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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陉矿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5-01-05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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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井陉矿区委办公室

井陉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井陉矿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调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直各党组(党委)、总支、支部,区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井陉矿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管理办法》已经区委主要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井陉矿区委办公室

                                                    井陉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15

 

 

井陉矿区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全区机关事业单位人事调配管理,促进人员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推进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配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公务员法》、《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调配办法》和《井陉矿区关于严格控制编制和人员的工作方案》等相关政策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不含区管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调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工作人员调配的政策和规定。

(二)坚持按编调配原则。调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必须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不准超编制、超计划、超职数调配干部,或违反行政、事业、工勤编制互不挤占的要求混编混岗调配干部。满编先出后进,超编只出不进,逆向流动严格控制。

(三)坚持人岗相适原则。调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工作需要、个人专业特长与调入岗位匹配的原则,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安排到适当的职位上,以充分发挥其特长和潜能。

(四)坚持严格规范原则。调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以严格条件、严把程序、严明责任、严肃纪律为主线,为推进人员调配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提供制度保障。

三、调动条件

(一)人员调动应符合以下条件:

1、人员调动应当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进行;

2、人员调动应当具备拟调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3、凡有行业资格准入要求的,必须具备有关职业资格准入条件;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一般不得调动:

1、新录用、聘用人员试用期未满的;

2、未满规定最低服务年限的;

3、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4、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受党纪政纪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5、正在接受审计的;

6、干部档案有涂改造假,或者出生时间、参工时间、入党(团)时间、学历学位、工作经历、干部(公务员)身份等重要信息存在疑问的;

7、除特殊工作需要外,接近法定退休年龄的;

8、不符合回避制度规定的;

9、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管理权限

(一)乡镇(街道)和区委工作部门、人大和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群团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人员调动由区委组织部负责;

(二)政府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人员调动由区人社局负责。

五、调动程序

(一)用编申请。用人单位(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负责)根据本单位编制使用情况及工作实际需要,向区编委办提出用编申请,由区编委办核准后出具《编制使用通知单》。

(二)调动申请。调入单位主管部门根据《编制使用通知单》以及拟调岗位要求,向区委组织部或区人社局提出拟增加工作人员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三)审查核实。区委组织部或区人社局按照有关规定对用人单位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答复。

(四)正式调动。区委组织部或区人社局按照有关程序办理调动手续。人员调配后,主管部门凭有关手续分别到区编委办、区人社局和财政局办理人员出(入)编、工资核定和经费拨付等手续。

六、相关要求

(一)事业单位人员调动,调入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首要责任,应严格按照政策和程序办理,坚持不符合条件的不研究、不呈报,坚持集体讨论决定调配事项。

(二)组织、编制、人社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履行人员调配工作职责,坚持严格照章办事。要加强沟通联系,形成和完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三)调动人员要自觉服从组织安排,接到调动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工作交接和按时报到,同时迁转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和党团等关系。

(四)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配工作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干部人事纪律的行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五)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区委组织部、区编委办、区人社局按各自职能权限负责解释。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来源:矿区编办
责任编辑:石家庄矿区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