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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布时间: 2019-11-29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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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张家口市委办公室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下花园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张办字2019〕1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简称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科级,加挂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防空办公室牌子。

第三条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住房城乡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负责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安全生产监管。

(二)负责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关工作。拟订全区城镇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制定实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全区保障性住房的准入退出及运营管理;组织编制、实施城镇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凭补贴发放工作。

(三)负责推进住房制度改革。拟订适合区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推动住房制度改革;拟订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国有直管公房管理;负责指导全区老旧房屋使用安全。

(四)负责监督实施工程建设标准。组织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省、市标准及统一的行业标准;指导执行省、市建设标准和工程量计量规则;指导执行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收集、发布工程材料、人工、机械设备使用等市场价格信息。

(五)负责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有关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拟订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负责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按规章制度指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六)负责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国家、省、市规定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指导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监督执行。监督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审图、检测、商砼责任主体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它规章制度。

(七)指导城市建设工作。贯彻实施城市建设的政策、规章制度;拟定城市建设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工作。

(八)指导村镇建设。贯彻落实村镇建设政策;指导农村危房改造;指导乡(镇)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处理及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工作;指导重点镇和特色小镇建设。

(九)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监督执行建筑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竣工验收备案政策规章制度;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指导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执行技术政策。

(十)负责建筑节能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建筑节能的方针政策,指导全区建筑节能工作,推进建筑产业化,推动绿色建筑等低能耗建筑发展。组织建设科技项目申报,推广应用建筑业新材料、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促进建筑行业科技进步。指导和推动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息化。

(十一)负责全区城市园林绿化行业管理,贯彻落实上级相关行业法规与规范,组织起草制定本级行业法规与规范。组织开展城市群众绿化工作;负责城镇古树名木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拟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管理的政策措施。

(十二)负责城市道路、桥梁、地下排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建设。负责海绵城市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无障碍建设、慢行系统建设。

(十三)负责指导行业人才队伍建设。指导行业劳动工资、劳动保险、劳动标准工作。指导行业职工队伍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十四)贯衔落实党和国家人民防空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落实省、市人民防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拟订全区人民防空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区人民防空发展规划,编制人民防空工作年度计划并督导落实。与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编制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建设总体规划。参与管理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工作。指导乡、街人防部门编制人民防空建设规划。组织编制人民防空工程、人口疏散地域(基地)、人民防空信息化等规划并督导落实。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人民防空内容;贯彻国家人民防空城市等级划分标准,落实防护建设要求。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技术、质量、造价管理,监督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指导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落实兼顾人民防空要求。负责组织区直机关战时人口疏散地域(基地)建设,指导乡、街人口疏散地域(基地)建设,指导各地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和人口疏散地域(基地)建设防灾应急避难场所。指导重要经济目标单位落实防护建设要求;制定区人民防空指挥部服务保障计划并负责日常工作,负责区级指挥场所和设施设备建设、使用和管理,拟订区级防空计划方案。指导乡、街人民防空指挥体系建设和防空计划方案制定。组织指导群众防空组织建设;组织开展全区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设,指导乡、街人民防空信息系统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组织开展人民防空警报体系建设和警报试鸣工作。协调利用地方通信网保障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防空防灾宣传教育,普及防空防灾知识,提高群众防护技能。制定人民防空训练演练计划,组织训练演练和考核。负责编制本级人民防空预、决算。负责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编制人民防空科研计划,组织人民防空重大科研课题攻关,推介应用人民防空科研成果;组织开展人民防空机关“准军事化”建设。战时组织开展人民防空空情信息保障、防空袭警报发放、群众疏散掩蔽、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消除空袭后果行动。配合要地防空、城市防卫作战。协助有关部门恢复城市生产、生活秩序。完成区人防指挥部赋予的其他任务;承担区政府赋予的防灾救灾等应急支援任务。

(十五)开展住房城乡建设和人防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六)承办区委、区政府、区武装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局相关综合性文稿起草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负责日常办公保障维护、机关安全管理和信访工作。负责机关后勤、固定资产管理及机关信息化建设。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管理、教育培训工作。负责行业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管理。指导全区建设行业职工培训、继续教育、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协同有关部门组织行业专业职称评审工作。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组织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依法行政,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党组重要决策部署、主要负责同志重要指示批示和重点工作贯彻落实情况督查督办、调研分析、情况反馈。研究分析住房城乡建设有关问题,组织开展综合调研,提出行业相关政策建议。负责党组中心组学习、宣传报道、新闻发布、信息反馈工作、政务公开、重要文稿起草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指导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区非公建筑开发企业党建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老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老干部工作。负责组织编制部门预算、决算草案。组织和监督部门预算的执行。负责机关各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监督直属单位财务管理。监督机关和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负责局机关日常财务收支核算及机关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核算及缴纳工作。负责组织内部审计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等工作。

建设管理股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村镇建设的方针政策。指导乡(镇)抓好农村危房改造组织指导村镇建设适用技术推广应用工作。指导乡(镇)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处理及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工作。指导特色小城镇的建设。负责指导农村地区电代煤气代煤工作。研究提出全区建筑业发展、改革方案的建议。负责管理规范全区建筑市场,监督执行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市场行为的规章制度。负责指导房屋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建筑市场稽查、城建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建设工程计价标准的监督和管理工作。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计划的制定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编制工作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计划、技术、质量、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负责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指导人民防空工程平战结合管理工作负责引资建设人民防空工程的管理和落实组织指导人民防空工程开发和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防灾避难场所工作负责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人民防空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负责指挥通讯、警报设施的建设管理,人民防空知识的宣传和防空技能的培训教育战时负责组织人民防空工程平战转换计划落实和对遭敌空袭破坏的人民防空工程抢险、抢修工作。负责对人防工程的开发和利用,负责人防平战转换措施的制定充分利用人防工程服务社会经济建设,提高人防工程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逐步增强人防自我发展能力。

房地产市场监管及住房保障股

负责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指导全区对房屋交易、房地产开发工作。指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指导监督全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房地产估价与经纪机构管理工作。拟订城镇住房保障政策并指导实施。承办中央和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的安排等有关事项。组织编制、实施城镇住房保障发展年度计划。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全区保障性住房的准入退出及运营管理。指导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工作。

市政工程建设股

组织指导和监督实施城市建设的政策和有关规章。拟订全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督导城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的组织实施和综合协调。负责全区重点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的统计汇总工作。负责全区城乡建设相关数据统计工作。负责城市道路、桥梁及地下排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建设。负责协调慢行系统建设和无障碍建设工作。负责海绵城市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第五条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编制7名。股级领导职数4名。

科级领导职数设置另行明确。

第六条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张家口市下花园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张家口市下花园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2019年430日起施行。

来源:下花园区编办
责任编辑:张家口下花园区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