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政办字〔2016〕41号
隆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市政府部门下放行政权力事项
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安州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县政府有关部门对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冀政办〔2016〕7号)和承德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政府部门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承市政办字〔2016〕59号)中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衔接。此次省政府下放49项行政权力事项中,市政府各部门承接44项,我县承接市进一步下放事项3项,再次明确事项2项。为做好上下衔接,确保下放行政权力事项落实到位,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各县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衔接落实工作,严格规范程序,根据承接事项的不同特点,逐项制定承接方案,规范管理措施。要积极与省、市相关部门联系,将下放事项的审批条件、运行程序等搞好对接,并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优化审批环节,明确审批时限,切实提高审批效能,提升政府服务水平。
各县直有关部门要将涉及本级本部门接收下放的行政权力在政府网站、部门网站、政务服务大厅电子显示屏、公开栏等载体上公开公示,并及时调整本级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同时将新接收行政许可事项纳入本级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做到“厅内受理、厅内办结、厅内发证”。
附件:隆化县衔接省市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共5项)
隆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3日
隆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3日印发
附件
隆化县衔接省市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共5项)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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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实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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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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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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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后实施部门及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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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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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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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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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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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实施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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衔接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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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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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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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类金属制品、碳素制品、耐火材料等项目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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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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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化县发展改革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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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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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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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20个工作日
承诺: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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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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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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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接下放市级实施。市级衔接,并进一步直接下放至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实施,并入我县清单“02004工业建设项目备案”子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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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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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实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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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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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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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后实施部门及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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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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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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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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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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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实施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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衔接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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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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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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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以外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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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一条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第三十九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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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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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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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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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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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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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劳动保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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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接下放市级实施。此项市级已于2012年按省人资厅要求办理,并根据承市政办字〔2014〕91号下放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包括市属企业)。因省下放市级时未正式发文,因此此次再予明确,已列入我县清单“09002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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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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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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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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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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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资福利保障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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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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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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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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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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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劳动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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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接下放市级实施。市级衔接,并进一步直接下放至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实施,并入我县清单 “09001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审批”子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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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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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实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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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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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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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后实施部门及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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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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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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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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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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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实施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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衔接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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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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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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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中直驻冀单位、省直单位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外国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河北省投资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审批以外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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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86项
《河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八条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4号令)第七条、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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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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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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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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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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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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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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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接下放市级实施。此项市级已于2012年按省人资厅要求办理,并根据承市政办字〔2014〕91号下放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包括市属企业)。因省下放市级时未正式发文,因此此次再予明确,已列入我县清单“09002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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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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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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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种畜原种场及祖代以上(含祖代)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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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
《种畜禽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3号)第十五条
《河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管理办法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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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化县农牧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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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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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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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25个工作日
承诺: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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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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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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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接下放市级实施。市级将原市级审批范围和此次新接收范围全部进一步直接下放至县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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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政办字[2016]41号关于做好市政府部门下放行政权力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20160503) (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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