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县发展和改革局权责事项办事指南和流程图(1)
发布时间: 2021-12-15 点击次数:?
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工作办事指南
一、办事依据:
【地方性法规】《河北省涉案资产价格鉴证管理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涉案资产价格鉴证,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以下简称委托机关)或者案件当事人的委托,对需要确定价格的涉案资产进行的价格鉴定、认证、评估。
第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涉案资产价格鉴证管理和价格鉴证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涉案资产价格鉴证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案资产价格鉴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是国家指定的涉案资产价格鉴证机构,负责涉案资产价格鉴证工作的组织实施。
【规范性文件】 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计办[1997]808号)
第五条 国务院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部门是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工作的主管部门,其设立的价格事务所是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指定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机构,其他任何机构或者个人不得对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
【规范性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发改厅[2008]1392号)
第二条 各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在办理各自管辖刑事案件中,涉及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需要对涉案财物或标的进行价格鉴定的,办案机关应委托同级政府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鉴定机构进行价格鉴定。政府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的委托,对非刑事案件中涉案财物或标的进行价格鉴定。
【规范性文件】 《价格认定规定》(发改价格[2015]2251号)
第三条 对下列情形中涉及的作为定案依据或者关键证据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经有关国家机关提出后,价格认定机构应当进行价格认定:
(一)涉嫌违纪案件;
(二)涉嫌刑事案件;
(三)行政诉讼、复议及处罚案件;
(四)行政征收、征用及执法活动;
(五)国家赔偿、补偿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受理机构
魏县价格认证中心业务受理股室
三、决定机构
魏县价格认证中心
四、办理条件
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的;
(二)司法、行政工作中所涉及的;
(三)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
(四)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
(五)作为定案依据或者关键证据的。
五、禁止性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认定机构可以不予受理价格认定:
(一)没有按照提出机关所在的行政区域,分级提出价格认定的。
(二)价格认定事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无需进行价格认定的;
(四)具有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六、办理材料目录
价格认定协助书及附件,应当加盖提出机关公章。
七、法定办结时限
7个工作日;另有约定的,在约定期限内
八、承诺办结时限
7个工作日;另有约定的,在约定期限内
九、办理结果形式
价格认定结论书
十、办理结果送达方式
书面送达,邮寄送达
十一、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310-3518822;邮寄地址:邯郸市魏县长安大道29号。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0310-3518801,信件:魏县发改局纪检部门
十三、办理地址及办理电话
地址:邯郸市魏县长安大道29号,电话:0310-3518822
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工作流程图
提出方资料
协助书载明内容
认定标的范围、名称、数量、质量认证等 提出方名称、地址、法人代表名称、联系方式 与认定目的相关的申请、批件、协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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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退回价格认定协助书、提出方资料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价格认定受理通知书》 成立价格认定小组,制定项目负责人
拟定操作步骤及进度计划表 确定拟采用的认定技术路径、方法和应收集的资料 制定作业方案
作好现场勘验笔录。需要补充资料的,由委托方负责,并完善有关手续;需要质量、技术鉴定的,向委托方提出,并约定提交质量、技术鉴定结论时间。 |
实物勘验市场调查 了解认定对象现实状况 确定勘验时间,明确认定对象、范围,核实鉴证标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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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测算 认定人员对关系标的物价格的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评定,按选定的认定方法进行测算,确定价格认定结果。对无法认定部分向提出方说明,并在报告中注明。
集体审议出具报告 经集体审议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由承办人、审核人、机构负责人签字及单位盖章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