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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登记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 2015-07-29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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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登记办事指南

 

事业单位设立登记

 

一、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应具备条件:

《条例》规定,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根据《条例》规定,“审批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按照现行机构编制管理体制,党委、政府审批直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党政群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社会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有的地方对某些特殊事业单位的审批另有规定。 

(二)有规范的名称 

事业单位法人的基本条件之一,就是要有规范的名称。所谓规范,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该名称为自己所独有,并与其他所有法人的名称以及有效期内的预先核证的名称相区别;二是名称的组成和文字符合名称管理的有关规定;三是要体现出自身的特点。 

(三)有规范的组织机构(法人治理结构) 

作为民事主体的法人应当有自己的产生意志的机关和执行意志的机关,否则就难以实现其主体的任务,因此,《民法通则》要求法人必须有健全的组织机构,这种组织机构一般包括三部分:一是产生法人意志的机关,如董事会、职工代表大会等;二是执行法人意志的机关,主要是法定代表人及职能机构;三是民主管理和监督机构。 

(四)有稳定的场所

场所是事业单位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固定地点和处所,它包括一定的场地及必要的物质设施,如医院的办公场所、门诊场所、住院场所等。场所可以是一处,也可以是多处,稳定的场所应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要有具备法律效力的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使用权一般应为一年以上时间;二是场所要与拟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 

(五)有明确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是构成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重要条件,是事业单位法人开展业务的主要依据,是事业单位法人民事权力范围的具体体现。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一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就成为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重要组成部分,事业单位法人就享有在该宗旨和范围内从事活动的权力和承担不违背宗旨、不超越业务范围活动的法律义务。因而,有明确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是事业单位法人必须具备的重要条件。 

(六)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从业人员是指事业单位中的所有正式职工和一年以上的聘用人员;不包括离退休人员、返聘人员、短期临时工、季节工。事业单位的从业人员一般由管理人员、业务技术人员、后勤服务人员组成。从业人员要与该单位的业务活动相适应,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数量上要适应。不同的业务活动,所需从业人员的数量也不相同,一所综合性医院如果只有三、五名从业人员,就明显与其业务活动不相适应。二是人员结构上要适应。例如,一个自然科学研究所虽然有了适宜数量的从业人员,但其中大多数是管理人员,而非专业人员,显然也与其业务活动不相适应。三是执业资格上要适应。除了数量和结构外,国家对某些事业单位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也有规定。例如,从事会计和律师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会计证或律师证。因此,对一些必须配备会计或律师的单位,如果其从事会计或律师工作的人员仅有相关专业的文凭,没有正式的会计证或律师证,就不符合执业要求,不能看作与其所在单位的业务活动相适应。 

(七)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开办资金和经费来源

开办资金和经费来源是事业单位法人开展活动的物质基础,是事业单位法人活动能力和资信状况的标志,也是事业单位法人履约能力和承担责任能力的体现,因而它是事业单位法人得以设立的重要条件。反之,一个事业单位如果没有一定的开办资金和经费来源,即意味着没有开展业务活动的物质基础,不能在其业务范围内有效开展活动,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当然也就不能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八)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成为法人的最基本条件。同样,事业单位法人也必须能够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这种民事责任,对上不能转嫁给国家或举办单位,对下不能转嫁给内部成员,在横向上不能转嫁给其他民事主体。事业单位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是:拥有可独立支配的资产。

二、审办程序

  (一)申请

  事业单位根据设立登记的有关规定,到登记管理机关领取相应的申请表格,按规定填写好,然后,把申请书和按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一并报送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设立登记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 

  3、开办资金证明。合法的验资机构依法对事业单位申请登记的资金数额验证后,出具的资金情况的证明文件; 

  4、住所证明。事业单位的住所应是固定的、自有的或租用的房屋、场地。自有的,应提供产权证件;租用的,应提供自申请之日起有效期一年以上租赁合同(协议); 

  5、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包括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任职文件、小二寸免冠照片和身份证复印件; 

  6、执业资格许可证复印件;

  7、事业单位章程;

  8、执业资格许可证复印件;

  9、事业单位章程;

  10、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三、受理程序

根据《条例》,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受理决定后,应在30日时间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

(一)申请

(二)受理

  (三)审查

  (四)核准

  (五)发证

  (六)公告   

 

事业单位变更登记

 

事业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办资金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自变更事项被审批机关批准或变更决议作出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审办程序

一、申请材料准备

变更登记需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的资料

申请变更登记的事业单位,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原件)。

根据变更事项的不同,还应当提交其他相应文件:

(一)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法定代表人被免去行政职务的文件、申请登记的拟任法定代表人任行政职务文件和身份证复印件、照片。

(二)变更名称的,提交审批机关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三)变更举办单位的,提交举办单位变动的证明文件。

提交的文件原则上应为原件,若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具原件,必须在复印件上加盖印章。

(四)变更住所的,根据住所权属的不同,住所证明的提交分为以下4种情况:1、属自有房产的,出示房屋产权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2、属租赁房屋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出示有效期内租期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并提交其复印件。3、属无偿使用他人房屋的,出示房屋产权证明、提交其复印件,并提交房屋所有者的授权使用证明。4、属无偿使用他人租赁的房屋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和房屋租赁者的授权使用证明,出示租赁合同并提交其复印件。

    (五)、变更宗旨和业务范围且内容涉及资质认可管理或者执业许可管理的,出示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六)、变更经费来源的,提交经费来源变动的证明文件。

(七)、变更开办资金的,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二、申请材料提交

所有申请材料准备就绪后按要求一次性提交。

三、事业单位登记机关受理

接收提交信息后经过受理、审核、复核、核定合格后通知事业单位提交相应纸质资料,受理、审核、复核纸质资料与网上上报资料一至签署办理意见,发放事业单位证书。

 

事业单位年度检验

 

已登记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事业单位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办理年检,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试行)未参加年检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将根据情况分别给予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的处罚。

   办理年度检验手续时应当提交的材料: 

  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副本及副本复印件; 

  2、《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

  3、本年度的审计报告或者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4、法定代表人及单位住所未发生变更的证明(即法人任职文件及住所证明)。 

  6、执业资格许可证复印件 

7、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事业单位年检办理程序可参照变更程序办理。 

 

注销登记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1、举办单位决定解散;2、因合并、分立解散;3、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4、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5、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事业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组织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至少发布三次拟申请注销登记的公告。债权人应当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织申报其债权。清算期间,事业单位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
   事业单位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注销登记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

    2、撤销或者解散的证明文件;

    3、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4、发布该单位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的凭证;

    5、《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单位印章;

    6、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事业单位注销办理程序可参照变更程序办理。

来源:张北县编办
责任编辑:张北县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