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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献县编办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 2017-06-01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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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职权名称: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变更、注销

 

单位:献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一、监督检查对象

    事业单位法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每年进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年度报告公示

四、监督检查措施

    事业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的,由登记管理机构建议对该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五、监督检查程序

    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11日至331日,向登记管理机关上报上一年度执行条例和本细则情况的年度报告。

六、监督检查处理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经审批机关同意,予以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一)     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

(二)     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

(三)     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事业单位违反法律、其他法规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来源:献县编办
责任编辑:献县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