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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年取消下放目录(七)

发布时间: 2020-02-05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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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衔接落实省政府部门2016年第一批下放和市政府部门调整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县政府有关部门对《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省政府部门2016年第一批下放和调整市本级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27号)中下放和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进行了对接。我县接收省、市政府部门行政权力事项7项(其中行政许可3项、审核上报1项、行政确认1项、其他类1项、委托实施1项)。为做好上下衔接,确保下放、委托事项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衔接落实,确保无缝对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省、市政府部门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的衔接与落实工作,针对每一具体承接项目,要研究制定具体措施,科学制定审批流程,精简审批时限,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力求使每一承接项目做到精准落地,切实提高审批效能,提升服务水平。

二、明确工作任务,搞好专业培训。县直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省、市政府放权工作,及时调整业务骨干充实一线窗口,督促业务处室做好上下沟通,尽快完成工作对接。要切实加强岗前培训,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尽快熟悉业务和办理流程,防止出现审批脱节、管理缺位。

三、及时调整目录清单,同步向社会公开。各级各部门务于接到本通知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目录的调整工作。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时限在本部门网站、政务服务中心(审批大厅)电子显示屏、公开栏等载体予以公布。

 

附件:元氏县衔接省、市政府2016年第一批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元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日


附件

元氏县衔接省、市政府2016年第一批下放

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一、承接省下放事项(共2项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原审批部门

类别

下放后实施部门

备注

1

钢铁类金属制品、碳素制品、耐火材料等项目备案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

省发展改革委

行政许可

县发改局

作为子项并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备案”

2

除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种畜原种场及祖代以上(含祖代)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

《种畜禽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3号)第十五条

《河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管理办法 》第五条

省农业厅

行政许可

县农林畜牧局

该项目属于市行政许可,委托至县(市)、区畜牧水产主管部门实施

 

二、承接市下放事项(共5项)

序号

类别

项目名称

下放后实施单位

下放后承办科室

设定依据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是否收费

备注

1

行政许可

再生育审批

县卫计局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

1.夫妻一方或双方是国家工作人员(含公有制企业中层以上干部);2.夫妻一方是公有制企业职工

自本级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

不收费

依据新修订《计划生育条例》取消市级审批(由县(市)、区级审批)

2

审核上报事项

《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批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食品安全法》三十五条
2.《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

30个工作日

不收费

根据省食药监局文件,由市食药监局负责审批,列入我市行政许可(县(市)、区级负责制发许可证)

3

行政许可

药品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变更和换发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六条

企业、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

核发:12个工作日
变更:7个工作日

不收费

《药品管理法》修改,机构职能调整,下放至县(市)、区食药监管理部门(市级保留辖区内药品经营(零售)连锁企业总部许可证审批)

4

其它类

保健食品经营审核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20个工作日

不收费

《药品管理法》修改,机构职能调整,调整为行政许可,项目名称更改为“《食品经营许可证》(保健食品类)审核”。下放至县(市)、区食药监管部门

5

行政确认

延长危险废物储存期限的审批

县环保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

不收费

省市无监管对象,下放至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

 

来源:元氏县编办
责任编辑:元氏县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