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权责事项办事指南和流程图(2)
发布时间: 2021-12-21 点击次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第二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二、审批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
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三、申请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必要性及描述 |
||
1 |
原件 |
1份 |
|
|||
2 |
复印件 |
|
|
|||
3 |
营业执照(核原件)
|
复印件 |
1份 |
|
||
4 |
原件 |
1份 |
|
|||
5 |
土地权属来源证明1.原国有土地使用证;2.受转让方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1份)[如果是在建工程,要出具转让方达到法定投资比例的证明,即转让方实际已经投入房屋建设工程的资金额(不含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占全部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原件1份]。3.转让人和受让人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
原件 |
1份 |
|
||
6 |
复印件 |
1份 |
|
|||
7 |
原件 |
3份 |
|
|||
8 |
复印件 |
1份 |
|
|||
9 |
复印件 |
1份 |
|
|||
10 |
原件 |
1份 |
|
|||
11 |
原件 |
1份 |
|
|||
12 |
复印件 |
1份 |
|
|||
13 |
|
复印件 |
1份 |
|
||
14 |
|
复印件 |
1份 |
|
||
15 |
复印件 |
1份 |
|
|||
16 |
属法院裁定过户的提供法院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 |
复印件 |
1份 |
|
||
17 |
原件 |
16份 |
非必要 |
|||
18 |
原件 |
1份 |
|
特别说明: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凡是要求提供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如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图纸必须按原件比例复印,不能缩印。
四、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
五、办理地点。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业务股室。
六、办理时间。工作日周一至周五。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