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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信息来源:易县编办 发布时间:2018-07-27 发布者:易县编办

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176)精神,县审改办会同县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了衔接。对应国务院取消的40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我县衔接取消行政许可2项;对国务院取消的1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我县衔接取消4项。为确保取消事项全部衔接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衔接工作要求。对国家和省公布取消的行政许可等事项,各有关部门要立即停止审批,不得拆分、合并或重组以新的名义、条目变相审批。同时,要制定细化措施,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确保将每一个具体事项落实到位,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衔接取消事项的监督管理办法,特别是涉及生产安全、生物安全事项取消后的监管办法,向社会公开。

  二、做好取消事项改革后续工作。市场已具备自我调节能力的事项取消后,有关部门的管理职能要重点转向制定行业标准规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由同一部门对相同内容进行重复审批的事项改革后,相关部门在削减重复审批、合并办事环节的同时,要进一步强化保留审批事项的准入把关作用,防止出现监管盲区;由不同部门多道审批改为负主要责任的部门一道审批的事项改革后,不再实施审批的部门负责制定有关行业标准规范,负责审批的部门按标准规范审核把关。

  三、精简优化审批流程。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清单管理制度,及时调整完善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等有关清单内容。对保留实施的事项,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办理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切实增强市场主体满意度和人民群众获得感。

 

    附件:1.易县衔接国务院取消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2项)

          2.易县落实国务院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4项)

 

 

2018118日                                                                                                                


附件1

易县衔接国务院取消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共2项)

序号

衔接取消项目名称

事项类别

衔接部门

设定依据

加强事中事后措施

1

坝顶兼做公路审批

行政许可

县行政审批局或县水利局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取消审批后, 1. 严格按水利部大坝兼做公路的有关要求执行,加强日常监管。 2. 对新建大坝拟兼做公路的,在设计阶段严格按相关技术标准把关。 3. 对现有大坝,坝顶已兼做公路的,水利部门应要求大坝管理单位按标准进行自查,自查情况向水利部门报告;坝顶拟兼做公路的,公路建设管理部门应委托有相应水利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安全性分析报告,提出有关安全防护措施,报大坝管理单位同意后方可实施,同时签订运行管理协议,对水库特殊水位期间的车辆限行、断交提出明确要求。 4. 督促大坝管理单位加强大坝日常巡查,定期进行大坝安全鉴定。

2

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行政许可

县行政审批局或县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取消审批后, 1. 严格按照水利部制定的堤防兼做公路有关要求执行,加强日常监管。 2. 对新建堤防拟兼做公路的,在设计阶段严格按相关技术标准把关。 3. 对现有堤防,已兼做公路的,水利部门要求有关单位按标准进行自查,自查结果报上级部门;拟兼做公路的,公路建设管理部门应委托有相应水利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安全性分析报告,提出有关安全防护措施,报堤防管理单位同意后方可实施,同时签订运行管理协议,对河道行洪期间的车辆限行、断交提出明确要求。 4. 督促堤防管理单位加强堤防日常巡查。

 

 

附件2

易县落实国务院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共4项)

序号

衔接取消项目名称

衔接部门

设定依据

加强事中事后措施

1

取水许可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县行政审批局或县水利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取消审批后, 1. 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有关技术要求纳入 “取水许可”。 2. 在取水许可环节,加强水资源论证把关,强化取水许可管理。 3. 加强对建设项目用水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反规定利用水资源的行为,并纳入国家信用平台。

2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

县行政审批局或县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取消审批后, 1. 在水土保持方案批文中明确要求生产建设单位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实施水土保持工程,加强工程建设水土流失监测工作。 2. 明确要求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向社会公开并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 3. 加强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依法查处水土保持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结果纳入国家信用平台,实行联合惩戒。

3

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审批

县行政审批局或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

取消审批后, 1. 加强有线电视系统工程的新建、改造等建设管理工作,确保有线电视网络覆盖城市各个社区。 2. 规范有线电视运营企业运营服务和安全,强化内容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安全、检修、维护和应急处置等管理。

 

4

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审批

县行政审批局或林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取消审批后, 1. 强化对乱砍滥伐行为的管理。 2.加强与工商部门的信息沟通交流,掌握了解从事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工商登记信息,并相应加强实地检查、随机抽查。 3. 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结果及时通报工商部门,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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