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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鹿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布时间: 2020-02-19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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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石家庄市委办公厅、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鹿泉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石办字〔2018〕8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石家庄市鹿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简称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科级,加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区园林局牌子。

第三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区委关于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上级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市建设行业涉及本部门的相关专业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负责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安全生产监管。

(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区关于城市管理相关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城市管理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拟订城市园林绿化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起草园林绿化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负责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管理范围内主要街道、公园、广场和有关防护林区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

(四)贯彻落实城镇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实施城镇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保障房配建工作;负责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和省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

(五)负责推进住房制度改革。贯彻落实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推动住房制度改革;拟订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六)负责全区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并监督执行;落实上级房地产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七)负责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落实建筑市场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建筑劳务市场管理;负责建筑业企业的监督管理;负责建设工程消防、人防设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监督实施建筑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竣工验收政策和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及国家统一的行业标准;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监督管理。

(八)统筹编制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区本级城建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实施区政府安排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包括城市路网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拟订地下综合管廊中长期建设计划,制定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维护管理办法和配套政策,指导综合管廊运营和维护管理工作

(九)推进新型城镇化(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建设工作。

(十)指导村镇建设工作。指导建制镇、集镇(乡)和村庄建设,指导乡村建筑风貌管控;指导农村住房建设、住房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重点镇和特色小城镇建设工作;指导区县城城建界以外的建制镇、集镇(乡)和村庄农村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处理工作;指导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工作。

(十一)负责推进建筑节能工作。贯彻落实建设行业科技、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建筑节能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和推动全区建筑节能减排、绿色建筑发展、墙体材料革新、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利用等工作。

(十二)贯彻落实物业行业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监督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工作;负责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备案及过程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全区老旧住宅小区整治工作;指导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作。

(十三)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城市危房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计划,负责区级房屋征收工作;负责全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负责城市危房管理和城市危房鉴定工作;负责拟订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年度计划,制定城市棚户区改造政策并贯彻实施;完成区政府交办的“城中村”改造相关工作。

(十四)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负责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引进、利用外资工作,指导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勘察设计和物业管理等相关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负责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对外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指导全建筑劳务输出工作。

(十五)负责全区污水处理及污水处理行业管理工作。

(十六)负责全区燃气行业管理工作。

(十七)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监督管理工作。

(十八) 负责直管公有住房的资产、售房款和售后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支油、支铁建设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市建设行业涉及本部门的相关专业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十九)负责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息采集、整理、统计、分析、发布等工作。

(二十)负责全区供热管理及行业管理工作。

(二十一)负责城区防汛工作。研究部署城区防汛工作,开展城区防汛宣传,提高全社会的防洪减灾意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区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二十二)负责管理范围内街道绿化、公园广场及水系综合管护的检查、考核、督导工作,对所辖公园、广场经营项目和公益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十三)执行城市绿化“绿线”管制制度;监督检查城市各类绿地的达标情况;监督管理城市建设项目中的园林绿化比例和布局;负责管理范围内伐移树木的初审、上报、监管工作。

(二十四)负责制定园林绿化科技发展规划、科研计划并组织重点科研项目试验研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科技成果鉴定工作,负责科技成果申报和推广工作。

(二十五)指导监督城区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招标工作,负责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生产及验收工作。负责城区园林绿化工程立项及各种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十六)参与圃地、花木市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负责城区园林植物病虫害的预测预报。

(二十七)负责创建园林城工作。

(二十八)负责园林绿化相关企业的信息收集、登记和信用综合评体系建设。

(二十九)负责编制道路、桥梁、排水、照明设施的改造、整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排水管理工作及城市排水、中水的水质监测及监督管理;负责城市道路、桥梁维护管理;负责城市夜景照明维护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城区市政设施改造工作,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安全监督检查,验收和移交工作。

(三十)负责制订全区市政基础设施日常管护作业标准和市容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全区市政基础设施日常管护、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执法等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和考核评比;拟订全区市政基础设施日常管护资金使用计划,并监督管理和组织实施。

(三十一)负责指导、协调、考核城市市政设施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负责组织城市管理专项活动和重大执法活动;负责指导城区城市便道非机动车停放工作;负责城区洗车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十二)负责城区沿街建筑物、构筑物立面及门店的改造、装饰装修、沿街实体墙改造和沿街楼宇立面清洗保洁活动的监督管理;参与楼宇、桥涵景观及夜景亮化工程的竣工验收;负责城市夜景、照明、户外广告以及门店牌匾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十三)负责协调、监督城区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餐厨垃圾、粪便垃圾、医疗废弃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参与城市开发和城区改造中有关环卫设施配套项目建设竣工验收;指导协调主城区环卫基础设施处理能力建设。

(三十四)负责指导乡(镇、区)容貌整治、环境卫生、市政基础设施日常管护、综合执法、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工作。

(三十五)实施与以下范围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1.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2.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3.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企业厂区外公共场地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砂石、灰土等物料未采取环保措施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4.专业市场外城市道路、绿地、公园、广场、街头空地等公共场所无照商贩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5.非机动车辆乱停乱放影响交通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6.城市污水处理的行政处罚权,向主城区河道倾倒废弃物、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行政处罚权。

7.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的行政处罚权。

(三十)负责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负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规范执法、文明执法。研究拟订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资金计划;负责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正规化建设;指导各乡(镇、区)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正规化建设。

(三十)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区住房城乡建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查,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信访、政务公开、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起草机关重要文件、综合文稿;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负责重点工作落实情况督查;负责公开电话、群众投诉及区领导批示的问题落实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对外宣传报道和扶贫工作承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答复工作

(二)信息管理科。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信息化工作,负责信息化基础设施及应用系统的建设、运维及管理工作;组织开展信息技术培训工作;负责行业数据统计上报,对所属单位信息化工作进行评价和考核。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教育培训和干部队伍建设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才队伍建设;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建、宣传、思想政治及群团等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具体工作;负责机关老干部服务工作,指导所属单位做好老干部服务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临时出境人员政治审查等工作。

(三)建设管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科。参与研究制定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政策,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组织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依法行政;负责执法案卷评查、政策咨询及执法人员执法资格审核、业务技能培训考核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

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行为;负责建筑施工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负责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和管理;负责建筑业统计工作;指导建筑劳务市场活动;负责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对外工程承包、建筑劳务输出工作;指导建筑业企业开拓国内市场。

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国统一的行业标准和省地方标准;指导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负责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执行建筑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材料设备相关的规章制度;监督实施建设监理有关规章制度;指导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管理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监督指导所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工作负责建设工程消防、人防设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监督管理。

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科技、建筑节能减排、绿色建筑发展、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装配式建筑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建设行业科技成果及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转化推广、应用工作;负责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利用、建筑节能方面的工作;对装配式建筑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指导检查。

组织实施国家、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负责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拟订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资金计划并监督实施;对城市管理方面的重点、难点和前瞻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拟订城市市容市貌管理标准及考核评价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城区户外广告门店牌匾设置规划并监督落实;组织督导市容秩序综合整治工作,监督落实“门前三包”责任;牵头组织城市景观容貌综合整治工作;负责城区洗车场、城市便道非机动车停放管理

拟订城区环卫设施建设规划,制定城区环卫作业标准和检查评比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城区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餐厨垃圾、粪便垃圾、医疗废弃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参与城区新建项目环卫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工作;指导乡(镇、区)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

拟订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负责拟订城管执法装备配备标准并督导实施,负责城市管理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工作;负责组织协区城市管理重大执法活动指导乡(镇、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和执法队伍正规化建设负责对乡(镇、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效能的监督检查和考评;负责市民群众对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投诉举报的受理、调查、处理;指导乡(镇、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行风建设工作。

指导、检查、考核乡(镇、区)容貌整治、环境卫生、垃圾处理等城市管理工作;指导区县城城建界以外的建制镇、集镇(乡)和村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工作;负责智慧城管平台建设管理工作,以及与区直有关部门相关平台的互联互通,实现资源共享;负责城管信息的分析处理负责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宣传和新闻报道工作,负责城管新媒体管理工作。

(四)城市建设和市政园林科拟定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区本级城建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市政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应用;负责市政施工企业监督管理;组织城市建设统计年报工作;负责区政府安排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督导工作;拟订地下综合管廊中长期建设计划,制定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维护管理办法和配套政策,指导区综合管廊运营和维护管理工作负责城区污水处理工作;指导区县城城建界以外的建制镇、集镇(乡)和村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作。

组织编制、实施城镇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保障性住房的使用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和省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负责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工作;推动住房制度改革;做好人才公寓筹集和管理工作落实城市危房管理有关政策,负责城市危房鉴定工作。

负责全区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监测房产市场运行;组织实施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落实房屋交易、房地产开发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和存量房交易资金的监督管理;做好房屋交易、房屋租赁及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评估机构与房地产经纪机构监督管理工作。推进培育和发展租赁市场住房制度改革。

落实物业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前期物业管理招标、中标备案工作;指导监督全区物业管理工作;指导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工作;指导协调物业小区达标创优工作;指导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管理工作;指导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作;做好住宅维修资金管理工作。

负责全区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编制区房屋征收年度计划;负责房屋征收相关行政工作;落实房屋征收和补偿的相关政策监督实施,管理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和实施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支油、支铁建设协调工作负责拟订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

负责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组织制定日常维护作业标准;负责编制城市道路、桥梁、排水、照明设施的改造、整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移交工作;指导督促市政道路、市政排水和照明施工中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城市排水管理工作及城市排水、中水的水质监测及监督管理

负责全区供热行业管理工作,贯彻执行供热行业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指导供热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拟订城市园林绿化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织实施;参与城市“绿线”的划定和控制管理,对建设项目中园林绿化比例和布局进行监督管理;参与圃地、花卉市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拟订园林绿化科技、行业人才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科技成果鉴定工作,负责科技成果申报、推广和科普宣传工作。负责创建园林城工作,负责园林绿化行业统计和园林绿化成果普工作,会同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做好城区内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监督管理新建园林绿化项目,贯彻实施园林绿化工程相关质量标准及技术规范,负责园林绿化工程专项规划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工作负责工程质量监督及验收工作,负责园林绿化相关企业的信息收集、登记和信用综合评价体系建设负责城建资金管理和建设工程预决算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招标工作。

负责城区公园广场监督管理工作,对所辖公园、广场经营项目和公益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参与建成区新建公园、广场的规划、设计工作负责园林植物病虫害的预测预报,负责对规划区内树木伐移、更新进行预审上报和监管工作,负责绿化评比工作。

负责城区防汛工作,开展城区防汛宣传,提高全社会的防洪减灾意识;编制城区防汛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防汛检查,负责发布城区汛情预警信息,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城区防汛工作承担城区防汛指挥部日常工作。

(五)村镇建设科。指导建制镇、集镇(乡)和村庄建设,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乡村建筑风貌管控;指导重点镇和特色小城镇建设工作;指导监督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的建设工作组织推进新型城镇化(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工作,组织拟订新型城镇化相关政策措施和工作方案,督促新型城镇化工作落实指导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建设工作负责城中村改造工作的调查研究,拟订城中村改造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完善城中村改造配套政策,指导督促考核全区城中村改造工作。

(六)燃气管理科。负责全区燃气行业管理工作,贯彻执行燃气行业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指导燃气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机关行政编制16名。股级职数6名

    科级领导职数设置另行明确。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石家庄市鹿泉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石家庄市鹿泉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 本规定自2019年220日起施行。

来源:鹿泉区委编办
责任编辑:中共石家庄市鹿泉区委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