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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年取消下放目录(九)

发布时间: 2020-02-05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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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取消一批

行政许可和调整合并承接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通   

 

政府有关部门开发区管委会

为认真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17〕6号)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取消一批行政许可和调整合并下放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石政办函〔2018〕5号),经研究论证,政府决定,对应政府取消的12项行政许可事项,我县衔接取消行政许可7同时,根据近期新修订的国家法律、法规、省部委相关文件合并调整3项。为确保取消、合并调整承接事项全部衔接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抓紧做好衔接落实。国家、省公布取消的行政许可等权力事项,各部门要立即停止审批,不得拆分、合并或重组以新的名义、条目变相审批对合并调整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要进一步精简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办理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切实增强市场主体满意度和人民群众获得感。

二、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严格按照“审监”分离的原则,对市场已经具备自我调节能力的许可事项取消后,县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职能要重点转向制定行业标准规范,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确保将每一个具体事项落实到位,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三、做好公示和信息公开。各部门要严格落实清单管理制度,及时调整完善本部门行政权力清单、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清单,并及时向社会进行公开公示。

 

 附件:1.元氏县衔接国务院、省、市政府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共7项)

   2.元氏县合并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共 3项)

 

 

                     元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615

 

 

 

 

 

 

 

 

 

 

 

 

 

附件1

 

元氏县衔接国务院、省、市政府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共7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审批部门

取消依据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备注

1

坝顶兼做公路审批

县行政审批局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

取消审批后,1.严格按水利部大坝兼做公路的有关要求执行,加强日常监管。2.对新建大坝拟兼做公路的,在设计阶段严格按相关技术标准把关。3.对现有大坝,坝顶已兼做公路的,水利厅应要求大坝管理单位按标准要求进行自查,自查情况向水利厅报告;坝顶拟兼做公路的,公路建设管理部门应委托有相应水利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安全性分析报告,提出有关安全防护措施,报大坝管理单位同意后方可实施,同时签订运行管理协议,对水库特殊水位期间的车辆限行、断交提出明确要求。4.督促大坝管理单位加强大坝日常巡查,定期进行大坝安全鉴定。

 

2

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县行政审批局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

取消审批后,1.严格按照水利部制定的堤防兼做公路有关要求执行,加强日常监管。2.对新建堤防拟兼做公路的,在设计阶段严格按相关技术标准把关。3.对现有堤防,已兼做公路的,水利厅要求有关单位按标准要求进行自查,自查结果报水利厅;拟兼做公路的,公路建设管理部门应委托有相应水利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安全性分析报告,提出有关安全防护措施,报堤防管理单位同意后方可实施,同时签订运行管理协议,对河道行洪期间的车辆限行、断交提出明确要求。4.督促堤防管理单位加强堤防日常巡查。

 

3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

县行政审批局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

取消审批后,1.在水土保持方案批文中明确要求生产建设单位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实施水土保持工程,加强工程建设水土流失监测工作。2、明确要求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向社会公开并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3.加强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依法查处水土保持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结果纳入国家信用平台,实行联合惩戒。

 

4

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审批 

县行政审批局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

取消审批后,1.强化对乱砍滥伐行为的管理。2.加强与工商部门的信息沟通交流,掌握了解从事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工商登记信息,并相应加强实地检查、随机抽查。3.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结果及时通报工商部门,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5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它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许可

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48条规定

取消审批后,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相关措施,履行监管职责。

 

6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县行政审批局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

取消审批后,由市环保局制定相关措施,履行监管职责。根据2017年11月20日环保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完成前,由市行政审批局依法对建设项目中的“噪声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

 

7

水利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

县行政审批局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

 

 

 

来源:元氏县编办
责任编辑:元氏县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