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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鹿泉区统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布时间: 2020-02-19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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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鹿泉区统计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石家庄市委办公厅、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鹿泉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石办字﹝2018﹞8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石家庄市鹿泉区统计局(简称区统计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科级。

    第三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区委关于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统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区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二)贯彻落实统计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全区统计改革方案,制定统计建设规划、统计调查计划、统计调查制度,负责统计行政执法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负责统计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负责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和“双随机”抽查,受理、办理、督办统计违法举报,依法查处统计违法案件,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

(三)贯彻执行河北省国民经济核算制度,组织实施全区国民经济核算和民营经济统计工作;统一核算全区地区生产总值及派生产业增加值;组织实施投入产出调查;编制全区资产负债表;整理、测算和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

(四)拟订重大区情区力普查调查计划、方案,组织实施全区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普查调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区情区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全区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服务业及能源、投资、消费、人口和城镇化率、劳动工资、就业、社会、科技、文化产业、城市基本情况、县乡村三级社会经济基本情况、资源环境、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民营经济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统计数据。   

(六)组织实施县域经济发展、农业产业化、特色小镇、节能降耗、绿色发展、城镇化发展、妇女儿童监测、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以下简称新经济)等统计监测,收集、整理和提供统计数据。

(七)综合整理和提供财政、金融、旅游、交通运输、邮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对外经济、收入等基本统计数据。

(八)组织各乡(镇、区)和各部门的经济、社会、科技、服务业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区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组织建立统计信息共享制度和发布制度。

(九)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十)依法审批管理部门统计调查项目、调查计划、调查方案;组织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和规范化建设;组织建立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统计数据质量的检查和评估。

(十一)负责全区统计信息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体系建设工作,管理全区统计数据库网络,组织全区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十二)协助管理乡(镇、区)统计工作;指导名录库建设、住户收支与生活状况调查、农民工监测、农民工市民化进程动态监测、主要畜禽监测、农作物对地调查、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劳动力调查、社情民意调查等工作;监督管理全区中央统计经费和区财政提供的统计经费。

(十三)负责规模以下工业抽样调查,规模以下工业企业成本费用调查、建筑业小微企业抽样调查、小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情况调查,规模以下企业创新调查、限额以下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行业抽样与问卷调查,规模以下服务业抽样调查,并开展调查情况分析研究。

(十四)完成区委、区政府和市统计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区统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查,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宣传、信访、标准化管理、政务公开、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起草机关重要文件、综合文稿,承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答复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中央统计经费和区本级统计经费的管理及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建、宣传、思想政治、精神文明建设及群团等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具体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协助管理乡(镇、区)统计工作,按上级部署做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职务评聘有关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老干部服务工作。

(二)综合法规科。贯彻落实统计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组织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培训,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的有关工作。拟订统计制度方法改革规划和方案、普查计划、调查计划、统计制度,依法审批管理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检查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执行情况,负责全区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库的更新与维护,组织协调统计联网直报;指导协调统计基层基础业务建设。

负责统计行政执法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负责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和“双随机”抽查,受理、办理、督办统计违法举报,依法查处统计违法案件,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管理和培训统计行政执法人员。

组织监测预警国民经济运行,分析研究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起草综合性统计分析报告,提出决策咨询建议;组织编辑统计年鉴、统计公报等综合性统计资料,提供经济社会综合性统计数据;组织统计分析、经济信息上报工作;负责城市基本情况统计工作;负责统计新闻宣传、经济形势新闻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发布;组织统计课题调查、研究工作;负责经济类统计舆情反馈。

组织实施全区国民经济核算和民营经济统计工作。统一核算全区地区生产总值及文化、民营等派生产业增加值;负责新经济统计核算;负责投入产出调查;编制全区资产负债表,按照上级要求,组织编制全区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整理、测算和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开展统计信息和分析研究。

组织实施全区人口普查、人口抽样调查和工资统计调查,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收集和提供人口、就业、工资和社会保障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进行检查和评估;开展统计信息和分析研究。

指导名录库建设、住户收支与生活状况调查、农民工监测、农民工市民化进程动态监测、主要畜禽监测、农作物对地调查、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劳动力调查、社情民意调查等工作。

(三)统计一科。组织实施全区农林牧渔业,农业产值,区、乡镇、村等区域社会经济统计,农业产业化统计监测、特色小镇规划建设统计监测等统计调查任务;承担农村社会经济运行统计监测,收集、整理、提供有关调查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进行检查和评估;开展统计信息和分析研究;组织实施农业普查工作。

组织实施社会、科技、文化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评价工作等基本状况统计调查;组织实施R&D资源清查、企业研发、创新调查、新经济统计有关调查工作;组织实施对妇女儿童发展纲要及规划执行情况的统计监测;组织开展规模以下企业创新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统计调查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进行检查和评估;开展统计信息和分析研究;协助组织经济普查工作。

组织实施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房地产业的统计调查;开展建筑业小微企业抽样调查、小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情况调查;负责区属和跨区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统计;综合整理和提供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效果、房地产开发投资和经营活动、建筑业生产运行情况及效益等统计数据;负责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房地产开发法人和项目入库管理工作;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统计调查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进行检查和评估;开展统计信息和分析研究;协助组织经济普查工作。

(四)统计二科。组织实施规模以上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主要工业产品生产能力、主要工业产品产销存、财务状况、成本费用、新产品、战略性新兴产业、装备制造业、新经济统计有关调查;核算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组织实施规模以下工业抽样调查、规模以下工业企业成本费用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统计调查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进行检查和评估;开展统计信息和分析研究;协助组织经济普查工作。

组织实施能源生产、消费、流通、库存情况、新经济统计有关调查;负责开展主要能耗行业、重点耗能企业能源使用、节约以及资源环境的统计监测;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生态文明建设目标年度评价;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进行检查和评估;开展统计信息和分析研究;协助组织经济普查工作。

(五)统计三科。组织实施全区规模以上服务业、现代服务业、互联网经济、物流统计与核算、运输邮电软件业调查、新经济统计有关调查、境外专家来大陆工作、电子商务、服务业个体经营户、交通运输业能源消费等有关统计调查工作;开展规模以下服务业抽样调查;组织协调部门服务业统计有关工作,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统计调查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进行检查和评估;开展统计信息和分析研究;协助组织经济普查工作。

组织实施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商品交易市场、连锁经营、城市商业综合体等有关调查;组织实施限额以下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行业抽样与问卷调查;综合整理和提供对外贸易、旅游、外汇、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境外投资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进行检查和评估;开展统计信息和分析研究;协助组织经济普查工作。

第五条  区统计局机关行政编制13名。股级职数5名。

科级领导职数设置另行明确。

第六条  区统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石家庄市鹿泉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石家庄市鹿泉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2月2日起施行。

来源:鹿泉区委编办
责任编辑:石家庄鹿泉区委编办