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衔接落实省、市审改办取消一批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10-11 点击次数:?
隆审改办〔2016〕5号
关于衔接落实省、市审改办取消一批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
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做好《关于取消一批省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冀审改办〔2016〕4号)、《关于衔接落实河北省审改办取消一批省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承审改办〔2016〕4号)衔接落实工作,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县政府有关部门对省、市审改办文件中取消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进行了认真核对梳理。经梳理,此次省、市审改办取消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中共涉及我县6项。为做好上下衔接,确保取消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落实到位,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梳理,承接到位。县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中介服务事项取消后,各部门要加快推进配套改革和相关管理制度建设,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强化相关监管措施,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二、及时调整,加强公开。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在本通知印发后20日内完成衔接落实工作,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动态调整本级本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附件:县政府部门取消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隆化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10月11日
附件
县政府部门取消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共6项)
序号 |
行政许可事项编码 |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取消依据 |
中介机构提供的要件名称 |
1 |
10001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县国土局 |
土地勘测定界 |
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再造改革。因确定县级中介事项清单时,县国土局未提出该项的法定设定依据,故未列入我县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本次予以再次明确取消。衔接承审改办〔2016〕4号附件第2项。 |
土地勘测定界图、坐标文件 |
2 |
12001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城市、规划区内)核发 |
县住建局 |
批准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6年5月25日第十二届河北省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衔接承审改办〔2016〕4号附件第1项。 |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
3 |
12008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村镇)核发 |
县住建局 |
批准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6年5月25日第十二届河北省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衔接承审改办〔2016〕4号附件第1项。 |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
序号 |
行政许可事项编码 |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取消依据 |
中介机构提供的要件名称 |
4 |
23005 |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 |
县安监局 |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衔接承审改办〔2016〕4号附件第3项。 |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
5 |
23006 |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审查 |
县安监局 |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编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衔接承审改办〔2016〕4号附件第4项。 |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
6 |
23007 |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
县安监局 |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衔接承审改办〔2016〕4号附件第5项。 |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
抄送:县法制办、县政务服务中心、县纪委、县审计局、县督考办。
隆化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10月11日印发
隆审改办[2016]5号 关于衔接落实省、市审改办取消一批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20161011).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