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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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衔接省、市政府部门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共2项)衔接省、市政府部门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共9项)衔接省、市政府部门取消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3项)

发布时间: 2017-06-21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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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衔接省、市政府部门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共2项)
序号 衔接部门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对象 权力类别 备注
1 县民政主管部门 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审批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县级所属社会团体 行政许可 取消
2 县林业主管部门 《林权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四条、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
《退耕还林条例》(国务院令第367号)第四十七条
使用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或个人 行政确认 取消。取消林业主管部门《林权证》的核发,改由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相关登记发证工作
  
附件2
衔接省、市政府部门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共9项)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原实施部门 权力类别 下放方式 下放后实施部门 备注
1 有关住宅建筑设计文件审查 《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建设部、公安部令第49号)第八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行政监督 下放 县建设主管部门 列入我县行政监督
2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十六条
《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3号) 第二十六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其他类 下放 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列入我县其他类
3 省管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颁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
《河北省建筑条例》(2004年5月2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四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4〕第18号)第二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行政许可 下放 项目所在地市、县建设主管部门 作为子项并入我县行政许可“建筑(含县政)工程施工许可”(县本级只保留领导交办重大项目)
4 在通航河流上设置专用标志的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45号修订)第二十一条 省交通运输厅 行政许可 下放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作为子项并入我县行政许可“内河交通安全业务许可”
5 在航道上(内)建设过船、过木、过鱼建筑物的设计任务书、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的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45号修订)第十五条 省交通运输厅 行政许可 下放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作为子项并入我县行政许可“内河交通安全业务许可”
6 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修订)第二十三条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 )第八条、第十二条
省农业厅 行政许可 委托 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7 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偿调解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2号)第三十八条
《河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9号)第二十五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 行政裁决 下放 县农机安全监理机构 列入我县行政裁决
8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第7号)第二十九条
省畜牧兽医局 行政许可 下放 县级畜牧兽医主管局  
9 林木种子采种林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 行政确认 下放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附件3
衔接省、市政府部门取消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3项)
序号 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审批部门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取消依据 中介机构提供的要件名称 备注
1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 县安监局 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  
2 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3 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  
来源:赞皇编办
责任编辑:赞皇县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