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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鹿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布时间: 2020-02-19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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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石家庄市委办公厅、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鹿泉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石办字20188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石家庄市鹿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简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科级。

第三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区委关于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落实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林业和草原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监督检查自然资源、空间资源、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林业和草原等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组织全区城乡发展战略研究,探索城乡统筹发展模式,推动城乡一体化进程。

(二)负责全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统计标准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组织开展全区森林、草原、荒漠、湿地和陆生野生动物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三)负责全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负责全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和维护。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负责全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全区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落实考核标准。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全区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组织开展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落实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全区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市建设行业涉及本部门的相关专业规划的编制工作和城市设计工作、建设工程规划工作。指导乡村建设规划编制和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全区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执行采伐限额;管理区属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拟订全区湿地生态保护修复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贯彻执行国土空间规划政策,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负责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工作。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审查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负责统筹全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林业和草原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修复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执行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负责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工作。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落实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九)负责管理全区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区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工作,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

(十一)负责全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按规定权限依法管理矿业权的审核登记和转让审核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落实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二)负责全区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规划勘察及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三)推动全区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贯彻执行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四)查处全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

负责全区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查处全区林业重大违法案件;负责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和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

(十)指导、监督有关乡(镇、区)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审查、实施、修改工作。

(十)负责全区造林绿化工作。负责全区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划定和管理,组织、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负责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负责监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调查,拟订全区防沙治沙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组织沙尘暴灾害应急处置。

(十)负责全区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工作,组织开展资源调查,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

十九)负责全区各类自然保护地管理工作,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区级以上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工作,负责全区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二十)负责推进全区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等改革工作,负责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负责开展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工作。

(二十)拟订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等林业产业计划,负责林产品质量监督,负责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二十)负责全区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开展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

(二十)负责对上级拨付林业和草原资金及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林业和草原预算内投资、省市级和区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权限审核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贯彻执行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

(二十)负责林业和草原科技推广、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二十)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对外交流合作。

(二十)承担区城乡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十)承担区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十)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九)关于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按照《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条  转变职能。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落实中央和省、市、区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对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依法加强全区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管理,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全区生态安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第五条  有关职责分工:

(一)与区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果树(除水果之外部分)、蚕桑、花卉管理职责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果树(水果部分)管理职责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

(二)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果品(水果部分除外)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农药、肥料等其他生产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果品质量抽检。果品(水果部分除外)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

第六条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查督办,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宣传、后勤保障等工作;承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答复工作。开展重大问题调查研究,负责起草机关重要文件、综合文稿。

(二)政策法规科(信访科)。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自然资源和规划以及林业和草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负责行政执法合法性法制审查工作。推进依法行政,组织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培训,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的有关工作,负责政策咨询工作。负责区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方面行政审批工作。负责区本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负责全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综合改革有关工作。负责自然资源和规划有关信访工作,协调处理信访事件。

(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负责实施国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定期组织实施全区性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开展自然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

贯彻实施国家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组织实施全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建立健全全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管理登记资料。

拟订全区基础测绘规划、计划,贯彻执行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组织实施区级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资源建设等重大项目。承担全区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建设工作。监督管理民用测绘航空摄影与卫星遥感。贯彻执行测绘行业管理政策,监督管理测绘活动、质量,管理测绘资质资格,承担监督外国组织、个人来鹿泉区测绘工作。负责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审核区级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负责地图管理,审查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监督互联网地图服务,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协同拟订界线标准样图。提供地理信息应急保障,承担地理信息公共服务。承担综合统计、行业信息统计和内部专业统计归口管理。承担科技成果和信息化管理工作。

(四)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科。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落实相关考核标准。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承担报区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

拟订全区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并监督实施,配合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和交易平台,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落实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工作。

研究拟订有关规划实施和用地规划管理的政策和规章制度。根据控规和上位规划科学划定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土地收储以及征地的规划实施范围,落实地块用地性质、容积率、高度等技术指标,合理安排地块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规划要求,并提出实施建议。

(五)国土空间规划科。贯彻执行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承担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工作。组织编制全区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报国务院、省、市政府审批的区本级、各乡(镇、区)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起草、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区内重大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负责全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计划的制定。负责全区各类国土空间规划的公布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

根据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组织研究控规编制及动态维护;重要区域修建性详细规划等规划编制任务。

指导、监督乡(镇、区)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配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由市政府审批的有关乡(镇、区)国土空间规划的报批;承担报区政府审批的有关乡(镇、区)空间规划的审查、报批工作;指导涉及国土空间规划管理的其他相关工作。

负责城市景观风貌的研究工作;负责城市特色风貌相关规划的组织编制及技术标准的制定工作。

负责综合交通、道路网、市政地下管网综合规划的编制工作;统筹、研究市政各专项规划的空间布局;配合都市区内大型交通、市政基础设施的选址、选线及规划设计方案研究、论证工作。

研究分析、综合协调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工作中相关重大技术问题;落实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方面的技术标准和规定;承担区城乡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六)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建立健全全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负责全区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贯彻落实自然资源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区政府审批的各类土地用途转用的审核、报批工作。

贯彻落实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承担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其他自然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

(七)国土空间生态保护科。承担全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研究工作,拟订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和修复。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

承担全区森林、草原、湿地、荒漠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工作,拟订全区国土绿化措施,综合管理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负责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拟订全区防沙治沙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组织沙尘暴灾害应急处置;负责全区古树名木保护、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组织协调森林城市创建工作;组织指导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部门绿化工作。

负责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监督执行森林采伐限额,组织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监督检查林木采伐;林木运输监督检查工作按权限执行;拟订公益林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公益林划定、调整和管理工作;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负责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和预测预报;指导全区基层林业站的建设和管理。

监督管理全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自然遗产、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资源调查、保护建设、生态修复、监督评价工作。拟订全区湿地保护规划,组织实施湿地生态修复、生态补偿工作,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申报工作;承办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和资源状况评估,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工作,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承担林木种子、草种管理工作,组织种质资源普查收集、评价利用和种质资源库建设,组织良种选育审定、示范推广;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指导良种基地、保护性苗圃建设,监督管理林木种苗、草种质量和生产经营行为;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指导森林旅游工作。

组织开展林业和草原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标准化、质量检验、监测等相关工作。组织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国有林场改革等改革工作,负责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负责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区经济林、花卉行业管理工作;拟订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计划、林业产业和林下经济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林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八)地质矿产管理科。管理全区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区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区级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承担地质灾害的预防治理工作,监督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贯彻落实矿业权管理政策,负责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矿业权的审核工作。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承担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工作。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和信息发布矿产地战略储备工作。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组织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做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协助做好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

(九)城市景观风貌规划科。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片区实施规划的组织编制与审查工作;负责组织重大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专家评审与技术审查工作。对跨乡(镇、区)区域市政工程规划的业务指导;负责城市规划红线、绿线的管理,城市地下管线管理系统的动态更新工作。

(十)执法监察办。组织开展自然资源领域违法案件形势研判,组织协调全区自然资源执法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查处自然资源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协调、督查、督办有全区性影响的大案要案,指导自然资源执法队伍建设,组织自然资源执法人员业务培训。按权限查处全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

(十一)财务审计科。承担全区自然资源专项收入征管和各项经费、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负责林业和草原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工作,负责生态扶贫和相关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及内部审计工作。

(十二)人事科。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全区自然资源和城乡规划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老干部服务工作。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项目及创新能力建设。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建、宣传、思想政治、精神文明建设及群团等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具体工作。

第七条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机关行政编制33名。股级职数12名。

科级领导职数设置另行明确。

第八条  区森林公安局为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直属行政机构,纳入地方公安序列,名称为石家庄市鹿泉区森林公安局,规格为股级,核定政法专项编制4名。设局长、政委各1名。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区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协调和督促查处重、特大森林案件,侦办应由本级森林公安机关查处的案件;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

第九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鹿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规划方面的管理权限。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涉及全市战略性、全局性、系统性内容的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技术标准的制定,指导鹿泉区按规定权限编制和实施相关规划。鹿泉区按规定权限编制和实施的相关规划,应按权限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监督、审核、把关,经同意后再履行审批、实施程序。

第十条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石家庄市鹿泉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石家庄市鹿泉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9220日起施行。

来源:鹿泉区委编办
责任编辑:中共石家庄市鹿泉区委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