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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县民政局三定规定

信息来源:雄县编办 发布时间:2020-09-09 发布者:雄县编办

雄县民政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河北雄安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雄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雄安办字〔20192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雄县民政局(简称县民政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科级。

第三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新区党工委和县委关于民政、扶贫开发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精准扶贫脱贫基本方略,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扶贫开发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新区民政事业发展法律法规、政策、规划,拟订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省、新区各项扶贫开发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全县民政信息宣传和政策理论研究工作;负责全县民政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二)依法对全县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承担县社会组织党委日常工作。

(三)建立和实施全县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提出加强和改进全县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指导村(居)民自治,提出加强和改进全县基层自治组织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落实省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和地名管理政策、标准。负责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设立、命名、更名的调查论证及申报工作;负责全县地名管理和全县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六)负责全县婚姻管理,推进婚俗改革工作。

      (七)负责全县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指导殡葬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八)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县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九)落实全县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

(十)负责全县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工作。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一)落实省、新区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十二)协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组织落实国家、省、新区扶贫开发规划,拟订全县扶贫开发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四)负责全县贫困识别、动态调整、贫困退出和问题整改工作,负责全县贫困数据的统计和监测工作,负责项目库建设,提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意见建议,指导监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

(十五)负责指导、监督全县脱贫攻坚工作落实情况;负责脱贫攻坚工作的考核评估工作。

(十六)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职能转变。县民政局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领域和环节倾斜。积极培育社会组织。

第五条  有关职责分工。与县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第六条  县民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区划地名和基层政权股)。拟订全县民政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以及机关各项工作规则和制度;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机关文电、督查督办、信息、安全、保密、党群、人事编制、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宣传、文书档案管理及会务、财务、后勤保障等工作。拟订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财务和内部审计工作;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负责中央、省、新区拨付的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工作,负责县民政系统综合统计管理工作。负责管理本级彩票公益金。

拟订全县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负责乡镇(街道)的设立、命名、变更的审核申报,组织、指导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编辑和审定全县行政区划和标准地名的书图资料。

拟订全县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承担县社会组织党委日常工作,指导全县社会组织党群建设等工作。

(二)社会救助和社会事务股(扶贫开发股)拟订全县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办法;按照管理权限进行管理和执法监督。

拟订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工作等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承办上级和县本级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指导全县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算管理工作,参与拟订全县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救助等相关办法。

组织指导协调全县贯彻落实国家、省、新区、县及领导小组有关扶贫脱贫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负责扶贫领导小组会议的有关服务工作,包括会议文件和资料准备、讨论事项征求意见、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整理,以及会议决定事项落实情况跟踪督办和汇总汇报等。负责推进综合保障性扶贫体系建设。负责加强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落实精准防贫机制,负责对非建档立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的精准防贫工作。

协调和督办扶贫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依据其职责完成脱贫攻坚任务和领导小组交办事项;对乡镇推进脱贫攻坚工作进行指导督查,组织实施对乡镇及县直有关部门脱贫攻坚工作的考核。

拟订全县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全县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工作。拟订全县儿童福利、儿童收养和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全县儿童福利、收养登记、救助保护工作。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拟订全县婚姻、殡葬、残疾人权益保护、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相关工作,协调县际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事务。指导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救助工作。负责经营性公墓管理和执法监督,负责协调处理涉外殡葬事务。拟订促进全县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和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管理办法。拟订全县福利彩票管理制度,管理监督福利彩票代销行为。承担县社会组织党委日常工作,指导全县社会组织党群建设等工作。

第七条  县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8名。股级领导职数2名。科级领导职数设置另行明确。

第八条  县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雄县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雄县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932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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