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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邑县民政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布时间: 2020-02-14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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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邑县民政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石家庄市委办公厅、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高邑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办字〔20187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高邑县民政局(简称民政局)为政府工作部门,对外挂高邑县扶贫开发办公室牌子,机构规格正级。

第三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县委关于民政工作、扶贫开发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扶贫开发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民政事业发展法律法规、政策、规划;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家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项扶贫开发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扶贫开发工作相关方案

(二)拟订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全社会组织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负社会组织党委日常工作。

(三)牵头拟订全社会救助有关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拟订全县社区建设政策及基层群众自治管理办法;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拟订全县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和地名管理办法,负责各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及乡镇、街道办事处的设立、命名、撤销、更名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察和管理工作,负责地名管理及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负责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推进婚俗改革,指导婚姻登记机关做好相关工作。

(七)贯彻落实殡葬管理地方性政策法规、殡葬服务规范,推进殡葬改革,指导殡葬服务机构做好相关工作。

(八)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九)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残疾人权益保护相关工作,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十)拟订全县儿童福利、儿童救助相关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儿童收养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

(十一)负责促进全慈善事业发展,拟订慈善信托、慈善组织活动管理办法,组织开展慈善捐助工作,负责社会公益性慈善捐赠监管工作指导慈善精准扶贫帮扶工作,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十二)拟订全社会工作发展规划志愿服务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负责民政系统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各乡(镇)做好民政执法工作。

(十四)组织落实国家和省、市扶贫开发规划,拟订全县扶贫开发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贫困识别和动态调整工作,负责全县贫困状况的统计和监测工作,组织实施贫困退出工作;负责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评估工作;监督检查扶贫开发政策、责任、工作落实情况。

(十五)配合有关部门拟订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开展绩效评价。提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意见建议;指导监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 

(十六)协调社会各界参与扶贫开发工作。负责协调联系国家、省、市、县机关和有关单位对口帮扶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驻村帮扶工作;负责协调深度贫困村扶贫开发工作。

(十七)负责扶贫开发重大事项调查研究;负责扶贫开发宣传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承担县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十)完成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转变职能。民政局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和环节倾斜。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

第五条  有关职责分工。与卫生健康的有关职责分工。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贯彻落实地方性法规草案、政策、标准,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卫生健康负责拟订全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第六条  民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拟订全县民政工作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查督办,负责机关文电、信息、会务、机要、保密、档案、信访、政务公开、老干部服务、后勤保障等工作,承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答复工作指导所属单位老干部服务工作。负责民政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依法组织或参与组织有关事故调查处理,指导督促民政行业做好安全生产、消防等工作。

负责民政领域重大改革、重大部署的研究推动,负责民政理论研究和典型经验的总结推广,负责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贯彻落实民政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负责民政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负责行政执法合法性法制审查,负责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拟订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办法,负责中央和省、市、县拨付的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工作,负责民政统计管理工作,管理本级彩票公益金;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负责民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培训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职业技能鉴定、职称评定申报等工作。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建、宣传、思想政治、精神文明建设及群团等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具体工作。

(二)社会救助科。拟订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承担中央和省、市、县级有关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负责城乡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管理工作,参与拟订全县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救助相关办法。拟订促进全县慈善事业发展相关政策、措施,制订慈善信托、慈善组织活动管理办法;组织和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负责制定年度督查计划和工作方案;负责对扶贫开发政策、责任、工作落实情况开展督查巡查督促整改;负责对贫困退出、考核、验收、评估等问题整改情况开展督查巡查;配合省、市脱贫攻坚督查组开展工作,并组织进行整改;负责扶贫信访工作;承办县委巡察、督查交办工作。

负责扶贫开发宣传报道工作,收集和发布扶贫开发信息;牵头拟定“扶贫日”活动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脱贫攻坚奖、脱贫攻坚模范评选表彰工作

负责全县贫困识别、退出、验收和问题整改工作,负责开展建档立卡和动态调整,负责统计、监测和分析全县贫困状况工作,与有关部门建立扶贫统计监测协作机制;负责对基层扶贫统计监测工作的指导检查;负责拟订脱贫滚动计划和年度减贫计划。

协调联络国家和省、市对我县县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工作;负责对各乡(镇)党委和政府扶贫工作成效考核;负责对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负责考核、评估发现问题的整改推进工作。

负责拟订扶贫开发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配合有关部门拟订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提出扶贫专项资金的分配意见建议、指导监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和管理;建立完善产业扶贫到户机制,完善资产收益扶贫机制;协调有关部门开展产业、就业、科技、金融等扶贫工作;开展股份合作制扶贫;负责指导扶贫任务重的乡(镇)发展家庭手工业扶贫;负责扶贫龙头企业认定、指导和服务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抓好信贷扶贫项目的计划拟订、政策指导和跟踪管理;承办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项目的申报、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

协调联系中央和省、市、县有关单位定点帮扶工作;协调驻高邑部队参与扶贫开发工作;负责协调深度贫困村扶贫开发工作;负责统计扶贫系统培训开展情况,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扶贫业务培训工作;指导贫困县劳动力转移就业能力提升,实用技能培训和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工作;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动员各类企业、社会组织及社会各界参与扶贫开发;协助各民主党派开展扶贫开发民主监督工作;配合做好精准脱贫驻村干部和贫困户帮扶责任人的选派、管理、培训和帮扶工作;负责县级领导包联工作。

(三)社会事务科。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拟订全县殡葬、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政策,参与拟订全县残疾人权益保护相关政策,指导婚姻登记机关、残疾人社会福利、殡葬服务、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做好相关工作,并就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救助工作,负责对经营性公墓的经营活动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拟订全县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办法,负责对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开展活动情况进行监管,指导各乡(镇)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县社会组织党委的日常工作,指导全县社会组织党群建设工作。

拟订全县社区建设政策和基层群众自治管理办法,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负责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能力建设,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推动村(居)民自治、村(居)务公开;组织、指导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区干部培训工作,负责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干部表彰工作。

拟订全县行政区划管理、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管理办法,负责各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及乡(镇)、街道办事处的设立、命名、撤销、更名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地名标志管理及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行政区域界线勘察和管理工作,负责地名档案管理工作,负责编印和审查全县行政区划图和标准地名的书图资料,组织开展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

拟订全县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负责全县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

拟订全县儿童福利、儿童收养和儿童救助保护地方性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负责儿童福利、收养登记、救助保护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拟订全县福利彩票管理制度,管理监督福利彩票代销行为。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志愿者服务规范和标准,负责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指导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七条  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7名。股级领导职数3名。

科级领导职数设置另行明确。

第八条  县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高邑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高邑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9218日起施行。

来源:中共高邑县委编办
责任编辑:中共高邑县委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