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权责事项办事指南和流程图(3)
发布时间: 2021-12-21 点击次数:?
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
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主席令第二十九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第四十四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审批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主席令第二十九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第四十四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三、申请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备注 |
1 |
建设用地改变用途申请书 |
原件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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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蓝线图或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单及定点红线图 |
原件和复印件 |
1份 |
非必要 |
3 |
属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
原件、复印件 |
1份 |
非必要 |
4 |
申请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证》 |
原件和复印件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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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权属面积审核成果材料(包括占地权属列表及现状权属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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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
1份 |
非必要 |
6 |
建设用地工程许可证”并没有体现规划指标 |
原件 |
1份 |
非必要 |
7 |
验收合格证或房屋产权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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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必要 |
8 |
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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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必要 |
9 |
原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历次签订的补充协议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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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查封法院的同意并提供相关书面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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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必要 |
11 |
他项权人的同意并提供相关书面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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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必要 |
12 |
《闲置土地认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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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必要 |
13 |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的批复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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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必要 |
特别说明: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凡是要求提供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如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图纸必须按原件比例复印,不能缩印。
四、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
五、办理地点。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业务股室。
六、办理时间。工作日周一至周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