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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县卫生健康局权责事项办事指南和流程图(214)

发布时间: 2022-01-19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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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机构校验服务指南

 

一、事项编码

130723002000

二、适用范围

医疗机构使用单位,含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三、事项类别

   行政确认

四、设立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
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
输校验应当交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三)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校验申请后的三十日内完成校验。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根据情况,给予一至六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一) 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二) 限期改正期间;
(三)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不得执业。
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其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校验工作。

五、实施机构

   魏县卫生健康

六、办理条件

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校验,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登记机关对医疗机构提交的校验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作出是否受理的处理意见:

(一)校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内容及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书面告知医疗机构在规定期限内需要补正的相关材料及内容;医疗机构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不完全的,视为不按规定申请校验;

(二)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要求的,或者医疗机构按照登记机关初审后书面告知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及内容的,应当在5日内予以受理。

 

七、申办材料

医疗机构校验申请材料:

申请人需提交下列材料(文件、物品):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材料来源

特定要求

1

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1

0

卫生健康部门发放

应清楚注明技术服务项目的类别,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并逐页加盖公章后扫描上传,要求清晰可辨,取证时提交原始材料,以备存档。

2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1

1

 申请人自备

原件核验,不存档,复印件纸张规格为A4大小;由申请单位逐页加盖公章后扫描上传,要求清晰可辨,取证时提交原始材料,以备存档。

3

各年度工作总结

 1

0

 申请人自备

存档,复印件纸张规格为A4大小;由申请单位逐页加盖公章后扫描上传,要求清晰可辨,取证时提交原始材料,以备存档。

4

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

 1

0

 申请人自备

存档,复印件纸张规格为A4大小;由申请单位逐页加盖公章后扫描上传,要求清晰可辨,取证时提交原始材料,以备存档。

                              

八、办理方式

(一)现场申请 

九、办理流程

(一)流程图

 

 

 

(二)办理程序

医疗机构校验包括受理、审核、验收、决定程序。

1.受理

受理部门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核对资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

申请材料存在问题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2.审核

决定部门应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3.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查看验收

4.决定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填写校验记录,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由魏县卫生健康局医政科出证发放

(三)特别程序

十、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项目

暂无

(二)收费依据

      暂无

(三)收费标准

      暂无

十二、结果送达

窗口自取。

十三、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一)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审批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二)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四、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魏县卫生健康局医政科(魏州东路38号)

(二)电话咨询0310-3521960

十五、监督投诉渠道

(一)现场监督投诉

魏县卫生健康局

(二)电话监督投诉

 0310-3512242

十六、办理地址和时间

地址:魏县卫生健康局魏州东路38号

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秋冬春季(9月1日~5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夏季(6月1日~8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七、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一)办理进程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

向工作人员咨询

2.电话查询

0310-3521960

(二)结果公开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

向工作人员咨询

2.电话查询

0310-3521960

 

来源:魏县卫生健康局
责任编辑:魏县县委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