和本单位章程开展工作,向举办单位负责,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1、确定理事会构成和理事产生方式。理事会由举办单位负责组建,理事会成员一般由政府有关部门、举办单位、事业单位、服务对象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代表组成。理事会人数为奇数,一般511人。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业单位,本单位以外人员担任的理事要占多数。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模、职责任务和服务对象等特点,兼顾代表性和效率,合理确定理事会的构成和规模,理事会每届任期35年。

理事的产生,应遵循规范透明、公平公正和满足工作需要的原则,结合理事的来源,采取相应的方式。理事应具备履职的知识和能力,代表政府部门或相关组织的理事一般由政府部门或相关组织委派,代表服务对象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理事原则上推选产生,事业单位行政负责人及其他有关职位的负责人可以确定为当然理事。理事应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业务,理事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

理事长的产生,根据事业单位特点和人事管理权限,可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或由理事会提名,有关部门或举办单位批准;或由有关部门或举办单位任命等。根据需要可以设副理事长,规模大的理事会,可设常务理事或办事机构。

2、明确理事会职责。在与举办单位和相关部门充分沟通后,理事会职责一般应包含下列内容:审议和提出本单位章程的修改意见;审议本单位业务发展规划;审定本单位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审定本单位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设置方案;审定本单位内部主要管理制度;任免或提名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审议本单位财务预算和决算;监督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审议管理层工作报告并对管理层工作进行考评;决定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理事会届满前三个月内负责组建下届理事会,并报举办单位审核同意;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3、明确理事长、理事的权利义务。按照事业单位章程的有关规定,理事长和理事可以分别行使以下职权,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确认理事会会议议题;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理事:出席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决策事项进行表决;对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本单位的财务状况;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向理事会会议提出议案或罢免建议;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理事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和本单位章程,按时出席理事会会议,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谨慎决策,并不得凭借理事身份,从事业单位牟取个人不当利益或在本单位领取薪酬,因履行理事职责所发生的必要公务开支,可按有关规定执行。

4、完善理事会议事规则。定期召开会议,每年不少于两次。也可根据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召开。理事会会议实行票决制,属于理事会决策范围的一般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重要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完整,出席会议的理事和秘书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并以书面形式做出决议。按规定向有关方面报告。

(二)建立完善执行机构

管理层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由事业单位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组成。

1、确定管理层的产生。根据实际情况和人事管理权限,行政负责人可由理事会提名并任免,报有关部门备案;或由举办单位或相关部门提名,理事会任免,报有关部门备案;或由理事会提名,报有关部门批准后,理事会任免;或由理事会提名,报有关部门任免。管理层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可由行政负责人提名,经理事会审议后按照管理权限报批或者备案,还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形式产生。管理层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协助行政负责人工作,对行政负责人负责。

2、明确管理层职责。执行理事会决议,定期向理事会汇报工作,对理事会负责,接受理事会监督。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管理工作人员;拟定业务发展规划、管理制度、内部机构设置方案;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单位副职、财务负责人,聘任或者解聘单位职工和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3、明确行政负责人职权。按照理事会决议主持开展工作。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负责本单位人事、财务、资产等日常事务管理;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建立完善监督机构

规模大、专业技术强的事业单位可以吸收事业单位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单独设立监事会;不设立监事会的,由理事会行使监督职责。监事会负责监督事业单位财务、理事和管理层人员履行职责等情况,一般不少于3人,由人事管理、纪检监察、财会审计和职工代表组成,具体由出资人(举办者)指派、委派或从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中推选,还可由12名社会知名人士、党政管理人员或有关专家担任外派监事。监事会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

建立监督管理制度。一是建立决策失误追究制度。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章程规定导致决策失误,致使本单位遭受严重损失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在表决中投赞成票的理事应承担相应责任。二是建立审计监督制度。依法对事业单位实施审计监督,定期形成内部和外部审计报告,其中对管理人员要实行届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未经审计的不得解除其经济责任。三是建立年度工作报告制度。事业单位要对年度工作情况进行总结、评估,编制年度报告并提交举办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年度工作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本年度发生的重要决策、重要活动、预决算执行情况、计划与目标的完成情况、主要财务状况等。四是建立重要事项信息公开制度。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本单位章程、法人登记事项、主要业务活动情况及预决算情况等应公开的重要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事业单位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社会公示或者听证。五是建立业务开展情况评价制度。探索实行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业务开展运行情况进行评价的制度。评价主体应当结合不同事业单位的特点,制定科学的评价标准和程序。评价结果作为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等的重要依据。

(四)制定完善事业单位章程

事业单位章程是法人治理结构的制度载体和理事会、管理层的运行规则,也是有关部门对事业单位进行监管的重要依据。事业单位章程应当明确理事会和管理层的关系,包括理事会的职责、构成、会议制度,理事的产生方式和任期;管理层的职责和产生方式;资产管理制度和使用规则;章程修改程序;信息披露等。对设有监事会的事业单位,应当明确监事会的职责、构成、监事的产生方式和任期、监督程序等。

事业单位章程草案由理事会通过,并经举办单位同意后,报本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列入省级联系的试点单位,其章程草案逐级报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

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实现理事会决策机制与党的领导相统一,理事会用人权与党管干部原则相统一,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通过理事会的决策落实。认真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明确的职责任务,把党的建设工作与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工作紧密结合,同步规划,同步推进。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事业单位要健全“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干部配备方式,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按照事业单位章程进入理事会和管理层,理事会和管理层中的党员领导人员按照党内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理事会和管理层成员的任用与管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事业单位章程办理。

四、方法步骤

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深入调研、充分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确定试点方案。各举办单位要认真选好试点,指导制定事业单位章程,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后实施。

试点工作分三个阶段:

一是确定试点阶段(201411月底完成)

试点单位主要从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规模较大、发展势头好、领导班子强、运行机制有基础、公益服务覆盖面广、群众密切关注的事业单位中选择,侧重卫生、教育和文化等行业,兼顾其他行业。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要根据试点范围和条件,会同举办单位确定试点单位。省直接联系的试点单位确定13个。各设区市可选择2-3个试点,其中衡水市确定直接联系的试点单位11个,各县(市、区)可根据情况自行确定是否选择试点单位。举办单位和试点单位组建法人治理结构试点工作班子,搞好宣传动员,统一思想认识,打好试点基础。

二是组织实施阶段(201412-201510月进行)

开展业务培训(201412月底完成)。针对法人治理结构的意义、内涵、方法、基础理论知识、章程范本等内容,登记管理机关组织培训,提高法人治理理论水平;制定章程(20151月底前完成)。在试点工作班子的具体领导下,拟定章程草案,经举办单位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具体执行(20152月开始)。试点单位按章程规定入轨运行。

三是开展评估阶段(201511-12月进行)

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试点工作运行情况,包括章程执行情况,落实自主权情况及制约法人治理结构建设的瓶颈问题等进行调研评估,解决问题,总结经验,及时交流、推广,为扩大试点奠定基础。

五、组织领导

建立完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事业单位体制机制的重大变革,事关事业单位改革和公益事业发展大局,任务艰巨,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筹谋划,扎实推进。

各级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建设试点工作在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建立由机构编制部门牵头,组织、财政、教育、人社、卫计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积极指导协调,组织、财政、人社等部门要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和措施,举办单位是推进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责任主体,事业单位是推进法人治理结构的建设主体,建立协调的运行机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着力创新体制机制,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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