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县行政审批局权责事项办事指南和流程图(136)
发布时间: 2021-11-24 点击次数:?
136、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办事指南及流程图
一、事项名称
《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
二、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
四、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6月27日国务院令第383号第九条制造、改造的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应当与渔业船舶的制造、改造同时进行。 用于制造、改造渔业船舶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在使用前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 前款规定必须检验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的目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修正第二十六条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的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6月27日国务院令第383号第四条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检验制度。强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6月27日国务院令第383号第三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行使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职能。 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有关的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各级公安边防、质量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渔业船舶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予以协助。
五、申请资料
船舶检验申报书
六、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审批——办结
七、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日
承诺时限:4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联系方式
0310-3513028
十、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