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权责事项办事指南和流程图(6)
发布时间: 2021-12-17 点击次数:?
烈士褒扬金的给付事项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烈士褒扬金的给付
二、事项类别
行政给付
三、服务对象
被评为烈士的
四、办理依据
法律法规名称:《烈士褒扬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718号
条款号: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烈士褒扬金制度。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烈士褒扬金由领取烈士证书的烈士遗属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烈士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五、提供材料
户口本、身份证、烈士证明书、烈士褒扬审批表。
六、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县级退役军人事务局烈士褒扬股提出申请,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烈士褒扬股对申请作出处理,对不符合的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对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对材料齐全的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烈士褒扬股工作人员、负责人进行审查、审定并提出意见,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决定,逐级报至省厅批复,省厅审核批准后,报县财政局拨款,最后将烈士褒扬金通过银行发放至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七、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工作日
承诺时限:9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
无
九、流程图
申请人向县级退役军人事务局烈士褒扬股提出申请 |
流程图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烈士褒扬股对申请作出处理 |
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
不属于本局申请材料不全
职权范围的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烈士褒扬股工作人员、负责人进行审查、审定并提出意见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分管领导审批,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决定,逐级报至省厅批复 |
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作出具体说明 |
省厅审核批准后,报县财政局拨款 |
将烈士褒扬金通过银行发放至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