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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张家口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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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政办发〔201512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张家口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市直管镇人民政府:

《张家口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623

张家口市财政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张家口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15]9号),设立张家口市财政局(挂张家口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张家口市农业开发办公室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税收的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订我市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在市政府授权范围内,起草财政、预算、财务、会计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农业综合开发的政策和措施,制订有关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承担财政预算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市本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汇编全市年度预决算草案;受市政府委

 

 

 

 

 

 

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市及市本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制订市级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办理上下级财政转移支付和结算事宜。

(四)承担财政国库管理的责任;研究制订、组织执行财政国库管理相关制度;组织实施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指导和监督市本级国库业务;负责制订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

(五)负责政府非税收入和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财政票据;制订彩票管理有关办法,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六)负责办理和监督市级财政的经济社会发展支出、市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建设投资有关政策,落实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

(七)研究提出税收政策调整方案;开展税源调查分析。

(八)负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以及国有资产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编制管理。

(九)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制订并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按规定管理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按规定管理资产评估。

(十)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市级财政社会保障、就业和医疗卫生支出,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市级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十一)承担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借、用、还”全程的管理、协调和监督;承担全市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管理全市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管理社会会计工作。

(十三)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查处违反财经纪律的重点案件。

(十四)负责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指导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重组;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拟订考核标准;

(十五)代表市政府向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依照法定程序对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经营业绩进行奖惩。

(十六)依法对县区属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协调驻张中省属国有企业资产管理的相关工作。

(十七)编制农业综合开发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对全市农业综合开发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指导服务。

(十八)负责考察、审查、评估、论证、申报、承担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负责组织检查开发项目的执行情况及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十九)管理和统筹安排全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负责项目资金的使用、监督、绩效评价和有偿资金回收工作。

(二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张家口市财政局设2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承担机关日常政务的综合协调和处理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工作;承担督查督办、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机关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和以局名义制发的正式文件的审核把关;承担机关财务管理工作;负责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财政行政复议、诉讼事宜;负责组织实施全市财政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县区财政法制工作。

(二)人事教育科

承担机关及局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出国政审、计划生育等工作;指导全市财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财政系统教育培训规划。

(三)预算科

研究提出财政政策、财政体制、预算管理制度和中长期财政规划的建议;编制年度市本级预算草案和办理预算调整事宜,汇编全市年度预算草案;承担市直部门预算审核、批复、调整;承担市直部门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及项目库管理;办理上下级财政转移支付和结算事宜;负责归口管理部门专项资金预算建议的审核和年度预算执行、分析和决算草案的审核、批复;研究提出税收政策调整方案;开展税源调查和经济运行分析;负责对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小汽车编制进行管理。

(四)国库科

研究制订、组织执行财政国库管理相关制度,组织实施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组织分析市级财政预算执行及预算执行情况;组织实施总预算会计、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和政府会计制度;负责市级财政性资金、政府性基金和社会保障基金的收付业务和会计核算;负责统计上报财政收支和国库管理信息;组织财政总决算、部门决算,牵头批复市级部门决算,组织实施决算公开;负责市级国库账户和财政专户的核算与管理;负责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审批管理;指导县区财政国库工作;指导预算单位会计核算工作。

(五)财政监督科

研究拟订全市财政监督的制度办法;监督财税法规、政策和制度的执行情况;组织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统一管理全局对外检查工作;组织对财政部门内部财经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协调财政监督与其他经济监督的工作关系;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和举报事宜。

(六)行政政法科

承担市级行政、政法等归口管理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的财政财务管理工作;负责行政政法专项资金管理,以及市本级预算建议的编制和年度预算执行、监督工作。

(七)教科文科

承担市级教育、科技、文化等归口管理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的财政财务管理工作,研究有关财政财务政策和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负责教科文专项资金管理,以及市本级预算建议的编制和年度预算执行、监督工作;参与教科文有关部门单位的体制改革工作。

(八)社会保障科

承担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负责专项资金(基金)预算建议的审核和年度预算执行、分析、监督;会同有关方面管理市级财政社会保障、就业和医疗卫生支出;会同有关方面拟订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编制市级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审核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九)农业科

负责市级农业、林业、水利、扶贫等农口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财政、财务管理;负责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和市本级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建议编制及支出预算的执行、监督;负责归口管理部门政府性基金、非税收入的支出管理工作;参与研究农业发展、农村改革政策和法规,制订财政支农政策。

(十)经济建设科

承担市级基本建设、交通、粮食、国土资源管理、环境保护等部门的部门预算管理工作;负责专项资金(基金)预算建议的审核和年度预算执行、分析、监督;参与拟订市级级财政投资领域的政策制订、协调和项目安排;对专项资金跟踪问效,监督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并进行项目完成后的效益考核;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

(十一)涉外科

研究拟订全市有关涉外的财政政策、制度;承担市级涉外、商务、海关等方面的部门预算管理工作;承担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借、用、还”全程的管理、协调和监督;参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出国(境)计划编制及经费的审核;承担全市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工作。

(十二)企业科

贯彻执行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并对企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与归口管理部门预算和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执行、分析和监督;研究提出支持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财政政策;负责归口管理部门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企业亏损补贴、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检查;负责地方金融企业财务、资产管理工作,并对执行情况绩效评价;负责农业保险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和监督。

(十三)综合科

制订有关房改的财政政策及财务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管理住房改革预算资金;负责住房公积金监管和住房补贴等有关资金的核定和相关单位的财务管理;负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资金的管理、分配及预算编制和决算审批等相关工作;承担彩票管理的有关工作;承担清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津贴补贴的具体工作。

(十四)预算绩效管理科

研究提出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审查市直部门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工作;负责组织和监督市直部门绩效预算的执行;负责市级财政支出和市级财政补助县区支出中的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并提出绩效问责和奖惩建议;负责绩效评价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县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十五)会计科

组织实施贯彻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内部控制规范;负责组织《会计法》执法检查工作,监督管理会计人员;管理全市会计信息化工作;组织实施全市会计从业、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指导、监督会计学会、珠算协会的工作;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委托,指导会计师事务所业务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全市的会计管理工作。

(十六)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科

拟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办法;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产权变动、公物仓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及使用监督管理;负责组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与核实;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统计报告与绩效考核;负责改制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缴与划转;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十七)政府采购办公室

贯彻执行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措施;依法制订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制度以及相关配套措施;核准、审批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管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考核本级政府采购中心和社会代理机构;管理政府采购网站;负责对本级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和指导;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依法查处政府采购违法行为。

(十八)城建资金管理科

拟订本年度城市维护和建设项目;负责对城市建设项目的资金筹措、分配、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价工作;对城建资金使用单位和城建企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审核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负责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的核算、管理、使用与监督。

(十九)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办公室

拟订有关农村综合改革方案及配套文件并组织实施;负责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负责农村综合改革调研、宣传、培训和信访工作;督查、指导各县区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承担市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十)政府性债务管理科

负责拟订全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负责市政府债务的统一管理;编制市级政府性债务预算,统筹债务资金安排使用,安排调度偿债资金;对市级及下级政府性债务进行总量控制,实施统计监督和评估预警;负责拟订化解政府性债务的政策措施,指导下级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

(二十一)统计评价科

负责指导国有资产调查研究工作;组织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承办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的有关工作;负责全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产的统计分析工作,完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承担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财务预决算有关工作;负责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清产核资和资产损失核销工作;负责向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

(二十二)国有产权管理科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产权管理的法律法规,提出完善国有产权管理的意见;负责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工作;负责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承担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工作;审核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指导国有资产管理调查研究工作。

(二十三)改革改组科

研究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建议,指导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拟订国有企业合并、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等重组方案;承担对监管企业重大投资决策进行审核评估;协调解决国有企业改组、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协调驻张中省属国有企业资产重组、改制、破产、整合的相关工作;

(二十四)监督评价科

负责编制农业综合开发长期发展规划以及相关信息宣传工作;负责农业综合开发绩效评价工作;负责监督检查项目计划执行、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工作;负责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立项评估、论证、档案管理、统计汇总、上报工作。

(二十五)产业化经营项目科

拟订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政策和管理办法;编制产业化经营项目年度立项;负责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审核、考察、申报、立项等前期工作;监督检查项目实施情况;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二十六)土地治理项目科

拟订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政策和管理办法;编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年度计划;负责土地治理项目的考察、审查、申报、立项等前期工作;监督检查项目实施情况;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二十七)农发资金科

负责拟订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财务管理办法;提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年度预算建议;负责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监督、绩效评价、年终决算和到期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回收工作;参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考察、评估、检查验收;组织农业综合开发物资政府采购工作。

(二十八)机关党委办公室

负责机关和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建工作;指导机关和注册会计师行业工青妇等群团工作;负责办理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委日常工作。

(二十九)离退休干部科

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

监察室。负责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的行政监察工作,完成市监察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人员编制

张家口市财政局行政编制114名。处级领导职数5科级领导职数57名(正科级29名、副科级28名)。

单列纪检监察编制3名。设纪检组长1名(副处级);监察室主任1名(正科级)。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9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张家口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如调整本规定,由张家口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信息来源:张家口编办
责任编辑:张家口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