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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邑县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布时间: 2019-02-14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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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高邑县委办公室
高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高邑县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高邑县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县委、县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高邑县委办公室   
高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29日    

高邑县医疗保障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石家庄市委办公厅、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高邑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石办字〔2018〕7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高邑县医疗保障局(简称县医疗保障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科级。
第三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县委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生育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以及政策、制度、规划和标准。拟订全县具体医疗保障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全县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建设维护网络信息系统和智能监控平台,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并组织实施。
(三)贯彻落实全市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参保筹资和保障待遇政策,统筹城乡医疗保障政策标准。落实全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政策标准。
(四)贯彻落实全市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支付标准。
(五)贯彻落实全市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依法管理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执行情况。建立完善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价格监测信息发布制度。
(六)制定全县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七)制定全县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定点医药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医疗费用和医药价格,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贯彻落实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九)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转变职能。贯彻落实全市统一的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的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确保医保资金稳定可持续、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医价“四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第五条  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局、县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医价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第六条  县医疗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查,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宣传、政务公开、后勤保障、应急管理等工作,负责起草机关重要文件、综合文稿和领导讲话;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承担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答复工作;负责信息宣传,组织网络舆情监测及应对工作,负责办事窗口建设等工作。负责全县医疗保障综合统计工作;负责编制全县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医疗救助资金预决算草案和年度财务报表。推进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组织建设网络信息和智能监控平台。贯彻落实医疗保障方面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法律事务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建、宣传、思想政治、精神文明建设和群团等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具体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老干部服务工作。
(二)综合业务科。负责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生育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组织实施和政策宣传。负责落实全县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待遇标准,落实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支付标准。组织开展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技术的经济性评价,组织推进、实施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负责按政策制定和调整县级公立基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统筹推进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拟订并落实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配送及结算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县级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工作。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落实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组织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三)基金监管科。拟订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负责管理和落实定点医疗医药机构医保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医药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费用和医药价格,规范医保经办业务,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县医疗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6名。其中,股级3名
科级领导职数设置另行明确。
第八条 县医疗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由中共高邑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高邑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9年1月29日起施行。

来源:中共高邑县委编办
责任编辑:中共高邑县委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