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县公安局权责事项办事指南和流程图(16)
发布时间: 2022-01-21 点击次数:?
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一)申请内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
(二)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
1、申请人范围:河北省邯郸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科研单位、医疗机构等;
2、申请条件:⑴必须是办理了《河北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入网登记的易制毒化学品销售或购买使用的企业(单位);⑵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和购买使用企业(单位)必须具有专门的设备、储存等设施和场所;⑶申请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
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符合不予受理条件的。
二、购买设定及办理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五条:申请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其他组织的登记证书或者成立批准文件(副本和复印件),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二)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合同(复印件);
(三)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四)合法使用需要证明(原件)。
合法使用需要证明由购买单位或者个人出具,注明拟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和用途,并加盖购买单位印章或者个人签名。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个人自用购买少量高锰酸钾的,无须备案。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八条: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受理备案后,就于当日出具购买备案证明。自用一次性购买5公斤以下且年用量50公斤以下高锰酸钾的,无须备案。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九条: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一次使用有效,有效期一个月。对备案后一年内无违规行为的单位,可以发给多次使用有效的备案证明,有效期六个月。对个人购买的,只办理一次使用有效的备案证明。
三、实施机关
邯郸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是办理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法定机构。负责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办结时限
申请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个人在购买前已进行报备的,河北省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受理备案后,当日出具购买备案证明。
六、备案收费及依据
本备案事项不收费。
七、办理流程
(一)申请
企业自行通过互联网登录《河北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申请。
(二)受理
系统通过内外网交互式平台将数据转换到公安网,河北省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在公安网上审核审批证书,对符合规定的,能够当场办理的,当场办理并及时向申请人发送《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对材料不齐需要补充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内容,对不符合规定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理由。
(三)办理结果及送达方式
审核通过后,河北省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将购买备案证明通过《河北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颁发给企业,企业通过系统自行打印。购买备案证明一次使用有效,有效期一个月;购买备案证明多次使用有效,有效期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